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按:

又见民企公开“喊冤”!又见举报司法不公!

这件事情,有关部门应该就举报信里面涉及的事件一一公开回应,以正视听。

此文来自:今日头条

2023-11-10 11:17·直爽勇者雪碧

谁为民企80多万的车辆“被报废”负责? 谁在幕后操纵榆林两级法院的案件审理

举报人赵号修,公民身份号码:132133197105171232,现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界河店乡兴业村四组,联系电话:13722373166。

举报人现实名公开举报:陕西省榆林市两级法院案件审理不公,吴堡县公检法机构枉法不正。

举报人至今都想不明白,自己本本分分打工,竟然招来无妄之灾。在陕西省吴堡县看守所羁押的200多个日日夜夜里,自己一度想通过自杀结束自己的生命,因为看不到司法机关对自己任何的公平正义。

现讲述、还原事情的具体经过。

一、假戏真做:“忘记变更强制措施的时间期限了,只能对你们刑事拘留了”?

2019年2月27日,举报人接到邯郸万合华恒物流有限公司车队队长任晓亚的电话,安排举报人负责押运,另一被告人陈士杰负责驾驶公司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前往陕西省绥德县承运“油品”(至于何种油品公安机关至今未查明。据任晓亚称“当时绥德出售人油品的人称系报废机械内残留柴油进行收集后出售,才安排你们去运输”),到绥德境内后与案外人勒某某联系。

当时正值正月,举报人真希望和家人能够多聚聚。但工作为重,举报人服从公司安排,便和陈士杰二人开着危险品专用车辆赶到绥德境内,随即与案外人勒某某联系。联系后,由案外人勒某某驾驶私家车带领举报人到绥德县枣林坪乡石岔村小双榆沟一个场子,从一个罐内抽装了约14吨的“油品”。

“油品”装车后,举报人和陈士杰驾驶危险品专用车辆往河北行驶。当车辆行驶到陕西省吴堡县高速路口时,被吴堡县公安局宋家川派出所的民警拦截,随即将车辆扣押到一个院子(该院子无危险品专用停车场的任何经营手续)。

随后,吴堡县公安局对举报人和陈士杰进行讯问。在讯问过程中还称:“你们这个不构成犯罪,但是违反治安处罚法,要对你们进行拘留。我们吴堡县拘留所不符合陕西省公安厅的相关要求,因为没人送你们去绥德拘留所办理拘留手续,暂且把你们俩刑事拘留了,到15天我们变成行政拘留就把你们放了”。

当天下午,吴堡县公安局以非法经营罪对举报人和陈士杰进行刑事拘留,羁押在吴堡县看守所。

刑事拘留后,家人不知道具体什么情况,给了佳县籍案外人员35万元,该人员承诺通过运作,举报人和陈士杰将近期无罪释放。

举报人在看守所被羁押了15天,也没等来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而吴堡县公安局在无举报人任何非法经营证据的情况下,于2019年3月28日向吴堡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检察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逮捕决定书。

在送达逮捕决定书时,举报人问民警:“不是拘留15天吗?”民警说忘记变更强制措施的时间期限了,只能对你们刑事拘留了。

假戏真做了。

2019年4月25日,吴堡县公安局从举报人押运的危险化学品车内提取了“油品”,送往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有限公司进行检测。

2019年4月30日,该公司作出检测结论:该油样经检测其闭口闪点为26.0℃,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2015年第5号公告:《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第2828号,该样品属于危险化学品。 2019年06月1日(判决书记载公诉时间为2019年7月16日),吴堡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给吴堡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吴堡县人民检察院依据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有限公司作出的《检测报告》、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以“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对举报人、陈士杰提起公诉。

二、吴堡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第一次审理,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

2019年9月17日,吴堡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举报人、陈士杰“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一案。

