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开展越界开采“有责性”判断时,需要根据案件事实,考察行为人是否具备故意、目的与动机、期待可能性、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等责任要素。

按照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犯罪成立要件包括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方面,越界开采符合非法采矿罪的成立条件,具有违法性的,还需进行有责性判断,分析认定采矿权人主观上对越界开采行为是否负有责任,才能最终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开展越界开采“有责性”判断时,需要根据案件事实,考察行为人是否具备故意、目的与动机、期待可能性、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等责任要素。正确理解和适用“有责性”标准,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遵循矿产资源开发规律,并考量非法采矿罪的行政犯特点,结合案件事实做出准确认定。

一、认定越界开采是否构成犯罪须进行“有责性”判断

有责性,是指对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的非难可能性。刑罚是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的非难,这种非难应当以具有非难可能性为前提,现代刑法将“没有责任就没有刑罚”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定罪层面,即使某种行为符合刑法条文规定的构成要件,给法益造成了侵害,但仅此并不能科处刑罚,科处刑罚还要求对行为人具有非难可能性。在量刑层面,某种行为构成犯罪的,对其科处的刑罚量不能超出责任的程度。《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体现了刑法的有责性理论。

按照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犯罪成立要件包括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方面。构成要件该当性是指案件的客观事实是否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违法性是指行为是否为法律所禁止;有责性是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谴责。在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必须严格按照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位阶关系依次判断,先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的成立条件,再判断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最后判断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只有符合全部层次要件的行为才成立犯罪。

我国刑法将越界开采作为非法采矿罪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予以处罚。认定越界开采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首先要看越界开采行为是否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入罪条件;如果行为符合该条规定的入罪条件,则需要进一步分析该行为是否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如果行为不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则需要进一步分析是否应对采矿权人进行非难、谴责。越界开采行为只有通过上述三个层次的逐次检验,才能被认定构成非法采矿罪。

二、开展越界开采“有责性”判断时应考量的责任要素

刑法中的责任要素,包括故意、目的与动机、期待可能性、国民的预测可能性等。分析判断越界开采刑事案件中的“有责性”,需要结合案件事实考察采矿权人是否具备责任要素。

1、认定越界开采行为的“有责性”,须考察采矿权人是否有越界开采的主观故意

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非法采矿罪属于故意犯罪,“明知”是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

案例1:A公司和B公司均为拥有煤炭采矿权的矿业企业,两家公司的煤矿矿区范围相互毗邻。A公司开采施工至双方矿区交界处时,由于施工队伍测量失误,A公司越界开采了B公司矿区内部分煤炭资源。

本案中,A公司虽然越界开采了B公司矿区范围内的部分煤炭资源,但该越界行为系测量失误导致,属于过失行为,A公司不具有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不应对A公司进行刑法上的非难、谴责。A公司越界开采B公司煤炭资源的行为构成民事侵权,双方可通过民事协商、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

2、认定越界开采行为的“有责性”,须考察越界开采行为的目的与动机

目的,是指行为人主观上通过某一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动机,是指刺激、促使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既包括内心的需要和愿望,也包括外界的诱因和刺激。判断越界开采是否构成非法采矿罪、罪责轻重时,需要考虑采矿权人实施越界开采的目的是什么,了解其行为的内心需要和外界诱因。

案例2:C公司拥有某铁矿采矿权,由于矿业权设置不合理,导致矿区范围东西宽度不足,部分矿体延伸到了矿区范围外。C公司采矿作业过程中,从外向内、从东向西实施采剥工程,因设置开采作业平台、保障开采安全等需要,开采了部分矿区范围外的矿产资源。此外,C公司修建矿石运输道路过程中动用了部分矿产资源。

本案中,C公司系合法采矿权人,矿区范围内有大量矿产资源有待开采。C公司界外动用矿产资源的目的是保障界内开采作业需要,顺利开采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在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尚未开采的情况下,B公司不存在越界开采的目的与动机。

3、认定越界开采行为的“有责性”,须考察采矿权人是否有不实施越界开采的期待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适法行为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在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下,只有对行为人可能期待做出适法行为时,才能对该行为人进行非难的刑事评价;倘若在行为时的具体情况下,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适法行为,也就不存在对其加以追责的可能性。

案例3:D公司取得某煤矿采矿权后,在实际矿产开采过程中,发现煤层走向和矿山初步设计存在偏差。为此,D公司重新编制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初步设计,分别报请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和煤炭工业管理部门审批,并针对调整后方案涉及动用矿区范围外煤炭资源情形,向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采矿权扩界手续。主管部门认为D公司煤矿生产规模不符合最新煤矿生产规模要求,对采矿权扩界申请未予审批,仅口头同意D公司按照煤层实际调整开采方案。D公司基于煤层实际赋存情况,并考虑到煤矿开采安全,按照重新编制的设计文件实施了采矿,出现了越界开采情形。

