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小偷盗窃他人摩托车,男子追赶小偷,小偷受伤,小偷要求男子赔偿误工费33万元。交警认定为交通事故,男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据此判决男子赔偿小偷116255元。保险公司和男子都不服,二审法院认定为正当防卫,驳回小偷的赔偿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小偷付某来到徐先生家,将其放在楼下的摩托车骑走,摩托车里有几千块钱现金以及工作文件。
徐先生发现后,小偷已经扬长而去,徐先生马上开上自己的车去追赶,并且及时的报了警。
由于当时已经是深夜,不容易辨别路况,徐先生追了两个多小时,一无所获,小偷的踪影没有看到。
恰好此时徐先生的车油箱已经告罄,便来到加油站,准备加油。
正所谓无巧不成书,在去往加油站路上竟然看到了一个人在骑摩托车,而这辆摩托车正是自己的,徐先生赶紧追上去,打开车的窗户,喊道,你站住,停下来。
小偷也许是做贼心虚,听罢,加大油门迅速逃跑,徐先生在后面开车追赶,紧咬不放。
两个轮子的摩托车肯定跑不过四个轮子的汽车,尽管小偷使上了吃奶的力气,但还是渐渐的被徐先生赶上。
恰巧前面有一个急转弯,摩托车上的小偷被摔倒,在后面追赶的徐先生来不及刹车,直接撞向前面的小偷和摩托车,徐先生车飞向旁边的田里。
幸好徐先生无大碍,下车查看发现,小偷被撞的不轻,急忙拨打110和120。
小偷经过抢救,生命没有危险,但是受了重伤,10级伤残不能干重活,门牙少了三颗。
付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出狱后付某将徐先生告上法院,要求徐先生赔偿医疗费以及误工费等33万元。
在法庭上付某说自己偷徐先生车有错,但徐先生开车将自己撞伤,应当赔偿自己的医疗费和误工费。
付某说自己家庭经济困难,医疗费已经花了几十万元,而且都是借债,徐先生的车有保险,能赔一点是一点,就当减轻自己的一点负担。
当时交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经过勘察,交警认定为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徐先生应当承担事故的90%的责任,因为徐先生没有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换句话说就是没有保持车距。
付某因为无证驾驶摩托车,承担这起交通事故的10%的责任。
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徐先生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要赔偿115000元,徐先生承担1255元。
伤害性不大,侮辱性极强,徐先生认为赔钱事小,维护正义重要。徐先生认为,自己追赶小偷是自救行为,是正当防卫,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徐先生和保险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不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而是健康权纠纷。
付某的受伤是因为徐先生的追赶,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徐先生是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可以阻却违法事由。
所以,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徐先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从法律上如何看待这件事情呢?
1.徐先生追赶付某,属于自救行为。
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徐先生在发现自己的摩托车被盗后,第一时间报警,但因为警方来不及出警,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追赶小偷,属于自救行为。
2.徐先生追赶小偷,属于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本人的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正当防卫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付某偷盗摩托车,徐先生的合法财产遭到侵害,徐先生开车追赶是人之常情,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但付某为了逃跑,车速过快急转弯时摔倒,付某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既然徐先生没有侵权行为,没有过错,即便付某受伤,那徐先生也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交警认定为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属于认定错误。所谓的交通事故必须是正常通行的车辆发生了碰撞,而徐先生是正在追赶小偷付某发生了意外,所以不属于交通事故。
付某盗窃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处罚,同时不可以要求徐先生赔偿。
3.付某偷盗摩托车,属于盗窃。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盗窃达到一到三千元的,属于数额较大,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付某偷徐先生的摩托车,摩托车最少值个1万元左右,所以付某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属于咎由自取。
小偷偷东西有错在先,竟然反告受害者,一审法院竟然支持了小偷,也算是奇闻了。(文中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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