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自2013年起上线运行10年的中国裁判文书网行将落幕,最高法拟另起炉灶,建设裁判文书库,裁判文书不再全面开放,而是供司法干警内部查询的消息一出炉,就一石激起千层浪。

批评者主要集中在法律学者和律师两个高知群体。清华法学院教授劳东燕在微博感慨:“心里很不是滋味”;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发文;更有律师彭瑞萍律直指;律师曹宗文发声: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这不禁让人想起罗大佑的一首歌:“《告别的年代》”。

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只是普通老百姓。没什么高屋建瓴的义理多讲;只想分享个亲身经历的鲜活司法案例,以说明裁判文书不再公开之弊。

今年我代理了个继承纠纷案。该案例一言以蔽之:对方当事人一个劲儿抵赖、撒谎,结果却还得着“赠品”了——二原告主张的遗产款之一部分,被“推定”成了对他的“赠与”。事发江苏南通市崇川区法院南通港法庭,承办法官夏建华。太可乐了。

拿“干货”,拿证据说话。该案经历3次听证、1次正式开庭。

5月19日,第1次听证。

我出示对方当事人支取、被继承人王某名下3张邮储存单合计6万余元的取款业务凭证。清晰可见取款人是他;他就敢当堂睁眼说瞎话,说不是他取的,从来没见过存单。他代理人——女儿念过大专,看取款人标明是他,知道没法赖,帮改口说:记不得了,要去银行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故书记员概括记录为:“:我没有取过,我去银行问。”

时间稍前,我还出示了疑为他取的,被继承人严某名下农行3存单、王某名下农行2存单的业务凭证。不过,农行出于风控,客户经理只是手写标记了取款金额,不肯透露实际取款人。他都一概否认:“我没见过,也没取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那次庭后,我又进行了调查、复合。被继承人去世前夕,留下108000元现金,交待给原告2,回头给对方当事人接管了;对方当事人和原告1平分掉48000元后,剩余60000元转存至当时在世的母亲王某邮储银行名下。他一年后支取的王某3邮储存单6万余元,就是这笔钱。被继承人严某去世前遗留款108000元的流向,是查清并形成证据链的。

6月21日,第2次听证。

对被继承人严某名下农行3存单,他继续否认支取。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8月15日,第3次听证。

这时,承办法官已依申请、依支取去农行调取来严某名下3存单的,有取款人签名的个人业务凭证(王某名下2张漏查,尤其第1张,在严某去世时已存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数额应析归严某)。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这次铁证如山,对方当事人赖不掉了。其律师戴洪林忽帮改口称:这3张存单合计45000元就包含在108000里;笔录记载为:“被代:……严有华……取款是事实……严汉书在病故前将63000元交给原告严淑华,严淑华将该现金交给被告严有华保管,共计十万八千元,在被告严有华处……”

这样,存单和现金就混为一谈了。但,撒谎撒出明显破绽来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因为108000元现金的分剩款60000元,已于2016年1月23日完成存至王某邮储银行名下;而严汉书农行3存单里,还有2月1日支取的。这2月1日农行取款,怎么存得进1月邮储存款呢?时间不可逆,不倒流,是自然规律,谁也不能违反,爱因斯坦不能,法官也不能。再有,漏查的1张王某名下农行存单,当时就存在,原是严某代管的,支取时间还要在后边。这张存单怎么解释?

对于对方当事人及律师戴洪林把严某农行3存单混入108000现金的说法,二原告强烈反对,后更要求依法处罚其虚假陈述行为,及制裁其隐匿、侵吞遗产行为。但,反对无效。

9月16日,是转正式立案后的正式开庭。

关于漏查的被继承人王某名下2存单取款业务凭证,对方当事人当堂表示:“原告编造的”。血口喷人简直把人肺都气炸。农行出具的东西,原告方也没技术能力去造假呀。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11月14日,审限届满,判决书下达。那6万余元,对方当事人代存至王某邮储行名下的,严汉书现金分剩款,居然被“推定”为,是对一路抵赖、撒谎的对方当事人的“赠与”了。

好玩的地方在于,5月19日第一次听证时,原被告三方,众口一词,不存在赠与(这构成了无争议事实,系免证事项)。所以,承办法官的“推定赠与”,还是绕了一个大弯子,迂回进行的。

第一步:既然原被告三方都不主张赠与,那么,先推定为:被继承人严某处分(赠与)自己份额给了当时在世的王某。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可是,判决书中所谓严汉书临终卧床期间把钱款“交给严淑华保管,并交待给王连珍今后的使用……”,插入的“并交待给王连珍今后的使用”这句话,我反复翻看历次听证、开庭笔录及对方当事人《民事答辩状》、自己历次庭后《代理词》等文本,都找不着出处呀。

据原告2回忆:当时被继承人严某交代对象就她一人,无其他人在场;他就是指指箱子,说钱在里边,没有其他话。她事后告诉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是砸箱取钱的,清点后告诉她108000元。他连钥匙都没有,也不知当时究竟是严某睡着了,还是无力说话,还是不愿交给他钥匙。

既然严某交待钱款时,现场就原告2,无其他人,而无论原告2任何说法,也都是“孤证”。所谓“孤证不举”,是只能参考,不能定论的。

被继承人严某明确交待钱款给王某(那就是处分、赠与自己份额给王某);和无交待,而子女考虑王某万一日后大病有大开支,对这钱暂不分割,作为“公积金”放那(那就是严某遗产和王某个人财产的混合物,属于王某和原被告4方共有),这是两回事啊。

