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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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

  • 33人困在与世隔绝的孤岛,剧情不忍直视,让我看到人性的丑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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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2-24
  • 陕西西安,外卖员给一大学生送餐,对方让他放到外卖柜,由于柜子满了,外卖员又着急送下一单,便把外卖放到附近另一处。结果大学生知道后,说你站那等一下咋了?急着去出殡吗?外卖员气坏了,说你也是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怎么能说出这种话?事后,外卖员仅用一招,教会对方如何“做人”。网友:学历和素质没关系。
    (案例来源:法治进行时) 唐宁提溜着手上的外卖,一路呼哧带喘地小跑着,他接到了一个大学宿舍区的订单,对方让他把餐放到外卖柜里。 可他到地后,左看看右看看,发现外卖柜已经放的满满当当,一个空位都找不到。 唐宁皱了皱眉,真是耽误事儿啊…这会是饭点,他手上还有好几个单子等着送,没功夫在这等柜子空出来。 时间紧任务重,唐宁立马在周围寻找起其他可以放外卖的地方。 好在他在附近瞅见了一个台子,把外卖放到上面后,唐宁拿出手机拍了张照片,然后发给顾客,解释说柜子满了,所以放在了附近台子上,方便的时候来取一下。 发完消息后,唐宁就快马加鞭赶往下一个送餐点,他本以为顾客会理解,毕竟这种情况也不是他能控制的。 然而,唐宁万万没想到,等待他的是一顿劈头盖脸的辱骂。 “你怎么不放柜子里?柜子一直有人取,就一直都能放,你站那等一下咋了?急着去出殡吗?”唐宁看着顾客发来的消息,瞬间愣了神。 他没想到对方说话竟然如此粗鲁,甚至用上了诅咒的话。 唐宁既委屈又愤怒,他心想,干他们这行,到了饭点就是要争分夺秒,自己也是靠送外卖养家糊口,怎么可能为了等一个空位而耽误其他订单呢? 于是,唐宁回复道:我也不是送你一个人的单子。 然而,顾客接下来的话更过分,他大骂道,你是个什么东西?急着出殡的话用我给你送点纸不? 这句话让唐宁面色铁青,他不敢想象,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竟然能说出如此不尊重人的话。 他送外卖见过形形色色的客人,却从没见过讲话这么难听的。 唐宁的火气再也压不住了,他决定给这个没素质的顾客点颜色瞧瞧。 陆续把餐送完后,他找到一家打印店,把两人聊天记录打印了出来,接着,他重返到该学校,把这张纸贴在了学校门口,让所有人都看看这个人的丑恶嘴脸。 来来往往的学生们注意到聊天记录后,纷纷驻足观看起来,很快,这件事就在学校里传播开来。 事情闹大后,学校工作人员解释称,告辱骂外卖员的并非本校学生。他们已经联系上了那个骂人的男生,对方表示会给唐宁道歉。 有人对唐宁的做法表示赞同,说他贴的好,就得让同学们都看看这人是个什么德行,枉读圣贤书!学历和素质真是没关系。 也有人认为,外卖员应该先争得别人的同意再把外卖放到别处,而不是已经放完再去通知。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顾客对唐宁的辱骂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民法典》第990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顾客对外卖员进行了辱骂和诅咒,侵犯了外卖员的名誉权。 根据此条,受害者有权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2、唐宁未将外卖成功送到指定地点,是否需要对此负责? 《民法典》第829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条虽主要关于运输过程中物品损失的赔偿责任,但可引申为服务提供者,如外卖员与客户之间的责任关系。 外卖员需确保外卖送达指定地点,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外卖柜满了,外卖员需采取合理措施,如征得客户同意后放置在其他位置。 本案中,唐宁虽未先征得同意,但在发现无法放入外卖柜后,采取了拍照通知等措施,其行为在法律上可视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3、唐宁若选择报警,警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顾客进行相应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顾客的辱骂行为若达到公然侮辱的程度,则可能触犯此条,面临治安管理处罚。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为化名)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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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徐州,男子开三轮时被一辆货车挡住去路,他发现车主没拔钥匙,便坐上驾驶位,想自己挪车。可男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不熟悉车内操作,竟误把油门当刹车,把一路人当场撞死。事后,路人家属把男子、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80万。法院判车主担15%的责任,除了交强险赔的18万之外,再赔8万。车主不服提起上诉,法院最终是这样判的。
    (案例来源:扬子晚报) 陈伟开着厢式货车,一脚刹车停在了自家店铺门口不远处,他刚想拔钥匙下车,手却突然停在半空中。 反正他就去店里拿个东西,马上就回来了,这钥匙不用拔了吧? 为了图省事,陈伟把车钥匙插在车上,然后匆匆下了车。 可他万万没想到,这一时的疏忽,竟会酿成一场悲剧。 不远处,王宏开着他的电动三轮车,载着一车货缓缓驶来。 可当他开进后,却被陈伟随意停在路上的货车挡住了去路,王宏心里顿时很是不爽。 他对着空气啐了一口,说这人会不会停车啊?真是把路当自己家了! 王宏着急送货,没功夫给这耽搁,于是,他打算看看车上有没有留挪车电话。 这时,眼尖的他发现了车上留着的钥匙,车门也没锁。王宏心想,与其等车主过来,不如自己把车挪了,这样大家都省事嘛! 尽管王宏心里清楚,自己并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但他觉得,就挪个车,有啥难的?于是,他直接坐上了货车驾驶座。 王宏开惯了三轮,一坐进货车,顿时有些不适应。他有些紧张地摸索着,结果竟不慎把油门当成刹车,一脚踩下,货车猛地向前冲了出去。 路上的行人被眼前的场景吓得惊慌失措,四处乱逃。 而恰巧从一旁经过的钱某就没那么幸运了,他还没来得及反应,就被失控的货车撞飞了出去,当场咽了气。 等王宏反应过来,一脚踩住刹车后,一切都为时已晚,他身上已经背了条人命。 事故发生后,现场一片混乱,路人纷纷围拢过来,有的打急救电话,有的报了警。 交警很快赶到现场,经过调查,认定王宏全责。 面对这突如其来的变故,王宏的脸色苍白,他知道自己犯下了无法挽回的错误。 而另一边,受害人钱某的家人接到噩耗后,迟迟不敢相信,早上还活生生的一个人,怎么就这样离开了人世? 悲痛之余,钱某家属把王宏、陈伟以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死亡赔偿金等80余万元损失。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王宏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擅自驾驶货车,构成违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王宏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擅自驾驶陈伟的货车,违反了此法律规定。因此,王宏在驾驶行为上存在明显的违法性。 2、王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王宏因驾驶不当导致钱某死亡,存在明显的过错行为,依据此法条,王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 3、陈伟作为车主,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陈伟作为货车所有人,未将车钥匙妥善保管,导致王宏能够随意取得并驾驶车辆,存在一定的过错。 因此,依据此法条,陈伟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后,认定陈伟需承担15%的赔偿责任。除了交强险赔偿的18万之外,陈伟还需自掏腰包赔偿钱某家属8万余元。 这个判决让陈伟难以接受,他觉得自己很冤枉。车是他的没错,但王宏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驾驶他的货车撞死了人,这跟他有啥关系? 即便他有责任,也不应该是这样的判罚比例。于是,陈伟毅然决定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陈伟作为机动车的主人,对车辆存在谨慎注意义务。 他停车后为了图方便,不拔钥匙也不关车门就自行离开,无疑使车辆处于了一种失控状态,为王宏擅自驾驶提供了可能。而陈伟的疏忽,间接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在法庭的调解下,陈伟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他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以换取内心的安宁。 最终,陈伟与钱某家属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陈伟向他们赔偿了6万元。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均为化名)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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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洛阳,女子丈夫吵架,丈夫对她拳打脚踢,婆婆就在旁边看着,不说一句话,结婚2年,她被丈夫家暴20多次,每次她为了孩子都选择沉默,也不敢告诉父母,怕他们担心,现在她站出来发声了,丈夫却委屈道:都不知道他身上的那些伤是怎么来的,我又没对她造成什么伤害。
