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州,一男子婚内出轨,还借了30万元给情人,说要“借你一万年”。然而自从情人怀孕又流产后,不到一年的时间,情人就提出了分手。可男子并不同意,他对情人死缠烂打:“要么还钱,要么继续保持恋爱关系”。在遭到情人拒绝后,男子一怒之下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30万元。
(来源:苏州中院)
已婚男子张某与离异单身女子李某本不相识,二人在一起聚会时偶然见过一次。而就是这次见面,张某便被李某举手投足之间的那种成熟少妇的魅力深深吸引。
为了接近李某,张某谎称自己也是离异单身,而为了得到李某,张某还借了李某30万元,帮助她度过了经济难关。
不过,李某并不是贪财之人,她和张某明确表示,自己要写一份借条。但张某坚决不要,说这是他的真心,然后借用了一句经典台词:“如果非要给借条加上一个期限的话,那就借一万年!”
就这样,李某被张某的花言巧语说动了,二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同居在了一起。在同居期间,李某意外怀孕,但又因一些原因而流产。
自从李某流产后,张某可能是新鲜感过了,他开始对李某不冷不热,这让李某感到十分伤心。二人同居半年后,李某便提出了分手。
可是张某的占有欲很强,他就算对李某没感觉了,也不想让别人得到李某,所以张某坚决不同意分手,他甚至拿当初的30万元当由头,借着要李某还钱的借口,来纠缠李某。
张某知道李某拿不出钱,才故意为难她,目的就是让李某离不开自己,可李某宁愿卖房都要都要把钱还上。
这下张某失算了,不过他又心生一计,张某要求李某和他继续保持情侣关系,那么30万元可以继续作为“保证金”。
然而李某已经心灰意冷,她根本不会再给张某任何机会了。见李某去意已决,张某便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归还这30万元。
1、这30万元到底是属于什么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款?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其中形式要件是指双方已经就借贷的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而实质要件是指出借方已经完成实际的交付。
民法典第668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张某认为,这30万元属于借款。可是法院调查发现,张某只是口头上说要借,但并未订立书面合同,不符合借款合同成立的形式,而且张某还加了“1万年的期限”。
这1万年的期限,明显不符合常理,故法院认定张某没有要求李某归还这30万的真实意思,这不属于借贷关系,应认定为赠与行为。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由于这30万元早已经给了李某,财产已经发生了转移,故现在张某无法撤销赠与。
2、张某认为李某明明自愿表示还钱的,可法院却认定借款不成立,这明显罔顾事实,于是提出上诉,那二审会出现转机吗?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婚内出轨李某,违背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但李某并不知晓张某已婚事实,她直到被起诉才知道张某已婚,故李某并不存在过错。
其次,张某自称借给李某30万元,但通过其所提交的证据来看,无法证实借贷事实的成立。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三,李某虽然表示要卖房还钱给张某,但张某却改口要求将这30万继续作为“保证金”,因此对于这30万元是否返还,双方一直没有实际约定。
综上,对于张某主张30万元为借款,而非赠与款,本院不予采信。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3、有网友表示,那这30万元整的要不回了吗?
其实,张某要不回来,并不代表他的妻子要不回来,只要证明两点即可。
第一,这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这3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擅自赠与李某,这侵犯了李某的合法处分权。
第二,张某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张某瞒着妻子出轨李某,这显然违背了公序良俗。
因此,张某的妻子有权向李某要回这30万元。
最后,出轨是一种背叛行为,不仅会对配偶造成伤害,还会对家庭关系和社会道德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尊重婚姻和家庭的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规范,避免出现出轨等不负责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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