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一男子离婚后,儿子判给了前妻,男子每月出抚养费。怎料,前妻竟然擅自给儿子改了姓。男子要求前妻改回,但前妻执意不改。男子一气之下,将负责改姓的派出所告至法院,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子王某与女子丛某经人介绍相亲认识,二人虽不是一见钟情,但是第一次见面后,二人对彼此的印象都还不错,于是在之后的日子里二人又见了几次面,踏实稳重的王某,让丛某很是喜欢,就这样一来二去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
随着二人恋爱关系的确实,双方父母都在催婚,都认为二人的年纪都不小了该结婚了,于是在双方父母的见证下,二人领证结婚并办理了酒席,宴请了亲朋好友。
二人结婚后没多久丛某怀孕,并顺利生了一个大胖儿子,随着儿子的降生,王某更加努力的工作,他希望妻子和儿子能够过上安逸且优越的生活,于是他为了多挣一些钱,就同朋友一起出国打工。
最后王某选定和朋友一起去日本工作,毕竟那边的工资相对来说要高一点,就这样在丛某万般不舍的情况下,王某随朋友一起来到日本,来到日本之王某深知自己是来赚钱的,于是他特别努力的只为多赚一些钱,日常除了给自己留下一些零花钱之外,把所有的工资都打回国内给妻子。

可好景不长,随着王某在日本待的时间越来越久,丛某一个人在家带孩子怨气越来越重,由于二人聚少离多,感情也没有以前那么好了,随着感情越来越不好,丛某认为二人不可能再回到从前,于是丛某提出离婚。
由于孩子年纪比较小,在丛某提出离婚之后,她要求儿子跟自己生活,王某深知自己在外打工,亏欠妻子和儿子,于是同意了妻子的要求,离婚后他每个月还会继续给儿子出抚养费,就这样王某继续在日本打工,而丛某在离婚后带着儿子独自生活。
二人离婚后,丛某认为既然她已经与王某离婚,而且儿子已经判给自己,那么儿子就不应该再跟王某的姓,于是她擅自将儿子的姓氏改成了自己的姓。
可当从王某得知此事后十分生气,他认为即便他与前妻丛某已经离婚,但儿子毕竟是自己的,而且他每个月都在出抚养费,前妻在没有得到他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给儿子改了姓氏,这令他十分气愤。
他多次要求前妻将儿子姓氏改回遭到拒绝后,一气之下将给儿子改姓的派出所告上了法庭。王某认为派出所在他这个父亲不在场的情况下,未按照规定擅自给儿子改姓属于违法行为。于是他要求法院判定:派出所撤销给儿子改姓,恢复原来的姓氏。
普法时刻,对于此事,我们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未满18周岁的子女,想要更改姓名,需父母在场且意见一致。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未成年人在父母离异后,若想更改姓氏,不仅需要户口所在地的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还需要父母意见一致的同意变更申请书,相关工作人员才可以办理,否则是不允许给未成年人,办理姓名更改的。
2、夫妻离异后,若因给孩子更改姓氏,而发生纠纷的,相关部门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如果因给孩子更改姓氏,双方意见不一致而引发纠纷的,相关部门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孩子姓氏一旦更改成功,父母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3、根据规定,派出所给子女改姓名,必须父母双方协商一致。
《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明确规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丛某在与王某离婚后,因孩子年龄小需要母亲的照顾,二人离异后孩子跟随丛某生活,但丛某则认为,既然她已经与王某离婚,而且孩子跟她生活,就应该与王某断干净。
于是丛某在未经王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到派出所将儿子的姓将王改为丛。派出所在给丛某办理改姓时,王某并未在场,故派出所的操作属于违规操作,是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撤销派出所将孩子姓名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
丛某不服,提出上诉。但是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文中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