    (来源:河南广播电视台小莉帮忙) 孙女士和丈夫又吵起来了,丈夫又开始情绪激动,他开始拳打脚踢了,他不停地锤着孙女士,拿东西砸到孙女士身上和头上,瞬间她头上流了一头的血。 那一刻,她害怕了,可婆婆就在旁边,却没有去说她儿子一句话,她摸着头上的鲜血,这一刻,她终于看清了丈夫和婆家人。 她历经丈夫20多次的拳打脚踢,这一次她拿东西捂着头上的血,她抱起孩子,做出了一个决定。 这决定她已经想了20多次了,她不由自主地想起这结婚两年来的生活,真的让她苦不堪言。 她和丈夫结婚了两年,生了一个可爱的孩子,已经两岁了,就是为了这个孩子,她被丈夫家暴了20多次,每一次她都沉默,却换来丈夫一次又一次的变本加厉。 她和丈夫结婚了两年,其实这两年他们一直没有磨合过来,总是会为生活上的琐事争吵。 一开始的时候两人只是拌嘴,可后来她丈夫动手了,有了第1次便有了后来的20多次,再后来就有了现在满头的鲜血。 每一次丈夫的动手,她内心都十分害怕,也十分的无助,她总是看着身边年幼的孩子,她才结婚,孩子还那么小,如果就因为丈夫的动手就离了婚,孩子可怎么办。 为了孩子,她只能忍气吞声,她希望丈夫的家人能够劝劝她,可每一次都让她失望了,他们根本不会说一句话。 这一次更夸张了,婆婆就在旁边看着她被拳打脚踢,她竟然也不说她儿子一句不是,更不顾她满头的鲜血,也不考虑她是孩子的妈妈。 看着这样的丈夫,看着这样的婆婆,孙女士满心委屈,不知如何是好。 她不敢告诉父母,她不敢让父母伤心,不想让他们看到自己把生活过成这样子。 可这种日子真的还要这样过下去吗,孙女士摸着额上的鲜血,看着年幼的孩子,看着暴躁的丈夫,看着冷漠的婆婆,她在心里又一次问自己。 这一次她只是额头受了伤流了些血,谁知道下一次丈夫又会拿什么东西来砸她,拿什么东西来锤她。 这一次她暂且还保住生命,那下一次呢,会不会就像被家暴20多次的小谢一样,被伤害得体无完肤。 这20多次的家暴,孙女士也是看清了丈夫的为人,也看清了婆家人的为人。 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她已经遭遇20多次了,她不敢相信未来还有多少次。 以前她总想着为了年幼的孩子忍一忍,可每次都换来他的变本加厉。 这一次她不想沉默下去了,她不想成为第2个小谢,她带着孩子离开了,她决定和丈夫离婚,可丈夫却在这个时候让她为了孩子做出改变,他不愿离婚。 丈夫还表示愿意立字据为证,以后不会再动手,但孙女士不再相信这样的话了,面对丈夫不愿意离婚,她来了调解人。 对调解员的到来,孙女士的丈夫这一次却否认了自己家暴孙女士。 他理直气壮地说,他都不知道那些伤到底是从哪里来的,他都没有见过,并且说他对孙女士没有造成任何伤害,现在孙女士说啥就是啥。 他还说,他当时是抱着求和的态度去求妻子的,可妻子做的事情太让他失望了,他现在也不愿意见妻子,法院怎么判离就怎么判。 面对这样的丈夫,孙女士为了孩子只想赶紧把这个婚给离了。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孙女士是否可以因为家暴而离婚? 1、孙女士和丈夫结婚了两年,就被家暴了20多次,这样的家暴已经构成了虐待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长期受到身体损害或者精神损害,这些都可以认定为虐待行为,正由于虐待罪是告诉的才通知,由于孙女士一直没有告诉,所以他的丈夫才一直没有收到相关的刑罚。 2、孙女士被丈夫家暴头流鲜血,婆婆竟然只是在旁边看着没有说话,这样的家风实在令人堪忧。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作为一家人,本就应该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如果孙女士的丈夫性格上有问题,作为母亲应当及时阻止儿子的不对的行为,但他不说话就是默认了儿子的行为。 3、夫妻一方有家暴行为,那么受到家暴的另一方要离婚,她是可以离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对孙女士来说,为了孩子,她更应该把这个婚离了,因为孩子只有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下才能活泼开朗地成长。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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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大妈走在路上,看见一家店刚出了一锅香喷喷的糖炒栗子,大妈忍不住走上前去,趁店员不注意,抓起一颗就丢进嘴里,结果板栗温度太高,大妈嘴被烫了个大泡。事后,大妈把责任全推到店家头上,要求赔偿她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遭到拒绝后,大妈直接闹到法庭,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九派新闻) 李大娘拎着个小菜篮,迈着轻快的步伐,穿梭在熙熙攘攘的人群中。她刚逛完菜市场,准备回去给家里人做午饭。 走着走着,一股香气直往李大娘鼻子里钻,她停下脚步四处张望一番,找到了香气的来源。 原来,街边有家干果店,店门口,一锅新炒好的板栗正散发着诱人的香气,李大娘瞬间迈不动步子了。 现在天冷了,正是吃炒栗子的季节,李大娘不由自主地靠近了干果店,眼睛直勾勾地往炒锅里看去。 这家店的栗子又大又饱满,金黄的外壳上还附着砂糖粒,指定很甜很好吃,李大娘不禁咽了咽口水。 她看了眼价格,18块一斤,这也太贵了…李大娘平常节俭惯了,哪舍得买这个? 于是,她寻思试吃上两颗,过过嘴瘾得了,但李大娘又有些抹不开面子,不好意思开口问店员能不能尝尝。 她抬头看了看,此时2个店员正忙碌地打包着客人的订单,顾不上往她这边瞅。 于是,李大娘迅速把手伸进筐里,抓起一颗热乎乎的板栗,外壳都来不及剥干净,就丢进了嘴里。 可心急的李大娘忘了这板栗刚出锅,进口的一瞬间,她只觉得一股滚烫的热量在嘴唇上爆发,疼得她眼泪都快掉下来。 李大娘哎呦一声,赶紧吐出板栗,接着用手捂住嘴巴,表情痛苦。 店员们听到动静后纷纷停下手上的活,冲李大娘看去,问她怎么了? 李大娘摸了摸嘴唇,已经起了个大泡,她气急败坏地说,你们炒栗子这么烫,怎么也不提醒一下客人,吃的时候小心啊!我嘴都烫坏了,你们得给我赔钱。 店员们面面相觑,解释说,刚出锅的板栗温度高是常识,李大娘作为成年人,应该有一定的判断力。 再说了,你没打招呼就试吃,自己烫坏嘴了也要赖到我们头上啊? 李大娘听完不乐意了,她觉得如果店里能贴上相关提示,自己就不会遭这个罪了。 见店家不愿意赔偿,李大娘一气之下直接把店家告上法庭。 李大娘认为,店家不仅要承担全部赔偿,还要给她赔偿精神损害费,毕竟她嘴唇子肿了个大泡,十分影响美观。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李大娘和店家之间的纠纷呢? 1、店家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店家提供的炒板栗是高温食品,存在烫伤的风险。然而,店家并未在显眼位置作出警示或提醒消费者注意高温。 虽然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应知晓刚出锅的炒板栗温度较高,但法律要求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产品作出明确的警示。 因此,店家在这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的疏忽。 2、李大娘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店家未能提供足够的警示或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导致李大娘被烫伤,那么店家可能因过错而需承担侵权责任。 但也要考虑到,李大娘作为成年人,在未得到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试吃,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这是一个双方责任划分的问题。 3、最终的责任划分可能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李大娘擅自试吃且未注意到板栗的高温,对其嘴唇被烫伤的结果也存在过错。因此,根据此条法律,可以减轻店家的责任。最终的责任划分可能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干果店作为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李大娘作为消费者,同样需要承担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而不是一味把责任推给经营者。 李大娘作为成年人,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她在试吃板栗前,应当考虑是否可以试吃,也应该预料到刚出锅的板栗可能烫嘴。她在没有合理判断的情况下,自己烫伤了嘴,应自行承担责任。 同时,干果店的经营规模小,店员人数有限,要求他们时刻关注每一位消费者的举动并不现实。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李大娘自行承担责任。 对此,你怎么看?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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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商丘,女子3岁被人抱养,9岁养母离世,后来养父养兄也离世,养姐心疼她,把她带到婆家,姐夫更是在工地上扛钢筋,将她供上了大学,不料女子40岁了,亲生父母拿着10万来认她了,女子怒把钱还给了他们,哭诉道:我不会认你们的,我只和我姐相依为命。
