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被告人马某甲借用某房地产公司资质开发建设某小区。同年11月12日,马某甲注册成立某投资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马某乙为公司股东兼总经理。公司成立后,马某甲、马某乙即开始以“口口相传”的方式对外宣传吸纳资金、支付高额利息回报,并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开始吸收存款。2013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间,马某甲、马某乙以个人或者某投资公司名义向223人吸收公众存款,涉及金额8436.22万元,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某小区的开发、对外放贷及支付存款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马某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官解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常见手段有:(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甲、马某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个人或者某投资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并许以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436.22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同时,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被犯罪分子承诺的好处费、股金分红、高利息等所诱导、蒙骗,尤其要注意的是,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来源:固原市中级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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