第二步:对方当事人把这60000元,在代存至王连珍名下一年后就支取掉了,且他本人在5月19日听证中,还不承认是他支取的。判决书中却说:“对于严有华在王连珍生前取出的王连珍银行存款,严有华称已经全部用于王连珍的生活和严汉书的祭祀等……结合生活常理,如果仍有结余,王连珍未要回,那么应当推定为赠与。”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可这“推定赠与”,既不符合生活常理也不符合逻辑呀。一、这笔防病保命钱被支取,是2017年春夏,仅存了一年,离王某2021年底去世还差近5年呢,防病保命钱能这么早早支取、“赠与”掉?二、王某当时工资近2000元/月,她2009年消化道重症后即素食度日,5月19日、8月15日两次听证中,对方当事人都自认代管工资卡每月只给她1000元生活费,工资都约半剩着,基本生活够用;又没发生生病等大宗支出,这笔存款动用不到呀!三、按这推定的逻辑,她工资卡、工资款也由对方当事人代管了,她也一直“未要回”,是不是也该“推定”成:她月月工资赠与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再月月回赠她1000元?

判决书中,还出现了明显事实判断错误。“推定赠与”前,有句铺垫——“王连珍生前系农民,养老金收入极其有限,当时王连珍也没发现额外的经济来源”。完全不是这么回事。2016-2017年,王连珍早就拆迁农改居变城市居民,领社保工资第5-6个年头了,当时月工资约2000元,之前拆迁中也多多少少有点收益(严某代管);根本不是什么靠微薄农保金吃饭的农民。陈桥万顷良田拆迁项目,是明星官员——现黑龙江政协主席、原南通市常务副市长蓝绍敏2010年下半年发动的,这在本地几乎尽人皆知。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若是裁判文书今后不再公开了,网友哪有机会看到“迂回连环赠”、不停撒谎有“赠品”这般妙趣横生的司法故事呀。人生中,岂不是少了诸多阅历、见识和乐趣?

当然,以上不过是玩笑话罢了。

要反拨上述裁判,一个途径,就是回到司法条文,回到证据规则。赠与事实的推定,是有前提条件的,那就是基础事实必须能够证实。对此,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9条、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86条第1款,均有清晰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即关于赠与事实,当事人不仅要主张,要举证,且举证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不是高度盖然,也不是占比较优势,而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在没有形成严密证据链,甚至没法交叉验证,甚至根本就没有任何证据,且当事人均不主张赠与的情况下,又怎么能作连环认定——严某赠王某、王某赠对方当事人呢?

要反拨上述裁判,再一个途径,就和裁判文书的公开相关了,即通过类案检索来反拨。

我国虽非判例法国家,而是成文法国家,但为防止出现明显的“同案不同判”——有伤司法公平、公信的现象,司法实践中,也是素来比较重视类案检索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律师对裁判不服,是有望通过类案检索,去尝试矫枉纠偏的。试举一例,我就轻轻松松检索到;发现相对而言,要公平公正得多。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裁判文书若不再公开,当事人、代理人、律师,就少了不服裁判而试图通过类案检索来矫枉纠偏的途径。一个绝佳的上诉利器就没了。承办法官一槌定音,咋说咋算,不服也得服,要反拨,难上加难了。这貌似是强化了司法的权威。

这不禁令人想起《论语》子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知识就是力量,信息就是权力。裁判文书不再公开,另建裁判文书库供司法干警内部查询,其本质,是信息的垄断,权力的上收。

这究竟是使司法权得以强化,还是令司法的权威,外强中干脆弱化了呢?恐怕是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小时候,看过丹麦作家安徒生的童话故事——《国王的新衣》。国王头顶王冠,手握权杖,一言九鼎,不要太权威哦。他说他穿着五彩神衣,大臣附和、民众附和,没人敢说二话。偏巧,一个不谙世故的小孩子,天真的说:没看见衣服,国王光着身子呢。人微言轻,却又有如惊雷,一句话就把附和国王新衣漂亮的臣民们给点醒了:自己怎么能诚信度不如一个小孩子呢!纷纷实话实说起来。国王的权威,一瞬间就摧枯拉朽式的土崩瓦解掉了。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其实,我说裁判文书不再公开,网友会少看不少司法故事或事故,会少掉很多人生阅历和乐趣,不过玩笑话。民众普遍,是不愿进法院、打官司的。那太耗时费力伤元气了。所以,普罗大众,也未必多关心司法问题,多数人心里,只怕是祈望官司不要弄到自己头上来。

但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万一哪天,案件摊到自己头上来了呢?一旦不再方便通过裁判文书公开,进行类案检索,去对自己不服的裁判,进行翻盘,承办法官说啥就啥;到这时候,权利受损的,就是当事人了。这人,既可能是你,也可能是我,还可能是他。

所以,裁判文书不再公开,兹事体大,其实是个和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紧密攸关的事情,至少是潜在紧密攸关的。

法谚有云:“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信仰法律的主体,应该是人民。走群众路线,司法为民,裁判文书等司法信息,还是应该保持并持续扩大共享范围。司法水平,应该在广泛的群众监督的倒逼中,得到提升。这才是推进国家法治进步的大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