    (来源:九派新闻) “我都40了,你们这会来找我干啥,我是不会认你们的,我只会和我姐姐相依为命。”李如善看着眼前的亲生父母,是那样的陌生,她满心的委屈,让她怨恨地哭了。 是啊,37年了,同在一个城市,他们明知道自己的闺女,如此年幼,就过上了颠沛流离的生活,他们都没有想过把她带回家,这个时候,她有家,有爱她的丈夫,还有爱她的姐姐姐夫, 他们老了,却来找她了。 李如善看着他们老态龙钟的样子,她这个时候不想被道德绑架,她前半生的委屈和艰难又一幕幕浮现在眼前。 她在3岁的时候,亲生父母嫌弃她是个女孩,就弃养了她,幸好李如善的养父养母把她带回家。 虽然养父养母已经有一对儿女了,但对她却是非常的疼爱,把她当亲生女儿一样抚养着。 李如善也幸福地生活了6年,有了快乐的童年,可就在她9岁时,她的养母离世了,养父一下子要养三个孩子,力不从心,从此她和养父还有两个哥哥姐姐,过上了颠沛流离的生活。 后来,生活把养父压垮了,离世了,再后来养哥哥也离世了,那时的李如善还没长大,她又一次被生活抛弃了,她将要一个人面对生活。 她孤独无助,其实她很早之前就从别人口中得知,她是被抱养的,如今这个家也被她拖垮了,这个在家因为她的到来已经没有了,她将孤苦伶仃地活在这个世上。 而她的亲生父母就在同一个城市,却始终没有想过她的苦难和无助,始终没有想过给她一个家。 她不知道自己接下来的生活该怎么办了,她还小,还需要一个家,还需要有人来爱她,可是爱她的人都走了,养姐姐也成家了。 面对空荡荡的房子,她紧紧地拥抱自己,不知如何面对生活,泪珠子又一串串地流下来 就在这个时候,养姐姐回来了,毫不犹豫地拉起她的手,把她带到婆家。 李如善初到姐姐家,她胆小,害怕,她小心翼翼地看着姐夫和姐夫的家人,害怕大家嫌弃她,她知道自己又要寄人篱下,她内心痛苦着。 然而接下来姐夫一家人对她的态度,让她时常泪湿了衣裳,她没想到自己有一个好姐姐,更有一个好姐夫。 虽然她只是一个养妹妹,但姐姐和姐夫却把她当闺女一般养着,不但让她吃喝无忧,姐夫更是在工地上扛钢筋,把她供上了大学,让她毕业之后有了一份好工作。 而且工作之后的她,遇到了现在的丈夫,他们结婚的时候,姐姐和姐夫还给他们房子,这一份情,这一份爱。 李如善深深地刻在骨子里,她就带着姐姐和姐夫的爱,还有丈夫的爱,幸福地生活着,一直到了40岁。 这个时候,年老的亲生父母却找上门来了,给她放下10万元,希望能够认这个女儿。 可她40岁了,她已经不需要亲生父母的爱了,她已经不再怨恨自己的过去了。 亲生父母却想着用10万元来挽回她的爱,她不知道父母真正的意图是什么,但她很愤怒。 她怒诉道:“我是不会认你们的,这辈子我只会和我姐姐姐夫相依为命。” 该如何通过法律的角度来看待李如善的事情? 1、李如善的父母从小把她给弃养了,在她40岁的时候来认她,不排除有要她养老的目的,那么她是否需要赡养父母? 《民法典》第1111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同时,该条款也明确指出,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一旦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养子女就不再承担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 2、虽然养姐姐并不是李如善的养父母,但养姐姐和姐夫却待她如女儿,将她抚养长大,并且供读书,她只认姐姐和姐夫这份情,她赡养姐姐和姐夫也是应该的,这是良好家风的体现。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姐姐和姐夫一家,因为有着良好的家风,将她抚养长大,让她有一个好前途,好人生,李如善应当报恩。 3、如今亲生父母年老了,拿着10万元来认她,想让她认祖归宗,也不排除想让她给养老,这时候李如善不愿意与他们相认,那么对方就应当尊重女儿,尊重女儿现在的生活,因为李如善的行为并不有违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是会被人谴责的,但李如善的这个决定却得到了大家的支持。 对于李如善的决定,你有何看法?(李如善为化名)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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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东莞,男子沉迷手机游戏,陆续往里充值了19万多。直到有一天,男子突然后悔充了这么多钱,想让网络公司给他全额退款,但又找不到合适的理由。于是,男子心生一计,把锅甩给了6岁的儿子,说是儿子背着他玩游戏偷偷充的。结果网络公司一查,发现根本不是那么回事。男子被戳穿后依然不甘心,直接闹到法庭,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海报新闻) 赵旭东眼睛紧盯着手机,手指在屏幕上飞快地滑动,全神贯注地打着游戏,一旁的妻子见状,眼里满是无奈。 赵旭东是个不折不扣的手游迷,每天下班回家吃完饭,就往沙发上一横,一头扎进游戏世界,经常玩到大半夜。 但赵旭东不仅玩,还是个“人民币玩家”,为了买那些酷炫装备和皮肤,他已经瞒着妻子,往游戏里陆续充值了19万多。 然而,他只是个普通上班族,卡里那些积蓄,原本是用来还房贷、供孩子上学,以及用于家庭开销的。 所以,赵旭东充钱向来都背着妻子偷偷充,这要是让妻子知道了,肯定跟他大闹一场。 有时看着银行卡里不多的余额,赵旭东也会有些后悔,觉得自己不应该如此沉迷,也不能这么挥霍。 可是,每当游戏开始,那些后悔的感觉便烟消云散。 直到有一天,妻子小茹终于发现赵旭东在游戏里充钱,在她的逼问下,赵旭东也承认了自己不止一次的充钱行为。 小茹一把夺过手机,查起了赵旭东的充值账单,一算才知道,丈夫竟然已经充了19万,这让小茹彻底崩溃了。 她哭着说自己平时衣服都舍不得买件新的,赵旭东倒好,不把钱当钱似的往里充值,这日子还过不过了?她要离婚! 赵旭东一听到离婚俩字,有些急了,连忙说自己知道错了,以后绝对不充了。 小茹说你知错有什么用?钱都花出去了,再也拿不回来了!要不是我发现,你还要再往里花多少?为了玩个破游戏,难道要搞到倾家荡产才肯罢休吗? 赵旭东脑瓜子迅速一转,说老婆你别着急,我想到一招,肯定能把钱拿回来。 他心里清楚,要想退款,肯定是退不了的,毕竟每一次充值,都是自己心甘情愿的。 但是,他可以说这是6岁的儿子背着他偷偷充的,让网络公司给他全额退款。 毕竟,他看见过不少未成年背着家长充值后,成功退款的案例。 赵旭东心里清楚,这个主意并不光彩,但他已经顾不了那么多了,他只想把这笔钱要回来。 于是,赵旭东联系了网络公司客服,演了一出戏。他焦急地说,儿子在他不知道的情况下,偷偷用他的手机玩游戏,还充了19万,他希望把钱退回来。 然而,网络公司那边一查,却发现了很多蹊跷的地方。 比如,这个账号里的发言都比较成年男性化,什么“喝酒”“上班”等词汇,这哪是一个孩子能说出的话呢? 被网络公司质疑并拒绝后,心虚的赵旭东还是不死心,他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1、赵旭东的主张,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赵旭东试图以6岁的儿子小恺的名义起诉网络公司,声称儿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大额充值。 然而,根据相关规定,6岁的小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大额充值行为显然超出了其年龄和智力范围,通常应被视为无效。 但关键在于,此行为是否确实由小恺实施。网络公司提供的账号发言记录等证据表明,该账号的使用者更可能是成年人而非儿童。因此,赵旭东的主张在法律上难以立足。 2、赵旭东的行为可能涉及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虽然本案中主要关注的是未成年充值问题,但赵旭东的行为可能涉及欺诈。 如果他明知是自己充值却谎称是儿子所为,以图退款,这可能构成对网络公司的欺诈。然而,在本案例中,由于网络公司提供了有力的反驳证据,赵旭东的欺诈行为并未成功。 法庭上,法官问小恺,你知道这个游戏吗?你有没有玩过? 小恺摇摇头,说我知道这个游戏,但爸爸说游戏不充钱也能玩,所以我没充过钱,也没在游戏里说过话。 法院经审理认为,相关游戏账号并非小恺独自使用,充值记录不是一个仅6岁的小孩能做出的,并且充值时间不符合小孩的作息规律。 再结合小凯在法庭上的发言,不能证明充值行为是6岁的小恺所为。 最终,法院对赵旭东的说法不予采信,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均为化名)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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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苏州,男子在亲友家小区里闲逛,看见一栋正在装修中的别墅没上锁,便心生好奇,推门走了进去。进去后,男子四处张望,结果一个不注意竟踩空了,直接从房间施工处摔到了负一楼地下室。男子多处摔伤,住院治疗花了12万,光住院费就高达9万,他不甘心认栽,就把物业和房主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他16万。房主却说,我新房子还没住就见了血,我还想让你赔钱呢!
    (案例来源:极目新闻) 张宪华接到保安电话,说有人在他的别墅里摔伤时,第一反应是家里进贼了。 可他这别墅还在装修中,屋里也没什么贵重东西,这小偷图啥呢? 张宪华仔细了解后才知道,进他家的不是小偷,而是同小区一个租户的朋友,对方出于好奇,才进了他家。 23年的6月23日,纪成来朋友家玩,吃完饭他在小区里闲逛时,被一栋外观豪华的别墅吸引了目光。 纪成站在门口张望了一番,这别墅里好像没人啊?他再一看,大门没上锁,纪成直接推开了门,准备进去对别墅内部一探究竟。 小院里,绿植环绕,院墙高耸,但是因为还在装修中,内部显得有些杂乱。 纪成绕过一堆堆建筑材料,来到了别墅的一楼阳光房。然而,由于他看的太认真,丝毫没留意到脚下的危险。 就在纪成好奇地四处张望时,意外发生了。他一脚踏空,从阳光房施工处直接摔到了负一楼的地下室。 伴随着一声巨响,他的身体重重砸在硬邦邦的地面上,纪成瞬间失去了意识。 当他再次醒来时,已经是在医院的病床上了,经过一系列检查,纪成被诊断为多处骨折损伤,需要长期住院治疗康复。 纪成看着医疗账单欲哭无泪,他总共花了12万多,光是住院费就超过了9万。 再者他住院期间没法上班赚钱,这又是一笔不小的损失。 出院后,纪成的心中满是不甘,他认为,这场意外完全是因为别墅里没有设置围挡和警示标志所导致的,物业和房主都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于是,他毅然决定将物业和房主张宪华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自己的治疗费、误工费等16万余元。 房主张宪华觉得自己真是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他认为,事发时不是物业规定的装修时间,所以工人就撤离了,门虽然没锁,但也能看出这是私人领域吧? 你自己没经允许擅自进入别人家里摔伤了,怎么好意思赖到房主头上? 再说了,房子还没住就发生见血事件,他作为房主还觉得不吉利呢…要追责,也是我追你的责吧? 而小区物业方则坚称,纪成的摔伤是个人行为,和他们没有关系。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房主和物业方需要担责吗? 《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需要判断物业和房主张宪华是否存在过错,并因此导致纪成受伤。 对于张宪华而言,他的别墅虽然处于装修状态且未上锁,但通常情况下,未上锁的房屋并不直接等同于邀请他人进入。除非有明确迹象表明房屋是公开可进入的,否则一般人应当意识到这是私人领域,不应擅自进入。 因此,张宪华在房屋管理上的疏忽,如未上锁是否构成对纪成受伤的过错,需要具体判断这种疏忽是否与纪成的受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就一般情况而言,张宪华可能不承担直接责任,除非能证明他明知有未完工的隐患且故意或过失未采取措施防止他人进入。 对于物业而言,其职责通常包括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秩序。