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虽然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婚恋纠纷引发的案件,“少杀、慎杀”是原则,但是,因恋爱、婚姻、家庭等纠纷引发案件,能否酌定从轻,应该结合具体情形做出,若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杜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女,殁年21岁)到河北省永年县大北旺镇徐北旺村杨某某的姐姐家中商量二人定婚之事发生争执,杨某某拒绝与杜某定婚,杜某遂用自己的围脖猛勒杨某某的颈部,杨某某昏迷后又对杨实施奸淫,致杨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杜某触电自杀未果,逃离现场。

次日,杜某的父母接到杜某想投案的电话后告知并带领公安人员将杜某抓获。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因定婚不成,泄愤报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行凶过程中还强行奸淫被害人,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应依法并罚。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应依法惩处。杜某虽有可视为自首的情节,但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1)邯市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杜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杜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19653元。(限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宜判后,被告人杜某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冀刑一终字第119号刑事裁定:一、撤销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邯市刑初字第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邯市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一、被告人杜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杜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杨社某、刘某某经济损失19653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宣判后,被告人杜某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4日作出(2013)冀刑一终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邯市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2014)刑四复31240677号刑事裁定:

核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刑一终字第157号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杜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附带民事裁定。

律师说法

所谓恋爱矛盾,是指恋人之间因情感、经济等问题在恋爱过程中引发的矛盾。恋爱矛盾不同于婚姻家庭矛盾,在形式上,当事人双方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亦没有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既不具备合法婚姻的形式要件,也不具备事实婚姻的形式要件。但恋爱矛盾与婚姻家庭矛盾在本质上有诸多共同之处,从矛盾的性质而言,恋爱引发的矛盾本质接近于婚姻家庭矛盾,对因此而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可参照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来处理。

对于因恋爱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适用死刑标准的考量因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产生矛盾的原因是否可以归责于被害人,即被害人一方是否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二是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除了法律规定的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外,以下情节,也是考量此类案件是否适用死刑的重要因素:一是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行为人在平时是否遵纪守法,是否有过违法前科,在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方式是否平和等。二是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故意内容。一般情况下,直接故意杀人的恶性要大于间接故意杀人,预谋杀人的恶性大于激情杀人,报复杀人的主观恶性通常大于殉情杀人。

在实施故意杀人行为后,行为人认罪,其本人或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以其他方式弥补其罪行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失、减轻被害方的痛苦,降低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可以认定其有悔罪表现。若取得了被害方谅解的,可以对行为人从轻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alpha数据库、最高案例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