本案中,在煤层实际赋存和矿山设计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D公司继续按照原矿山设计文件实施采矿,则面临井巷工程无法推进、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等后果,势必给自己造成重大利益的损害。法律不强人所难,在此情况下要求D公司不实施越界开采缺乏期待可能性。

4、认定越界开采行为的“有责性”,须考虑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国民的预测可能性,是指国民对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有一定的预期。根据预测可能性的原理,如果行为人长期公开实施某一行为,为一般人所认可,行政、司法等机关历来不予制止时,行为人就不可能预测到该行为是犯罪行为,也就不能将这种行为当作犯罪处理。

案例4:E公司拥有某花岗岩矿采矿权,矿区所在矿山360米至40米标高均为花岗岩矿,但县国土资源局向E公司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标高为250米至40米。E公司为了合理开采矿产资源,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将250米至360米标高纳入矿区范围。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同意了E公司的申请,并向E公司收取了扩界区域矿业权价款。由于该省矿业权发证权限变化以及矿产资源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后续扩界发证手续搁置办理。长达数年时间里,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均允许E公司开采扩界区域花岗岩矿,承诺后续为E公司办理扩界手续。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在矿山日常巡查及专项检查中均未认定E公司存在违法开采行为,并向上级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做出了采矿权扩界申请。

本案中,E公司的越界开采行为是在行政机关的支持和同意下进行的,并受到行政机关的长期监管。E公司基于对行政机关的合理信赖,以及对后续取得扩界区域采矿权的合理预期,对越界开采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无法预测到其开采扩界区域矿产资源行为属于非法采矿行为,因此不应对其进行刑法上的非难。

三、在越界开采刑事案件中正确理解和适用“有责性”的建议

第一,正确理解和适用“有责性”标准,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刑法作为国家治理的最后一道环节,必须遵循谦抑的基本准则,强调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充分考虑“有责性”。在认定越界开采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时,必须重视行为人的主观要素,避免片面强调客观违法结果。从办案机关角度,不仅要调查越界开采范围、越界开采矿产品数量及价值等方面的证据,还要从采矿权人主观要素出发,调查了解采矿权人的主观心态、过错情况,使案卷材料能够全面反映采矿权人实施越界开采的事实全貌。从辩护律师角度,发现采矿权人对越界开采行为没有罪责或罪责较轻时,应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有关证据线索,申请办案机关调取有关证据;在办案机关未依法调取对当事人有利证据的情况下,辩护律师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并作为证据提交。

第二,正确理解和适用“有责性”标准,须遵循矿产资源开发规律。矿产资源开采具有专业性、复杂性,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中,对于矿区范围划定、采矿工程布置、矿山开采设计等专业问题的认识和理解,都需要专业的知识和判断作为支撑。从办案机关角度,应主动熟悉矿山行业的特点和规律,了解矿政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尽量听取和采纳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领域专家的意见,对于越界开采背景原因、现实后果、责任承担等形成较为全面的认识。从辩护律师角度,应结合案件事实情况,对采矿权人是否应对越界开采负有罪责以及罪责大小进行专业全面的法律分析论证。特别是对于办理采矿权扩界手续过程中实施的越界开采行为,辩护律师应结合矿政管理实际,充分了解采矿权人未能及时办理完毕扩界手续的主客观原因。在此基础上,采取专题交流、提交法律意见、提供参考材料、邀请办案人员实地走访等方式,就越界开采中的主观罪责问题与办案机关进行有效沟通。

第三,正确理解和适用“有责性”标准,须考量非法采矿罪的行政犯特点。行政犯是指违反国家行政管理秩序基础上,具有刑事违法性的行为。按照法秩序统一的要求,认定行政犯必须以行政违法为前提,行政法律法规不进行否定评价甚至鼓励的行为,刑法不应予以打击。司法机关认定行政犯的“有责性”时,应保持谦抑的态度,尊重行政机关的专业判断。非法采矿罪属于行政犯,认定采矿权人对越界开采行为是否存在罪责及罪责大小,应以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及行业技术规范为依据,尊重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在其专业领域的执法判断和行政惯例,尊重专业机构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的专业意见。上述案例3中,在煤层实际赋存和矿山设计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下,判断D公司对于越界开采行为的“有责性”,需要以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专业执法判断,以及专业机构和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作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