如果物业未能在装修房屋周围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或围挡,以防止非施工人员误入,则可能被视为有过错,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物业或房主作为管理人,应对房屋尽到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 《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虽然这一法条主要针对的是建筑物本身或其组成部分脱落、坠落导致的损害,但它也隐含了一个原则,即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责任确保其管理的建筑物不会对他人造成不合理的危险。 本案中,如果别墅内的施工区域未设置围挡或警示标志,导致纪成摔伤,可以类比地认为物业或房主作为管理人,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管理义务,除非他们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已尽到充分的警示和防护措施。 目前,法院正在组织三方进行调解,试图找到一个既能维护各方权益,又能化解矛盾的解决方案。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为化名)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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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绍兴,男子在20年前买了一个靓号,尾号是5个7,每月保底消费是500元,后来改为了386元,再后来改为288元,但每个月还需要交386元,也是这个时候他才知道,这个号码还有一个靓号协议,但这个协议他一直没有签过字,男子觉得自己很冤,他要取消这个协议。
    (来源:1818黄金眼) 说起自己的这个号码,赵大哥就烦恼不已,他怎么也没想到自己花了那么多钱维持这个号,竟然还被他们无缘无故整了一个靓号协议,现在自己想转网转不了,每个月还要花386元,他实在是压力太大了。 说起这件事,得回到20多年前,在2003年,身为东北人的赵大哥,在浙江这边工作,他混得风生水起。 那时候他手里有了钱,花钱也是不拘小节的,他当时一直想买一个靓号,就一直寻找机会。 终于有一次他看到了一个号码,尾号是5个7,当时他就心动了,因为7这个数字他非常喜欢,他当时就办了这个号码。 当时办号码的时候,办号的人就告诉赵先生,每个月最低也要消费500元才能办这个号。 当时赵大哥手里反正也有钱,丝毫不在意这500元,虽然20年前,500元的消费也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但赵大哥丝毫没有压力。 换了号之后,因为这个号码特别好记,很多亲朋好友打电话给他都不用翻记录了,一下子就联系到他,赵大哥很满意这个号码。 他就这样,他一直每个月交500元,一交就交了10年,10年过去了,赵大哥挣的钱没有那么多了,一个月话费就交500元,他觉得费用实在是太高了,这500元也成了他的经济压力。 赵大哥就想着自己用这个号码,用了那么长的时间,应该可以申请降低消费了。 他打电话给了客户经理,说出了自己的要求,他没想到对方竟然同意了,可以将话费降到每个月只交386元。 收到这个消息,赵大哥很是高兴,他一个月下来就可以省100多块钱了,这真的是帮了他一个大忙。 他又用这个套餐将近10年,现在他又觉得这个消费太高了,于是他又打电话给客户经理,要求降低消费。 这一次又很顺利,对方同意把每个月的最低消费降为288元。 赵先生很高兴,觉得对方的态度很不错,但是很快他的麻烦就来了。 他用了三四个月之后,竟然收到了欠费的通知,说他手机没钱了,赵先生明明每个月都交够288元的。 后来他查了一下,原来他的消费还是每个月386元,得到这个消息,赵先生心里很不舒服,不明白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后来,对方告诉他,虽然套餐是288元,但是还是要消费到386元的,因为他们有靓号协议,这没办法改的。 这个时候赵先生才知道,原来他用这个号码有靓号协议,可是他从来没有签过什么协议,而这个协议在2012年就存在了。 他觉得不合理,如果没有这个协议,他的话费可以降到每个月288元,但是如果有这个协议在,每个月就得消费386元,这简直成了他的负担。 他要求对方把这个协议取消掉,但是遇到了麻烦,他只好找来了调解员,然后打电话给客服。 对方表示他们要找到当时的协议,才能处理这件事情。 那么赵先生如何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1、赵先生说自己没有签过字,也就是他没有签过靓号协议,只是当时口头让他们降费,他们也确实从500元降到386元了。 如果是口头协议,赵先生没有签过字,那么在对方同意将386元降为288元之后,那么这个口头协议也是同样有效的。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只要口头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口头协议就是有效的‌。 因此,当时的500元降为386元,是有效的,现在386元降为288元的口头协议也同样是有效的。 2、现在赵先生知道自己的号还有靓号协议,如果他没有签过字,那么这个协议就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490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既然赵先生当时没有签过字,那么当时的靓号协议就是无效的。 3、如果对方没有找到当时的靓号协议,赵先生也没有签字,那么他们已经同意将最低消费降为288元了,赵先生就没必要再交386元。 对于赵先生这件事,你有何看法?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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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琼海,小黄和小江去刮奖,小江让小黄帮忙代付30元,事后小江表示以帮买烟的形式回请小黄,不料小江中了15万之后,小黄竟然要那15万,他表示钱是他出的,那么奖金就是他的。
    (来源:琼海市法院) “钱是我出的,那么中的这15万就应该是我的。”小黄看到小江中了15万元,小江一分钱都不给他,他情绪激动地叫了起来。 小江却一脸的委屈和无奈,他没想到自己十几年的兄弟,竟然为了钱要和他闹翻脸,可这15万是他中的,凭什么要把到手的钱分给出去,他真后悔和小黄一起进店刮奖,早知如此,他应该自己付钱。 一想到这里,他就悔不当初。 原来,小江和小黄是初中同学,是十几年的兄弟,两人经常足饭饱之后,出来散步聊天或者逛街,他们还有一个习惯,买东西就是这一次你出钱,下一次我出钱,因为是十几年的兄弟,彼此之间都没有太过计较。 他们还有一个小爱好,那就是闲暇之余,遇到刮奖的店,就会买一两张票刮一刮,看看当时的运气如何。 他们就是有这样的小爱好,所以在散步过程中,看到这样的店,两人就情不自禁地走了进去。 两人也没有想过中奖的事,反正就是想碰碰运气,拼一拼中个几十元,进了店之后,兄弟俩就开始选票了,每人选好了三张。 此时小黄准备付钱了,小江一看小黄要付钱,他想到自己等一会儿要买烟,到时候就是自己付钱的时候了。 他也没有想过中奖的事情,于是他就跟小黄说:“先帮我代付,等一会儿,我买烟的时候再请你!” 小黄听了也就把钱给付了,每张10元,两人各选了三张,他很自然而然地就付了60元,他和小江之间经常这样,都是你先付我后请,彼此已经形成了默契,无需太多的言语。 小黄付了款之后,两人搓了搓手,哈了一口气,开始拼运气了。 两人内心都很期待和激动,虽然他们知道几率很低,但每次刮奖的时刻,都是他们充满期待的时刻,每每这时他们都幻想着,一下子能够拥有一笔不劳而获的钱,他们想想就开心,虽然很多时候都是落空的,但他们依然内心充满希望。 两人小心翼翼地刮着,全神贯注地看着,但这一次与以往不一样,这一次小江激动地叫了起来了。 当他看到150000这一串数字时,他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这也太不可思议了,这一次他竟然中奖了。 看到奖金那一刻,他兴奋地叫了起来,他手舞足蹈地要和好朋友小黄分享喜悦。 可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兄弟俩的友谊之船翻了。 小黄看到小江中了奖金之后,内心是百般滋味,这钱可是他付的,小江中了会不会给他分钱,亲兄弟明算账,他转头又一想,这钱应该是他的。 他赶紧说了一句:“这一次运气也太好了吧,既然被我中了15万。” 小江一听不对劲,这是什么情况,这钱是自己中的,小黄怎么说是他中了呢! 两人表情严肃起来了,小江赶紧声明:“怎么是你中的呢?我只是让你帮我代付钱,是我中的奖,这是我的钱。” 小黄也不甘示弱,赶紧表示这钱是他付的,那么中的钱就是他的。 十几年的好兄弟就为这15万到底是谁的,他们吵了起来,他们谁也不让谁,毕竟15万的奖金,到手有12万,对于他们这两个普通的人来说,那是一笔很大的收入。 两人争执不休,小黄看到小江执意要拿走这12万,就以不当得利起诉了小江。 那么小黄的诉求是否会获得支持? 1、小黄是以不当得利起诉小江的,那么小江所得的这12万是否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 要判断这12万是不是不当得利,则要看这12万是不是小黄的个人合法财产,具体到本案当中,小江只是让小黄代付钱,并不是让小黄出资的,那么这12万就不能认定是小黄的个人合法财产。 2、具体到两人的日常相处模式当中,小黄和小江日常生活中都是你来我往的,可能是这一次由小江付钱,下一次就由小黄付钱,他们这样的相处模式是很稳定的。 《民法典》第129条规定,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小江已经表示会以买香烟的方式回请小黄,所以小黄帮付的30万,只能表示是小江借的,小江只是借了小黄30元,那么他中的这15万属于他个人的合法财产。 3、一般情况下,如果小江到手的12万属于小黄的个人合法财产,小江没有法律依据得到这笔钱,这12万才算是不当得利。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具体到案件中,既然这12万并不是小黄的个人合法财产,小江拿走这12万,就不算是不当得利,所以小黄的诉求不会得到支持。 对于小黄的诉求,你有何看法?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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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男子发现女友竟出轨了自己的外甥,他难忍头上“青青草原”,便提出分手。女方为了挽回感情,向男子转账30万表达诚意。两人又谈了2年后,感情无法回到从前,男子和女友彻底分手。分手后,女方要求男子返还当初她转的那30万,男子拒绝还钱,说那你是伤害我感情后的弥补,我凭啥还?双方闹上法庭,法院判了!