当时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宋照伟律师是举报人的辩护人,提出举报人运输的“油品”经陕西省石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二站有限公司虽检测为“危险化学品”,但并不属于危险物质(无毒害性,不属于《刑法》第125条规定的具有毒害性的危险物质)。而且,本案涉案车辆所属公司为合法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合法持有市场监管局签发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涉案车辆属于合法的危险化学品专用运输车辆。宋照伟律师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

庭审结束后,吴堡县人民法院发现案件存在无罪的可能性,于2019年9月30日对举报人和陈士杰作出了取保候审决定,取保期限一年,我们二人于当天被释放,终于离开被羁押了200天的吴堡县看守所。

2019年10月8日,吴堡县人民法院向上级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致函请示,函件中记载:吴堡县人民法院本案合议庭倾向于“无罪意见”。

2019年12月27日,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回函(函号为:(2019)陕08刑他24号)表示:经中院合议庭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吴堡县人民法院判决举报人“无罪意见”。

吴堡县人民法院在收到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回函后,并未及时作出《刑事判决书》,也未向举报人、辩护人送达吴堡县人民法院同意撤回起诉裁定文书。据辩护人称,中途多次联系承办法官,回复耐心等待判决结果搪塞辩护人。

三、吴堡县人民法院时隔13个多月后第一次审理二次开庭,为何中院的审委会讨论结果变成废纸一张?

一个月过去了,半年过去了,一年过去了,始终未等来无罪的刑事判决书。

在时隔13个月后的2020年11月16日,吴堡县人民法院再次通知举报人领取法院传票,称要对本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

2020年11月16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时,吴堡县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吴堡县公安局在2020年8月7日再次从涉案危险化学品专用车罐内提取“油品”送往山西河东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此来证明举报人、陈士杰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

该《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该送检样品具有浸出毒性、毒性物质含量的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举报人的辩护人当庭提出辩护意见为:证据来源违法。由一名民警送到无有毒有害鉴定资格的机构再次鉴定,而且鉴定文书中表述时而液体,时而固体。在庭审中,侦查机关采集的证据是在事发18个月后进行提取“油品”进行鉴定,显失客观公正。理由是:涉案危险品运输车辆在无任何保护措施下进行停放,经历了两个高温达40℃夏季的太阳直射以及一个温度最低可达-30℃的寒冬,无法证明在案发时运输的“油品”就系“危险废物”和不能排除其他危险化学品中不含有“危险废物”的成分。如果以此判决举报人、陈士杰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显然并不公平。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而在此之前,公安机关在扣押车辆期间,显然对危险化学品未进行有效保护性管理。

2020年11月18日,吴堡县人民法院对举报人和陈士杰作出(2019)陕0829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我们二人犯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20年12月10日,吴堡县人民法院将刑事判决书送达给举报人和陈士杰。

四、政法教育整顿期间,辩护人说看到了自己无罪的希望

举报人和陈士杰在收到(2019)陕0829刑初35号刑事判决书后,我们俩均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后(当时正值政法教育整顿的高潮),榆林市人民检察院对我们二人进行了讯问,我们当场也阐明了自己并未犯罪的事实,提出法院判决结果存在问题。

检察官就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后,我们内心深感欣慰,感到正义如东方的太阳慢慢升起,光明就在眼前一般。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上诉审理后,于2021年7月1日作出(2021)陕08刑终125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我和陈士杰二人在收到裁定书的当天,电话中除了激动、还有哽咽,给辩护人说看到了自己无罪的希望。

五、吴堡县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重新审理,直接将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视而不见。

本案发回吴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于2022年2月7日进行二次立案,并组成新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2022年7月8日,吴堡县人民法院再次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举报人的辩护人坚持无罪辩护,当庭提出:

1、举报人作为危险品运输车辆押运员,主观上并不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该“油品”并不具有危险物质中包含的有毒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相当特征。

2、涉案危险化学品车辆所属企业经营范围具有运输有毒性物质的资质(涉案车辆由行政机关许可运输危险品第六类第一项(有毒物质),并颁发危险品运输经营许可证),即使该油品具有浸出毒性,也属于合法经营范围。

