28年前,浙江一武术教练在两年之间用哑铃杀害7人,连作案手法都极其相似。

案件的犯罪人小力(化名)从小就力气极大,为了让他的力气能够得到更好的应用,他的父母花重金送小力去学习武术,小力果然不负众望,在系统的学习没多久后,他便能单手举起几十公斤的哑铃

由于力气很大,许多人都打不过他。所以养成了小力脾气一点就爆炸的性格,他常常跟人起冲突,稍有不如意,便对别人大打出手。受害者轻则轻伤,重则残疾。

由于太过嚣张跋扈,也养成了其刁蛮的性格,他加入了当地有名的黑恶势力,为其主要办事人员进行讨债活动,由于在他手下的债款每一笔都能很快追回,他很快便得到了重用。

在一个餐馆,他遇到了正在这里吃饭的小一(化名),小一点的菜非常丰盛,他料定小一是个有钱的主。小力就这样和他攀谈起来,二人很快在酒桌上称兄道弟。

他了解到小一此次来到浙江是为了一笔生意的尾款,数额不算小数,且该笔款项已经在今天拿到手了。为了庆祝一下,小一特此前来餐馆加餐。

小一为了自尊心得到满足,他告诉小力收到的尾款放在了他宾馆的手提包里。看小力果然露出崇拜的眼神,小一心满意足。

随后小力把小一送回了宾馆,小力冒用另外一个人的身份做了登记。随后他去房间拿了作案工具,哑铃。他来到小一的房间门口,小一打开门让小力进去说话。

在关门的那一瞬间,小力举起哑铃朝着小一扔过去,哑铃砸在了小一的头部,小一当场因失血过多死亡。

随后他把小一的钱和贵重物品全都拿走了。直到第二天,小一的尸体才被他的司机发现。

警方对此案迅速展开了调查,从登记的名单来看,犯罪嫌疑人极有可能是那个被冒用的身份。

那个被冒用身份的真正主人,早在一个月前就已经被小力以同样的手法杀死了。

随后小力四处逃窜,他的作案地点都是宾馆,作案手法都是用哑铃砸死,被害人的身边都已经没有钱财与贵重物品。

谁也没有想到的是,小力竟然会因为一根冰棍落网。警方接到宾馆电话称,称有一位跟嫌疑人很像的客人在他们店里办了入住。

警方前往该宾馆,在宾馆外看见小力正在跟一个卖冰棍的老人攀谈,随后警方出动,抓捕了小力。

【以案释法】

对于小力的故意伤害行为,法律上作何认定?

故意同他人打架造成他人受伤属于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属于严重的暴力犯罪。故意用暴力、或者其他残忍方法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在打架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明知打架会造成他人受伤,但仍然故意打伤对方,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小力利用自己的力气同他人进行打架斗殴的行为,对他人的身体产生了侵害,并且其明知自己这样做会造成伤害,仍然痛下打手,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伤害罪。

任何时候都不要采取暴力手段解决问题,要保持冷静、克制和理智,尽量通过和平、合法的方式来解决争端。

小力参加黑恶势力,并且担任了不小的职务,对此应当如何进行认定?

小力在黑恶势力的范围内为其进行催债,在追讨的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故意伤害,对此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形进行认定。

由于其并不是黑恶势力的主要人员,因此其为组织服务的行为,可能法律并不予以追究,法律对黑恶势力的领导人员的处罚较为严格。

小力的先杀人后取财的行为法律上应当作何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杀害被害人之后又取走财物的行为,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盗窃罪。当场杀死被害人之后,又取走她身边的财物,此时财物还被物品的主人所占有,即使其已经死亡。因此构成盗窃罪

第二,侵占罪。因为被害人已经死亡,她的财产属于一种无主的状态,其已经丧失了占有,,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侵占罪。

实务中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如果犯罪人当场杀,当场拿,定盗窃罪。如果犯罪人当场杀,之后拿,定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