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拆补偿,依法有据,应依法维权。

01

案件回放

唐某在山东省某街道办某村拥有房屋。2019年10月15日,唐某房屋遭到不法人员强行拆除,屋内财产被毁。唐某通过某市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得知某街道办实施了对唐某房屋的拆除行为,其行为是行政行为。唐某认为,某街道办强制拆除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严重侵害唐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唐某将某街道办告上法庭,请求确认某街道办强制拆除唐某房屋的行为违法。某街道办辩称,答辩人主体不适格。唐某房屋系某村通过民主程序表决后拆除的。经法院审理,判决确认某街道办强拆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02

京尹律师论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本案唐某对自己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在强拆行为发生后,唐某以自己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主体适格。虽某街道办主张被诉行为系村委组织,但不论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强制搬迁、收回土地使用权、查处违章建筑等行为,均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非村委能力所能实施,且本案中,唐某房屋位于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某市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可以证实系某街道办对唐某房屋进行拆除,同时有民警与某街道陈某书记强拆现场录音、强拆现场录像相佐证,对某街道办的辩称法院依法不予采信,因此某街道办系被诉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某街道办未履行法定程序,即实施强拆行为,该行政行为违法。

03

京尹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京尹律师提醒:相关法律法规为被征收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如果您或者身边的人在拆迁过程中权益受损,应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把握维权黄金时间,最大化地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