    (案例来源:大象新闻) 李睿发现女友跟别的男人搞在一起的那一刻,脸都绿了…更炸裂的是,女友的出轨对象竟是自己的外甥。 李睿和女友许纯相识于2018年,在一次朋友聚会上,两人一见钟情,迅速坠入爱河。 恋爱期间,李睿对许纯一心一意,别的女人瞅都不瞅一眼,但他没想到,自己的忠诚换来的确是对方的背叛。 一次机会,李睿把自己的外甥介绍给了许纯认识,他寻思俩人都处这么久了,也应该认识一下彼此的家人了。 在那之后,外甥经常跟俩人玩在一起,可李睿没想到,自己的女友许纯竟和外甥暗生情愫,看对了眼! 在诱惑面前,许纯没能守住自己的底线,当李睿发现她和外甥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时,深受打击。 李睿无法忍受自己头上的“青青草原”,于是,他毅然决然地提出了分手。 面对李睿的决绝,许纯很是后悔,她知道自己错了,为了挽回这段感情,许纯写了一封长长的信,字里行间充满了歉意,和对李睿真挚的情感。 她表示,愿意用一切去弥补过错,请再给她一个机会。 为了表达自己的诚意,许纯还把自己辛苦攒下的30万元转给了李睿。 她希望这笔钱能够作为她真心的证明,让李睿看到她的决心和改变。 可无论如何,两人感情中的裂缝已无法再修补,这件事成为了李睿心中的一根刺,让他想起来就膈应得慌。 22年时,李睿还是选择和李纯分了手。两人分手后,李睿发现许纯依然和他的外甥保持着联系,这让他更加确信自己的做法是对的。 然而,分手后的某天,许纯突然找到李睿,要求他归还那30万元,说既然咱俩现在成了陌路人,那你就把钱还给我。 李睿却觉得,这笔钱是许纯对他伤害的弥补和赔偿,而不是什么有条件的赠与,于是,李睿拒绝了她的要求。 许纯一看李睿没有还钱的意思,立马急了,她把李睿告上法庭,决定通过法律手段把钱要回来。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许纯能成功将钱要回吗?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许纯将30万元转给李睿,并声称这是为了表达她的歉意和诚意,希望以此弥补她的过错。然而,如果这笔钱被视为一种“有条件的赠与”,即条件为两人继续维持情侣关系,那么当这个条件不再满足时,比如两人已分手,赠与人许纯可能有权要求撤销赠与并收回款项。 但关键在于,双方是否明确约定了这样的条件。如果没有明确的书面或口头证据支持这一条件,那么这30万元可能被视为无偿赠与,许纯在赠与完成后难以主张撤销。 2、许纯可能难以依据不当得利制度要求返还这笔钱。 《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如果30万元被视为许纯为了弥补过错而进行的给付,且没有附加任何条件,那么这笔钱在性质上可能更接近于一种“道德义务”的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两人分手,李睿作为得利人也可能难以被认定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因为这笔钱是基于道德义务而非法律义务给付的。 因此,许纯可能难以依据不当得利制度要求返还这笔钱。 法院审理后认为,那30万元的性质并非单纯法律意义上的赠与,而是许纯为了挽回感情而进行的自愿给付。 在双方继续交往了两年的时间里,许纯并没有提出要求归还这笔钱,因此她无权要求李睿返还。 最终,法院驳回了许纯的诉求。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均为化名)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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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新乡,男子娶了个媳妇,花了将近70万,单单彩礼就要了12万,三金要了64,600元,还要了一辆车,花了20万,又送了16万,还有杂七杂八的钱,谁知道娶了这个媳妇,没过几天,她就把车给砸了,然后第6天之后不回家了,他母亲找到他媳妇的娘家人,娘家人竟然说一分钱没得。
    (来源:河南广播电视台小莉帮忙) 大娘心里可着急了,家里存了几十万,是给儿子的结婚钱,虽然钱准备好了,可儿子的对象迟迟没有着落,大娘坐不住了,她开始托媒人,给她儿子介绍对象。 很快媒人那边传来了好消息,有一个女孩没有结过婚,愿意和大娘的儿子相亲,大娘赶紧让儿子收拾一下。 大娘见过这个女孩,虽然普普通通,但这样的女孩才顾家,她抱着很大的期望,希望儿子这次能够争气。 一切如大娘所愿,她儿子这一次真的给她争气了,那个女孩看上她儿子了,并且愿意和她儿子赶紧结婚。 大娘一看,那个女孩这么着急和她儿子结婚,内心很是高兴,她终于有儿媳妇了。 那个女孩跟大娘说,他们那边的彩礼是12万,三金是64,600元,大娘一听,觉得这些钱算起来都不到20万,这要求也不高,反正她也是赶紧答应。 订婚中,大娘爽爽快快地给了12万,又买了64,600元的三金,这个婚顺利定下来了。 不过订婚之后女孩不愿意领证,她说过日子领不领证都一样是过,说着她住进大娘家了。 大娘一看人都住进来了,也没有太计较,只要儿子有媳妇就行。 不料女孩住进来之后才狮子大开口,她又要大娘买一辆20万的车,她说,结婚不买车,那都不叫结婚。 大娘心想,女孩说的也对,反正买车是自己儿子开的,于是她又买了一辆20万的车。 可这时候女孩又说了,说要给她送16万,大娘一听为难了,这结婚都花了30多万了,又送16万,这婚花的也太多了。 但大娘又想着可能之前给的那三金以及12万彩礼都给了娘家人,女孩要的这16万是自己的,到时候她和儿子结了婚,这钱还是用在小家庭里,如此一想,她又给了女孩16万。 这样下来,她儿子结的这个婚,七七八八一算,竟然花了将近70万,大娘心疼了。 不过,看着儿子有了儿媳妇,她的任务也完成了,大娘也是轻松地舒了一口气。 然而这时候大事不妙了,大娘买了车之后,把车钥匙放在家里,她不知道这个儿媳妇到底为何,竟然拿着大锤子将新车给砸烂了。 大娘很心痛,这可是她辛辛苦苦攒了一辈子的辛苦钱啊,好好的一辆新车竟然就被儿媳妇给砸了,她敢怒不敢言。 而接下来她儿媳妇的行为让她恼怒了,这个儿媳妇竟然不是白天不在家,就是晚上不在家,让大娘心里很不安。 过了6天,这个儿媳妇直接不回家了,这时大娘才慌了,她赶紧打听这个女孩。 这时她才知道, 原来这个女孩是结过婚的,并且还跟别人生过孩子。她在上一家骗了别人差不多20万,拿着彩礼就走了。 大娘这下才想到,她家可能遇到骗婚了,好在大娘知道女孩的娘家人,她赶紧去找女孩的娘家人,但是女孩的娘家人竟然不认账了,说没有得过一分钱。 大娘听了这话,心里无比难受,赶紧找来了调解员,面对调解员的到来,女孩的娘家人竟然说,是大娘不给她女儿买10元的土豆粉,他们的女儿才会走的。 那么大娘该怎样通过法律的途径,要回钱呢? 1、大娘是以结婚为目的,才为儿子花了将近70万,这些钱都可以定义为彩礼,女孩没有和她儿子结婚,也没有生活在一起,那么女孩要退回这些钱。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具体到实际中,女孩并没有和大娘的儿子领结婚证,也没有真正地生活在一起,那么女孩就得退还这些钱。 2、女孩如果不退还这些钱,由于女孩是隐瞒了事实和大娘的儿子在一起的,那么他的行为就是骗婚,这将会构成诈骗罪。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女孩拿走的金额来看,这已经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了,并且她是惯犯,如果她不返还这些钱,那么她将会受到严厉的刑罚。 3、女孩的娘家人竟然不承认拿了大娘家的钱,还维护他们的女儿,可见他们的家风建设不好。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如果女孩家重视家风建设,那么她也不至于以这种方式骗取他人的钱财。 对于大娘遇到的这些事,你有何看法?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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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咸阳,女子为了科目二考试,她参加了强训,深夜,教练跟她说有驾考秘籍传授,他约女子出来,女子一心只想考试通过,来车上和教练相见,不料一上车,教练就以空调太热,脱了衣服,然后竟然往女子身上靠,随后亲了女子,女子害怕了,赶紧报了警。
    (来源:云南网络广播电视台 头条热榜) 就要科目二考试了,武女士内心总是忐忑不安的,学车的经过她并不是很顺利,但她又想早点拿到驾照,她毫不犹豫地来参加了强训。 她躺在床上,深夜了,依然睡不着,她正想着怎样调整心态,在强训中,好好学车,好让科目二考试一把通过。 这时她接到了教练发来的信息,教练告诉她,他有驾考秘籍,可以传授,这样就能顺利通过考试。 武女士一看,非常激动,刚想问教练是什么秘籍,这时教练又发来了信息,约武女士出去。 武女士内心咯噔了一下,此时已经是深夜,教练这个时候约她出去,她内心有些抗拒,不知如何是好。 她一方面想着,深夜了,她一个女子出去不好,但又一方面想着,可能教练不好白天跟她说这些, 只能晚上偷偷地告诉她。 她实在太想通过考试了,衡量了再三,她决定出去见教练,就问了教练相见的地方。 教练约她在车上相见,武女士一看传授秘籍的地方是在车上,那里空间窄小,也干不了什么事儿,可能教练就是想说一些关于开车的技巧,而这个正好是白天不好教的,想到这里,她放心了。 来到车上,因为外面天寒地冻,教练开了车上的空调,武女士就在旁边静静地等待着教练说驾考的秘籍。 但教练一直不说,她忍不住赶紧问教练,这驾考秘籍到底是什么。 教练这时候就说了,你就看我的表情,然后就两眼盯着武女士。 没过多久,教练就说空调太热了,他把衣服脱了,武女士还没有多想,结果教练就往她身上靠了。 武女士这才意识到教练的意图,她就想着赶紧下车,谁知武女士还没打开车门,就被教练一把搂住,紧接着教练就亲了上来。 武女士吓了一大跳,没想到教练所说的驾考秘籍竟然是这个,这行为也太恶劣了,虽然她很想赶紧通过考试,但这样的驾考秘籍,她可不想要。 她吓得赶紧推开教练,然后赶紧报了警。 民警过来之后,可能是没有找到有利的证据,只能抱歉地跟武女士说,证据不足,不能立案。 武女士得到这个结果很是恼怒,当时确实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个教练侵犯了她。 但她不愿就此罢休,她要让这个教练为她的行为付出代价,她将自己的遭遇发了出来。 这件事很快引起了大家的关注,驾校和考场也赶紧做出表态,说已经把这个人开除了。 那么该怎样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待武女士这件事情呢? 1、教练以传授驾考秘籍约武女士出来,然后对她动手动脚,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猥亵的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对于这个教练来说,他以传授驾考秘籍为由,深夜约女学员出去,然后进行这样的违法行为,这样的情节是很严重的,应当处10日的行政拘留。 2、武女士在驾校报了名,却受到教练这样的违法行为,她的人身受到了损害,那么驾校是有责任的,他们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武女士在驾校报了名,与驾校之间构成合同关系,驾校有义务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他们的教练对武女士进行人身损害,这就存在违约行为,驾校应当承担违约的责任。 3、在这件事中,武女士要是精神上也受到损害,那么她还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具体到实际中,武女士也有一定的过错,她不应该深夜出去见教练。 对于武女士这件事,你有何看法?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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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丰城,92岁老太瞒着其他儿女,把唯一房产过户给了二儿子,可老太没想到,年近古稀的二儿子找了个女朋友后,就开始冷落她,对她越发不关心。老太后悔了,想把房子要回来,一家人对簿公堂,法院判决结果让人意外。
