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看似是简单的继承制度,其实却是异常复杂。如果在我们身边,真的发生了继承纠纷,尽量应该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解决纠纷,只有这样才能把对亲情的伤害降到最低。

基本案情

1985年出生的小美是父母的独生女儿,小美的父亲在小美5岁的时候就已经去世,小美一直和母亲生活在一起。小美的外公外婆一共生育了两个子女:小美的母亲和小美舅舅,小美的外公于2012年3月22日患病去世,2015年7月5日小美的母亲车祸中不幸遇难,2016年9月22日小美的外婆因为肺癌也不幸去世。小美的母亲生前在北京购买了一处房子,此房位于丰台区某小区(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市值在300万左右,母亲去世后,小美想着自己是父母唯一的孩子,这个房子肯定是自己的,所以也没有去房屋登记机关变更相关手续,就一直居住在这个房子里。

2018年小美想卖掉涉案房屋为即将上小学的儿子在某区置换一个房屋,给儿子提供一个更好的就学环境,便想将涉案房屋变更在自己名下,出售涉案房屋。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了解了小美的家庭情况后,告诉小美如果想把涉案房屋变更到自己的名下,还需要其舅舅的配合。而小美的舅舅与小美的妈妈此前因为外婆的赡养问题素有矛盾,两家关系不睦多年,舅舅不愿意配合其办理相关手续。无奈,小美将舅舅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把涉案房屋变更到自己名下。

小美舅舅答辩称,其同意配合办理相关手续,但要求小美支付自己100万元的折价款,理由是其作为小美外婆的继承人有权利继承小美姥姥从小美妈妈处继承到的房产份额,所以涉案房屋自己也有份额,如果小美想继承涉案房屋,应该给自己折价款

最后,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涉案房屋由小美继承;2.小美于本调解生效后10日内给付舅舅房屋折价款40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为什么小美是独生女,想继承母亲留下的涉案房屋,还需要支付舅舅40万元的折价款呢?我们一步步地分析。

我国《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上述案例中,小美的母亲车祸去世,且未留下遗嘱,所以涉案房产就应该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小美)、父母(小美外婆)共同继承。在涉案房产未分割之前,小美的外婆又去世,那么应该由小美的外婆继承的遗产份额,就应该由她的继承人,即小美的舅舅继承,在这里就发生了转继承。同时,小美的外婆死亡后,小美作为小美妈妈的子女,获得代位继承人的身份,享有代替其母亲继承小美外婆遗产的权利。

所以在本案中,舅舅并非可以继承小美外婆从小美母亲处继承到的50%的份额,而是25%,因为小美作为小美母亲的直系晚辈亲属代替母亲继承外婆的遗产,所以外婆的法定继承人就是两个人,即小美的舅舅与替代小美妈妈作为继承人的小美,也就是说,小美会继承涉案房产75%的份额,舅舅会继承涉案房屋25%的份额。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来源:书籍《继承纠纷典型案例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