3、侦查机关在案发“18个月”后将涉案“油品”提取进行化验(对危险化学品未进行有效保护性管理),对举报人和陈士杰二人并不公平,无法做到罪行相适应。

2022年9月16日,吴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举报人和陈士杰明知涉案“油品”来源于不合法的炼油厂,未查验油品的相关合格材料,故意实施犯罪。同时对举报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可能存在高温下、无任何保护措施的环境中发生化学反应而产生具有浸出毒性、毒性物质含量的危险特征的意见并不采信,认为并没有关于危险废物需要特殊保护的强制性要求。直接将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视而不见,罔顾事实,判决举报人和陈士杰犯“污染环境罪”,但是基于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六、如果判决我们二人构成污染环境罪,那么,吴堡县的公、检、法三部门是不是也构成污染环境罪?

举报人和陈士杰对于法院突然变更的“污染环境罪”有点不知所措,我的辩护人也始料未及。我们二人并不认可触犯污染环境罪,随即再次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举报人的辩护人在上诉庭审中提出:举报人和陈士杰从绥德运输涉案“油品”到吴堡县仅为30分钟,而吴堡县公、检、法三部门将涉案车辆停在无任何保护措施下的停车场长达三年多时间,并未处置所谓的“危险废物”。如果判决我们二人构成污染环境罪,那么,吴堡县的公、检、法三部门是不是也是构成污染环境罪?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六个月后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七、吴堡县公检法:请你们来回答下面这些问题!这个案件的背后到底是谁在作?

2023年11月6日,举报人来到吴堡县所谓的“危险化学品停车场”取走扣押了四年零八个月的车辆,欲哭无泪。虽然停车费由吴堡县人民法院支付(据法院工作人员说法院缴纳了48000元的停车费),但是存在的法律问题是否能“烟消云散”呢?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存储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举报人的辩护人提出将会引发以下多个法律问题:

1、举报人和陈士杰运输所谓的“危险废物”也就30分钟,就构成污染环境罪,原存储涉案“油品”的企业或者个人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吴堡县公、检、法三部门是否也构成污染环境罪?由谁来追责?

2、涉案车辆在无任何保护措施下停放18个月(两个高温达40℃的夏季,一个﹣30℃的严冬),危险化学品是否存在变质的可能性?何种证据能证明18个月前的危险化学品就存在“危险废物”的含量或者其他化学品不存在“危险废物”的成分?

3、涉案车辆的停车场并未具有经营资质,获利48000元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据停车场负责人介绍,当时不让公安把车停在他院子,公安不理停下再未来查看过)?

三、吴堡县公、检、法三部门为何不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是否也属于违法对象?由谁来处罚?

四、吴堡县人民法院称近期将赵某某涉案车内的“危险废物”处置了。那么,是如何处置的?是否应该公开处置过程?

五、涉案停车场获取48000元的停车费,吴堡县人民法院是否有帮助停车场负责人谋取非法利益的可能性?谁来承担该责任?

举报人认为榆林市两级法院四年“两度”判决我们构成污染环境罪,实属冤枉。

据我和陈士杰事后了解,吴堡县人民法院原本想判决其无罪,但案件审理期间正值政法教育整顿高潮,检察院有法院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线索要立案调查。同时,吴堡县检察院不愿意承担冤假错案和巨额国家赔偿的两个责任,有两司法部门关住门给其定罪量刑(法院似乎被迫)的嫌疑。

2023年11月9日,举报人给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了《再审申请书》,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举报人为何在11月9日提起再审呢?因为11月8日为新闻记者节,11月9日上诉,希望全国媒体关注此事,119代表遇到困难向上级司法机关进行应急救援。自己被羁押近8个月,家庭早已飘摇不定,儿子也无法参军报效祖国,自己贷款购买的车辆被公检法报废,巨额债务无法偿还,仅利息和违约金就高达200多万,希望正义人士关注举报人的“冤假错案”,还举报人一个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