    (案例来源:极目新闻) 大年三十,李老太一个人待在房间里,听着客厅时不时传来的欢声笑语,心里一阵酸楚。 自从她那年近古稀的二儿子找了个女朋友之后,就对她越发的不关心了,两个人平常老在她面前你侬我侬,整得李老太就像个边缘人。 这大年三十的,两人看个晚会都不叫她,是怕她打扰了二人世界吗? 李老太越想越不满,甚至开始后悔当初把唯一的房产,送给二儿子陈兴辉了。 李老太92岁,有5个子女,老二陈兴辉早年离了婚,净身出户后选择回到母亲身边,陪着她共度晚年。 因为离母亲最近,所以陈兴辉是这些孩子里,对李老太照顾的最无微不至的。 22年某一天,李老太决定,背着其他儿女,偷偷把自己唯一的房子赠予二儿子陈兴辉。 很快,房产就完成过户,可谁曾想,母子俩日后竟因为这套房子撕破了脸。 日子一天天过去,年近70的陈兴辉,竟意外邂逅了一位知音,两人情投意合,很快就确认了关系,开始了一段暮年之恋。 可当陈兴辉沉浸在爱情中的甜蜜时,李老太却觉得他有了女人就忘了娘,他把大部分时间和精力都花在女朋友身上,对自己越来越疏远了。 再者,他找的女朋友也从不讨她欢心,总是对她爱搭不理的,这让李老太心中的不满越积越深。 李老太开始后悔了,她当初不应该那么草率的把房子给陈兴辉,一想到陈兴辉带着她不喜欢的女人住进她的房子,李老太就膈应。 再者,当初其他几个孩子发现这件事后,都指责她偏心,有意无意的疏远她。她这是何必呢? 思来想去,李老太决定撤销对二儿子的房产赠与,母子俩还因此还闹到了法庭上。 然而,李老太的其他子女也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这套房产实际上是父亲留下的遗产,自己有权利继承。 原来,当初李老太夫妻给小儿子买了套婚房,没成想房子没买多久,小儿子就逝世了。 那之后,房产转到了李老太丈夫的名下,等到她丈夫病逝后,房子又拆迁了。 最后,李老太拿着拆迁款买了现在这个房子,登记在了自己名下。 法官认为,如果想要撤回赠与,那必须要有一个理由,比如陈兴辉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可是他一直以来并没有这种行为。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李老太有权撤回房产赠与吗?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李老太已经将房产过户给了二儿子陈兴辉,这意味着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 因此,根据相关规定,李老太无法再行使任意撤销权来撤销对陈兴辉的房产赠与。除非存在其他法定撤销情形,否则赠与行为是有效的。 2、李老太要撤销赠与,必须证明陈兴辉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李老太觉得陈兴辉对她越来越疏远,并且他的女朋友对她不礼貌,但这些并不构成“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或“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法定撤销情形。 因此,李老太无法依据相关规定撤销赠与。 3、其他子女无权以该房产是父亲遗产为由主张继承权。 《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本案中,房产最初虽然与小儿子有关,但小儿子逝世后,房产转到了李老太丈夫名下,再之后经过拆迁,李老太用拆迁款购买了现在的房子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因此,从法律上讲,这套房产属于李老太的个人合法财产,她有权进行处置。 法官深知,这场官司背后,是远比房产更为复杂的家庭情感。 于是,在庭审前后,法官多次尝试调解,试图维系一家人的亲情。 法官劝解,法律之外,还有人情,母亲年迈,她最需要的是理解和陪伴,而非房产的归属。 法官的话点醒了陈兴辉,沉默良久后,陈兴辉站起身,缓缓走向母亲,抱着陈老太说,妈,对不起,是我忽略了您的感受,房子我还给您,咱们母子之间的情分,不能因为这点事就断了。 李老太听到这番话,气也消了,两人紧紧相拥,母子俩之间的误会和隔阂,在这一刻都烟消云散了。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为化名)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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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杭州,91 岁大爷爱好炒股,正盯着屏幕看股市,电脑却突然黑屏了,大爷连忙在百度上找了个维修师傅。师傅上门后随便看了两眼,就忽悠大爷说修不了,只能换台新的,大爷同意了,付了1700元,结果他外孙发现电脑是10 年前的配置,只要400块,大爷被坑了!
    (案例来源:1818黄金眼) 王大爷泡上一壶好茶,坐在书房里,目不转睛盯着电脑屏幕上的股票走势。 他今年91岁,但很会紧跟潮流,平常爱好炒股,没事还会用手机给自己点外卖吃。 他的外孙小王常常笑称,王大爷的心态比年轻人还要年轻。 然而这天,王大爷遇到了一个麻烦。他正紧盯着股市的波动,突然,电脑屏幕一黑,罢工了。 王大爷心里一紧,这电脑可不能出故障啊,要不他还怎么看股市的风云变幻呢? 他赶紧拿起手机,熟练地打开百度,搜索起了电脑维修服务。 等了一阵子,维修员陈师傅提着个工具箱,敲响了王大爷家的门。 王大爷一看救星来了,焦急地说明了情况,陈师傅听完走到电脑桌前,开始了一番检查。 他先是用手摸了摸主机,又按了几下开机键,然后摇了摇头,说大爷,这电脑磁芯坏了,修不好了。 王大爷心里咯噔一下,连忙问那咋办?我这还得看股票呢。 陈师傅想了想,说大爷,要么您买台新的,我这有新货,1900元,看您是老人家,给您优惠200,1700元。 王大爷一听价格,有点心疼钱,但想着不能耽误正事,得快点用上电脑,便咬咬牙答应了。 拿到新电脑后,外出回来的外孙小王却觉得有些不对劲。 他仔细看了看新电脑的主机,发现上面竟然没有任何标志,再一查配置,处理器是I3,内存4个G,竟然是十年前的老古董! 小王心里顿时火冒三丈,他赶紧上网一查,发现这种配置的电脑,网上也就400块左右。 这维修员分明是看外公不懂行,坑他呢,小王气得直咬牙,赶紧联系了陈师傅,说要退货。 可陈师傅却说已经用了,就退不了了,小王无奈之下只能找来调解员。 王大爷得知自己被坑后,脸色铁青,他没想到自己竟然被骗了。 调解员通过王大爷的微信,给陈师傅发去消息,但对方说只接受退300块钱。 调解员说这主机,版本配置都比较老,真的值1000多块钱吗? 陈师傅却自信满满地说,肯定值啊!就比如你在实体店和网上买东西,为啥相同的东西,相同的质量,却相差好几百?我这电脑也是有成本的。 调解员又问,那你当时给老人装机器的时候,告诉他配置老的问题了吗? 陈师傅说,老头子只是玩玩游戏,便宜点的就够用了,所以我就给他弄的便宜的。 调解员听后哭笑不得,说这也不便宜啊!陈师傅听后有些不耐烦了,让调解员去看市场行情吧! 调解员说,关键你市场行情也不值这个价啊!你们公司叫什么? 陈师傅说自己只是上门服务的,没实体店。 明明刚还拿实体店打比方,这会又说自己没有实体店,这不自相矛盾吗? 面对质疑,陈师傅有些哑口无言,但还是坚持只接受退300块。 调解员无奈,只能继续和对方周旋。最终,经过一番激烈的协商,陈师傅终于松口,同意退回500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王大爷的遭遇呢? 1、陈师傅侵犯了王大爷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维修员陈师傅未向王大爷明确告知新电脑的配置和真实价值,侵犯了王大爷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 王大爷有权知道他所购买的电脑的真实配置和价格,以便做出明智的购买决定。 2、陈师傅或还构成虚假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陈师傅在销售电脑时,未能提供真实、全面的信息,反而利用王大爷对电脑配置的不了解,误导其购买了一台远低于市场价格的旧电脑。这种行为构成了虚假宣传,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3、陈师傅的行为可能构成欺诈,他利用王大爷的不知情,以远高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了一台旧电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王大爷有权要求陈师傅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至少为购买电脑费用的三倍,若不足五百元则按五百元计算。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王大爷和调解员通过协商最终只获得了500元的退款,这可能是因为诉讼成本和时间的考虑,但王大爷仍然有权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更全面的赔偿。 对此,你怎么看?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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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淄博,男子和几个朋友喝酒,酒过三巡后,他觉得浑身燥热,便来到朋友家的水库中游泳。没想到,男子没游两下就在水里消失了,朋友们发现后连忙报警,可男子最终还是溺亡。事后,男子家属把3个共饮酒的朋友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49万余元。法院:共饮者没有及时劝阻,得赔。
    (案例来源:河南经济报直播济源) “老李,干啥呢?申强叫我上他那钓鱼,你要没事的话跟我一起啊?”宋承在家中百无聊赖,闲得坐不住,刚刚他兄弟打电话让他去水库钓鱼,宋承觉得人多热闹,就给哥们李军也打去电话。 李军一听,说正好自己在家也无聊的够呛,便爽快答应了。 到达申强家的水库后,仨人边钓鱼,边悠闲地聊了会天。到了饭点,几人都有些饿了,就去附近超市买了点吃的,还有一些酒。 回到水库后,几人进了屋,开始吃饭喝喝酒,过了半个小时,申强的另一个哥们刘华突然到访。 看到屋里有人,刘华毫不客气地加入了他们的行列,四人围坐在一起,继续喝酒聊天。 几杯酒下肚后,宋承觉得身上一阵燥热,很不舒服,便提出要去水库游泳,凉快凉快,说完就站起身来走向水库。 申强一听,跟在宋承身后,看着他脱了衣服慢慢下了水。 他看宋承自己游的挺好,就走到一旁玩了会手机,可过了一会,申强突然察觉水库里安静的吓人,他连忙抬头看向水库,发现宋承竟然不见了… 申强神色一变,一种不祥的预感涌上心头。他立马下水去找宋承,同时大喊刘华几人,赶紧过来帮忙救人。 申强的妻子听到呼救声后,慌乱之中连着拨打了119、120和110电话。 消防队和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后,第一时间展开救援,宋承还是溺水身亡了。 宋承的家人得知消息后哭作一团,他们觉得申强、李军、刘华三人对宋承的死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于是,宋承家人将三人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123万余元的40%,计款494537.6元。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几人应该对宋承的死负责吗? 1、本案中需要判断申强、李军、刘华三人是否存在过错,即他们是否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或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宋承自愿去游泳,且申强在他下水后也进行了初步的观察。除非有证据表明他们明知水库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告知宋承,或者他们主动鼓励宋承进行危险行为,否则很难直接认定他们有过错。 