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时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法律规定,被执行人的钱可以进来,但无法取款和转出资金。然而,在石狮市人民法院查封和冻结被执行人账户后,被执行人账户被冻结的巨款却仍可以顺利转走。执行人赢了诉讼,却被执行空转了10年而未获得一分钱的执行款后,石狮市法院认为有充分证据被执行人构成了拒执罪,以拒执罪为由依法先后5次将被执行人移送至石狮市公安局请求对其立案侦查,但针对石狮市法院移送的案件,曾是石狮市公安局特邀监督员的被执行人,石狮市公安局对其一直不予立案。无奈,执行人只好申请检察监督,将最后的希望寄托在了检察监督上。
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为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保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对其它国家机关在诉讼程序中行使法律权力、被监督对象遵守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察看、督促,以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法律制衡制度,对于保护公民合法诉讼权利起到重要作用。
那么,针对石狮市这起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巨额资金被法院冻结查封后,又被顺利转走,法院执行空转10年,无奈法院以拒执罪多次将被执行人移送公安局,公安却执意对他们曾经的特邀监督员不立案,那么,检察会监督吗?执行人还会有一线希望吗?
以下是执行申请人的口述:
我们是福建石狮的施小虎、蔡宝治,2013年,我们夫妻二人分别给郑建捌出借了本金70万元、140万元、120万元供他经商所用,由石狮市闽兴服饰工贸有限公司、惠安县郑兴鞋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兴公司)担保。2013年,在未能得到约定的还款后,我们向石狮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石狮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郑建捌及担保的两家公司分别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我们的借款本金人民币70万元、140万元、120万元及利息。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三被告判决的生效时间是2014年7月5日,则三被告应于生效后十日内即2014年7月15日就开始履行还款义务。但判决生效后,三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我们遂向石狮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们申请强制执行后,其70万的借款及利息,是2014年7月15日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2014)狮执行字第974号);其140万的借款及利息,是2014年7月19日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2014)狮执行字第1019号);其120万的借款及利息,是2014年7月24日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案号(2014)狮执行字第1028号)。7月22日,石狮市人民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经查询得知,被执行人之一的郑兴公司,银行保证金账户账号为582005392800030018以下简称(尾号0018保证金账户),此时有466万元,这466万元的银行流水如下:
(1)2014年1月26日,该保证金账户上入账186.4万元;
(2)2014年7月 15 日,该保证金账户上入账279.6万元;
(3)2014年7月26日,该保证金账号转出395.9万元,余款70.1万元;
(4)2014年10月27日,该保证金账户转出70.0139万元;
也就是说,在郑兴公司该银行账户被法院查封冻结后只能进不能出的情况下,7月26日,郑兴公司转出395.9万元,余款70.1万元,10月27日,剩余70.01万元被郑兴公司全部转出。
那么,郑兴公司被查封冻结资金是如何转出逃避法院的执行呢?
原来,为逃避执行,在被法院查封冻结银行账户后,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安海支行与郑兴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兑协议》。按照该《承兑协议》第五条约定:申请人按汇票金额百分之壹佰计人民币肆佰陆拾陆万元整作为承兑汇票到期付款的保证金,保证金于出票日之前存入承兑银行的专户,保证金账户账号为582005392800030018,保证金存入之后于汇票到期日之前不得挪用和支取。
这张承兑汇票开具的时间为2014年1月26日,根据协议约定,郑兴公司开具承兑汇票的2014年1月26日前,该公司就应有一笔466万元的保证金。
所以说,根据保证金账户的银行流水体现,可以很明显的知道上述《承兑协议》为郑兴公司与银行为规避法院执行而伪造的。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安海支行与郑兴公司一份存档的原始的汇票合同显示,可按百分之四十开具银行承兑汇票,2014年7月 15 日,郑兴公司保证金账户上入账279.6万元;由此可见,该279.6万元并不是属于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并不具有优先权,而这也和上述提到的186.4万元为总汇票金额466万元的百分之四十、279.6万元为总汇票金额466万元的百分之六十的银行流水吻合(该原始的40%保证金的《承兑协议》在石狮市公安局卷宗就有留存存档。等于说石狮市法院存档一份保证金100%的《承兑协议》,石狮市公安局存档一份保证金40%的《承兑协议》)。
诡异的是,该《承兑协议》明显的与银行流水不一致,而石狮市法院在执行查询过程中,不去查询该保证金账户的流水,也没有查明《承兑协议》的真实性,仅凭银行的一份申请书就予以解除冻结,使被执行人郑兴公司将巨额被查封资金转移。并且,石狮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立案受理后,也没有冻结郑兴公司的全部账户,导致申请人债权无法实现。
更为诡异的是,法院正常情况应该要把被执行人基本帐户冻结三次,但针对郑建捌、郑兴公司以及石狮市闽兴服饰工贸有限公司都没有冻结。郑兴公司被查封冻结的银行账户基本仍在正常使用,如郑兴公司被执行查封冻结期间,郑兴又还款280万和420万,在2015年又贷出720万元,并也都全部结清了。
在我向石狮市法院提供郑兴公司、郑建捌串通银行工作人员,伪造《承兑协议》,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骗取被冻结的466万元款项,其行为已共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证据后,石狮市法院也发现了上述违法情况,先后5次以郑兴公司、郑建捌构成拒执罪移交给石狮市公安局请求立案侦查,但石狮市公安局都没有对曾担任石狮市公安局特邀监督员的郑建捌涉嫌拒执罪进行立案。
2022年6月,我向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但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既没有立案监督,也没有给我出具不予向石狮市公安局提出监督的说明,无奈,我只好又向泉州市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申请,我不知道泉州市检察院是否会依法行使检察监督权。
我是一个无权无势的普通百姓,赢得诉讼后,法院执行却连续10年空转,这背后究竟是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谁又会来解释司法的严肃性?谁又会给我一个合理合法、详细的答复呢?10年时间都不能妥善解决群众遇到的问题,在法律界是否应该引起反思?
来源:华夏小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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