然而,作为同行者,他们应当在一定程度上关注宋承的安全,尤其是在饮酒后。如果法院认为他们在宋承游泳时未能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可能会判定他们承担一定的责任。 2、《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如果法院认为所有参与者都没有过错,但宋承的家人确实遭受了损失,那么可能会考虑根据公平原则,由各方分担一部分损失。这通常是在没有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情况下,作为一种补偿性的解决方案。 在本案中,法律责任的认定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参与者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以及是否适用自愿承担风险的原则等。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首先,宋承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酒量、游泳技术应该有一定的认知。然而,他在饮酒后仍然选择下水游泳,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而申强、李军、刘华作为与宋承共同饮酒的人,在宋承要做出危险行为时,应及时劝阻,但三人都没有尽到相应义务,因此要承担一定责任。 申强作为水库的主人,和本次聚会的召集人,对宋承的死负有最大的责任。 李军作为与宋承一同前往水库的人,没有及时劝阻宋承不要酒后下水,并在宋承溺亡后没有通知他家人,也需承担一定责任。 至于刘华,虽然他是共同饮酒的人,但不是召集人,也参与了对宋承的救援,因此责任相对较小。 最终,法院依法认定,宋承家人的各项赔偿共计105万余元,判决申强赔偿5%的损失,即5万余元;李军赔偿3%的损失,即3万余元;刘华赔偿2%的损失,即2万余元。 同时,法院驳回了宋承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为化名)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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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长沙,男子下高铁时拿错行李,回家后发现箱子里有3张银行卡,还有一个写着银行卡密码的本子。面对意外之财,男子喜出望外,他连忙取出8500元。可取完钱,男子有些后怕,就上网查,得知本地盗窃罪立案金额是2000元后,他思来想去,又把6600元存回卡里,只拿走1900元,以为这样就不构成盗窃罪了,结果让人笑掉大牙。
    (案例来源:潇湘晨报·晨视频) 谭杰从座位上站起来,伸了个懒腰,他坐了好几个小时的高铁,可算是熬到站了。 他从行李架上取下一个行李箱,也没细看,就拉着箱子匆匆下了车。 回到家,谭杰打开行李箱,准备把里面的东西都归纳出来,然而,行李箱打开的一刹那,他愣住了。 这箱子里的东西,也不是他的啊!完了…肯定是因为外观太相似,拿错了!谭杰拍了拍脑门,心想当时仔细看一眼好了。 就在谭杰准备联系高铁站,把行李箱送回去的时候,他突然瞄见行李箱的网兜里,装着3张银行卡,旁边有个小本子。 谭杰好奇地打开本子,发现上面密密麻麻全是数字,他研究了一下,发现那竟是银行卡卡号,后面写着对应的密码! 谭杰顿时乐开了花,这简直是天降横财啊!虽然知道这样做不对,但谭杰还是难抵心中贪念,经过一番思想斗争,他还是决定,先去ATM机上试试能不能把钱取出来。 夜色已深,谭杰小心翼翼地走出家门,来到了附近的ATM机前。 他紧张地插入了一张银行卡,输入了本子上对应的密码。屏幕上,取款成功的提示让他心里一阵狂喜。 谭杰毫不犹豫地取了4000元,取完钱他思考片刻,觉得取少了,便又取了4500元。 手里拿着这些钱,谭杰既兴奋又害怕,仿佛拿着一块烫手山芋。 回到家后,他躺在床上,辗转反侧,久久不能入眠。 这样做是不是犯法了啊?我会不会被抓进去?谭杰内心很是不安,于是他打开手机,开始查阅相关法律。 他看到盗窃罪的立案金额是2000元,心中一惊,自己取走的钱已经超出这个数了! 谭杰心里盘算着,要是再把钱存回去,应该就没事了吧? 他觉得自己很聪明,如果把大部分钱存回去,只留下一小部分,或许就能逃避法律责任。 于是,他再次来到了ATM机前,将6600元存回了银行卡,最终只拿走了1900元。 然而,谭杰并不知道,他的这一系列举动,已经引起了失主的注意。 另一边,皮先生下高铁时,发现自己的行李箱不见了。他四处寻找,发现有一个相似的行李箱一直无人认领。 皮先生心想,肯定是有人误拿了自己的箱子,他急坏了,箱子里有好几张银行卡,因为记不住密码,他便用本子记了下来。 这要是被有心之人看去了,可就麻烦了!慌忙之中,他连忙用手机查询银行卡的交易情况,结果让他大吃一惊。 他发现对方分两次取走8500元,约两小时后,又有6600元被存了回来。 意识到情况不对,皮先生迅速冻结了银行卡,并报了案。 警方很快锁定了嫌疑人谭杰,最终,谭杰选择自首。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谭杰这件事呢? 1、谭杰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谭杰在误拿了皮先生的行李箱后,发现了箱内的银行卡及密码,并产生了非法占有卡内资金的目的。他通过ATM机取走了8500元,这一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了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 2、即便谭杰最终只拿走了1900元,也不能改变盗窃罪既遂的认定。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通常是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为判断依据。 谭杰在取走8500元后,已经实际控制了这部分财物,因此这部分盗窃行为已经既遂。而他后来将6600元存回银行卡的行为,并不能改变这部分盗窃行为已经既遂的事实。 至于他最终只拿走了1900元,这只能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情节,但不能改变盗窃罪既遂的认定。 3、谭杰主动自首,伙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谭杰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后,选择了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这一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因此在量刑时,法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对他的处罚。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为化名)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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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驻马店,男子刚相亲认识女子,就和女子有了夫妻之实,过了一周女子就说她怀孕了,男子和女子领了证,女子生了孩子之后,却不让孩子跟男子姓,还无理取闹要离婚,男子起疑心,做了亲子鉴定,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他在女子身上花了40万,男子就起诉了女子,法院判决退回10来万,男子不服,提起了上诉。
    (来源,小莉帮忙) 周先生对着镜子,穿上他平时最爱穿的一套衣服,然后拿着梳子梳了一遍又一遍发型,他就要去相亲了。 听介绍人说,相亲的对象只是结过一次婚,是个非常漂亮的姑娘,周先生非常期待。 相亲很顺利,他怎么也没想到一切如他所愿,女子非常满意他,他对女子更是一百个满意,而且刚认识,他们俩就有了夫妻之实。 他不但相亲成功了,他的惊喜还在后头,才过了一个星期这样子,女子就告诉周先生,她怀孕了。 周先生喜当爹,他一次相亲,不但有了妻子,还有了孩子,他非常高兴,他问了一下女子,是否愿意跟他结婚。 女子摸了摸肚子,拉着他的手就去领了结婚证。看着手中的结婚证,周先生觉得自己就像做了一场梦一样,从认识妻子到结婚,他只用了十几天时间。 他很幸福,为了照顾妻子,他把妻子带到了自己的工作地,为了妻子能够得到更好的照顾,他甚至让母亲也跟着过去照顾妻子。 周先生母子可真是掏心掏肺,周先生努力工作挣钱给妻子,周先生的母亲,就好吃好喝地伺候着儿媳妇。 周先生的母亲说,儿媳妇怀孕了,她真的非常高兴,她终于盼到儿子有媳妇了,现在她连孩子都有了。 她真的是每天都给儿媳妇吃好的,吃贵的,她一点都不心疼。 但是奇怪的是,周先生的妻子怀孕之后,一直无理取闹要离婚,并且要打掉肚子里的孩子,身上有点孕期生的病,她也不愿意治。 周先生的岳母每次打电话给周先生的母亲,也是逼着让周先生和他女儿离婚。 周先生和母亲就想不通了,两人领了证之后,两人并没有发生过什么矛盾,为何亲家为何逼着两人离婚呢? 一开始他们以为,两人只是刚结婚,还在磨合期,有点争吵也是正常的,所以周先生的母亲还是好吃好喝地伺候着周先生的妻子。 但是由于周先生的妻子在孕期生了病,不愿意配合医生,她不得不早生孩子,导致孩子身体有问题,花了周先生4万多元。 这个周先生倒是不在意,毕竟彩礼他就给了妻子24万,加上孕期以及其他费用,总共都花了将近40万,大钱都花了,小钱他不在意。 可是接下来妻子的表现让他起疑心了,妻子一出院,不让孩子跟周先生姓,也不让先生给孩子起名,更不让孩子上周先生家的户口,还无理取闹,要离婚。 这让周先生不得不起疑心,他就留了个心眼,偷偷和孩子做了亲子鉴定,看到结果的那一刻,周先生万念俱灰,孩子果真不是他的。 妻子到底有什么瞒着他,为何要这样对他,周先生调查起了妻子。 结果更大的秘密还在后头,妻子跟她说她只离过一次婚,实际上她已经离过三次婚了。 她和每一个前夫都无理取闹,甚至还在一个月之内打前夫5次,在每一个前夫家都只是待一两个月就离婚了,然后拿着彩礼就走人了。 周先生这才明白了他也被骗了,他被骗了40万,他要求妻子返还这40万。 妻子却不愿意还,甚至妻子的父母还帮着她,说他们不知女儿的这些事,让周先生不要再上门来烦他们了。 周先生无奈之下这才起诉了妻子,那么周先生的诉求是否会获得支持? 1、周先生给妻子花钱,是以过日子为目的,妻子并不是以过日子的为目的,花他的钱,那么这就构成了骗婚。 《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周先生的妻子通过怀孕,来达到和周先生结婚为目的,从而骗取他的财产,周先生有权利要求她返还。 2、周先生的妻子不想和周先生过日子,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应当返还彩礼了。 《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周先生并不富裕,给妻子花了40万,妻子还不愿意和他生活,还欺骗他,那24万彩礼应当返还。 3、妻子隐瞒孩子不是周先生的事实,这就构成了欺诈抚养,周先生在孩子身上所花的钱,妻子都应当返还。 周先生并不富裕,给妻子花了40万,妻子还不愿意和他生活,还欺骗他,那24万彩礼应当返还。 如今法院判决周先生的妻子只返还十几万元,周先生自然不服,提起了上诉。 那么你认为周先生上诉之后是否会获得支持?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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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宁波,女子在大晚上在辛辛苦苦摆摊,不料执法的人过来巡查了,发现她无照设摊,于是就罚款50元,女子没有钱,和他们讨价还价,让少罚一点,她可以借30元,但执法的人表示:30元可以借,为什么50元不能借?
    (来源:九派新闻) 华灯初上,夜市的小巷里灯光闪烁着,喜爱夜晚生活的人,开始出来休闲地逛街,吃着美味的小吃。 小荣无暇顾及这繁荣的夜市,她撩了撩眉毛前的头发,低头又在忙碌着,她是一名小商贩,白天要照顾家里,晚上才有时间出来摆摊挣点生活费。 她要赶紧做好准备,迎接出来逛夜市的人们,正在她忙碌中,同行中有了嘈杂的声音,大家相互传着话,执法的人来了。 小荣一听见这话,瞬间慌张起来,她很清楚自己是无照设摊的,一旦被执法的人发现,自己免不了要被罚款。 一旦被罚款就糟糕了,她刚出来还没多久,还没开始挣钱,如果就要被罚款,一晚上可能就白干了。 想到这里,她慌慌忙忙想收拾东西,赶紧走人,不料执法的人已经过来了,他们看着小荣慌张的表情,一切都明白了。 彼此都心知肚明,执法的人也没有太过于为难小荣,只是罚她50元。 可对于小荣来说,这50元就是一个负担,她出来还没有挣钱就要被罚钱,这种心酸估计只有经历过的人才懂。 当时的小荣,她那委屈的眼泪已经在她眼里打转着,但是又不能不面对现实。 她想着自己上有老下有小,家里负担也不小,于是就想让他们通融通融一下,她开始讨价还价了。 她可怜楚楚地说道:“30行吗,30元可以的话,我可以去借!” 她的声音透着无奈又透着不甘心,她恳求着,希望他们看在她不易的份上,能够让她好过一些,说完话,她就低下头来。 可她的举动并没有换来他们的同情,其中一个执法的人反而说道:“你30元都可以借,50元难道不可以借吗?” 听了这句话,小荣是又委屈又生气,眼中的泪水都快要喷泉而出了,她哽咽了。 此时她不知道该说些什么,她就是生活不易,才出来摆摊挣点小钱做生活费的,所以才会无照设摊。 她想通过自己的努力给家人,给一个更好的生活,可现实中她努力还不行,还有很多阻碍她努力的地方。 如今还没有收入就开始要交罚款50元,她心里实在是不舒服。 其实不但是小荣心里不舒服,很多人看到这一幕心里也不舒服。 小荣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劳动人民,因为家庭的原因,她只能选择摆摊维持生活。这本来就很不容易了,却在没有收入的情况下就被罚款,确实让人心生感慨。 但不少人也认为这也是没有办法的,无规则不成方圆,如果我们的城市让人随意摆摊,那么就会脏乱差,我们需要这些执法的人维持城市的秩序,所以也要理解他们的工作。 那么该如何通过法律的角度,来看待小荣所遇到的这件事情呢? 1、小荣为了生活努力摆摊挣钱,这没有错,但是摆摊也有摆摊的规则。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随意摆摊本来就会对街道两旁造成一定的影响,它会影响市容或者影响交通。 2、乱摆摊本来就会受到处罚的。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对于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行为,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且可处以罚款。 执法的人表示小荣无照设摊,已经是对她从轻处罚的。 3、现在他们也表示已经对相关执法的人进行了批评教育,虽然执法的人只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但是他们也应当注意自己的言行。 生活中有些人确实生活比较困难,需要通过摆摊来解决生活困境,他们希望得到更多的包容,但他们也要遵纪守法。 对于小荣被罚50元这件事,你有何看法?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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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哈尔滨,女子是全职主妇,没有经济来源,她父亲病危住院,费用大部分都是哥哥掏的,女子便想给父亲买套寿衣尽孝。她带着丈夫去店里选寿衣,结果刚进店,丈夫就让店员拿套最便宜的,女子不乐意了,说要买就买好的,你有本事给你爸也买最便宜的。丈夫一听立马火了,冲女子大喊:你一毛钱都不挣,就知道花钱,就买最便宜的,爱要不要!
    (案例来源:椒点视频) 李曼曼今年刚过30,她结婚早,20出头就成了家,从此便一心一意地做起了全职主妇,每天围着家庭琐事打转。 她的丈夫刘海峰是个普通上班族,虽然收入不算太高,但维持一家人的生活还是绰绰有余的。 这段时间,李曼曼因为父亲的事没少发愁,老爷子上了年纪,身体是一天不如一天。 父亲前阵子突发疾病住进医院,医生说情况不妙,让一家人做好心理准备。 听到这个消息,李曼曼心里像压了块大石头… 她不上班,手里没有积蓄,父亲住院期间,丈夫刘海峰掏了点钱,交了两天的住院费,剩下的费用,都是李曼曼的哥哥出的。 李曼曼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她觉得自己作为女儿,不能在父亲最需要帮助的时候出一份力,心里很是愧疚。 考虑到父亲所剩时间不多了,李曼曼想着住院期间她在经济上也没帮什么忙,就决定给父亲买一套寿衣。 于是,她带着刘海峰来到市里的寿衣店,打算挑选一套合适的。 逛了一上午,两人进了好几家店,都没找到合适的。刘海峰显得有些不耐烦了,不停地催着李曼曼,让她随便买件得了。 李曼曼觉得买寿衣不能对付,必须得挑到合适的。 当两人又走进一家新店时,店员迎了上来,问二位需要什么?李曼曼说:我想买件寿衣,我父亲56岁,现在在医院情况不太好。 店员听后,挑了一件寿衣拿给李曼曼,说56岁的话,这件挺合适的。 这时,刘海峰突然在一旁发问:你家最便宜的寿衣多少钱?店员说最便宜的99元起。 李曼曼在一旁听后,生气地问刘海峰:你为啥每次一上来都要最便宜的?我能不能先看一会? 刘海峰一听,火气就上来了,他口无遮拦地骂了句脏话,大喊你都看了一上午了!走几家店了? 然后,他全然不顾李曼曼的想法,让店员把99元的寿衣拿出来看看。 李曼曼觉得很是心寒,这要换成刘海峰的亲爸,他还会买最便宜的吗? 店员把便宜的寿衣拿出来后,李曼曼一把抓起扔在一旁,说我不要99的! 刘海峰神色一变,当着店员的面推搡起李曼曼来,说你一天天事儿咋这么多?一分钱不挣,倒是挺能花,钱都是我挣的,全都你花了! 李曼曼一听这话,委屈坏了,她虽然不挣钱,但在家里都是花一分要一分,从来不敢乱花钱。 她眼泪在眼眶里打转,大喊道:我花啥钱了?我给我爸买套寿衣,咋地了? 刘海峰却毫不退让地说:你爸住院我花多少钱了?你要买寿衣,那就只能买99的,不买拉倒! 李曼曼回击道:那你给你爹买99的去吧!说完两人又相互推搡起来,店员见状连忙上前拦架。 刘海峰边推李曼曼边吼道:一天天分文不挣,就研究花了!今天周一,我一堆事,还得很你给这买寿衣,我告诉你,就给你300块,爱买啥买啥吧。 说完,他扔下300块钱,头也不回地走了。 李曼曼一个人无助地站在店里,看着地上的300块钱,心里五味杂陈。 她觉得自己好失败,作为女儿不能给父亲提供更好的医疗条件,作为妻子又得不到丈夫的理解和支持。 她蹲在地上,双手捂着脸,嚎啕大哭…… 有人说,这件事告诫女人,一定要有自己的经济收入,这样才能腰板挺直了活! 那么,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李曼曼这件事呢? 1、李曼曼与刘海峰作为夫妻,应当享有平等的家庭地位。 《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然而,刘海峰在寿衣购买过程中表现出的不尊重、不耐烦和推搡行为,显然违背了夫妻平等的原则。 他的态度和行为不仅伤害了李曼曼的感情,也破坏了夫妻之间的和谐关系。 2、如果李曼曼在经济上确实困难,且刘海峰有能力但拒绝提供扶养,那么李曼曼可以依法要求刘海峰履行扶养义务。 《婚姻法》第20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虽然此案例主要关注的是寿衣购买问题,但其中也涉及到了扶养义务的问题。 刘海峰作为丈夫,应当在经济上支持妻子李曼曼,尤其是在她需要为父亲购买寿衣这样重要的时刻。 然而,刘海峰不仅未能提供足够的经济支持,还指责李曼曼“分文不挣,就研究花了”,这实际上是对扶养义务的忽视和逃避。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为化名)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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