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本案例由浙江工商大学2022级刑法学研究生俞茗桢撰写,特此说明。

一、指控事实

1999年12月,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门楚(Rigoberta Menchú Tum)等人在西班牙国家高等刑事法院对危地马拉总统蒙特(José Efraín Ríos Montt)提出指控,包括危地马拉军队和军事资助团体造成的恐怖主义和酷刑,其中提到约20万受害者(83%是玛雅土著)。申诉人门楚作为危地马拉原住民,指控中提出蒙特等被告人将玛雅人作为一个种族群体目标,并且由于意识形态而有意消除危地马拉“民族”群体的一部分,指控事实主要包括蒙特为了铲除叛军,派兵屠杀奎其省(Quiche)内可能协助叛军的伊西尔(Ixil)玛雅原住民,放任军方犯下强奸、凌虐、酷刑、纵火等恶行。申诉中提到的事件还包括了1980年西班牙驻危地马拉大使馆遭到袭击事件,以及几名西班牙国籍的牧师、其他国籍的牧师以及申诉人的亲属的死亡。

  • 争议焦点及经过

关于西班牙是否有权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本案经申诉人申诉,西班牙公共事务部门上诉,历经了国家高等法院中央调查庭、国家高等法院刑事庭、西班牙最高法院和西班牙宪法法院,相关判决基于西班牙《司法部门组织法》第23.4条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6条,围绕着辅助性原则和关联性原则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一)申诉人

由于申诉事项中涉及到西班牙驻危地马拉大使馆遭到袭击事件以及西班牙国籍的牧师死亡,申诉人认为依据西班牙《司法部门组织法》第23.4条,西班牙法院具有该案件的管辖权。《司法部门组织法》第23.4条于1985年颁布,允许对非西班牙人在西班牙境外犯下的某些罪行进行起诉,包括种族灭绝、恐怖主义以及西班牙政府批准的国际条约所承认的其他罪行。

(二)国家高等法院中央调查庭

公共事务部(ministerio publico)认为西班牙法院不具有管辖权,但是这一意见被西班牙国家高等法院中央调查庭驳回。中央调查庭在裁定中提出目前没有记录危地马拉因同样的事实展开其他的诉讼,而普遍管辖权作为一种基于维护人类文明共同利益行使的管辖权,实施此类行为的国家(指危地马拉)不能声称干涉其主权。为了说明这种管辖权的合理性,中央调查庭特意介绍了辅助性原则(the principal of subsidiarity),并指出这种辅助性原则的依据是《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6条。因此危地马拉的领土管辖权不是排他性的,当地法院本身未能处理特定事项的时候,普遍管辖权的域外性质是必需的也是合理的。

(三)国家高等法院刑事庭

公共事务部对国家高等法院中央调查庭的这项决定进行了两次上诉。2002年12月13日,国家高等法院刑事庭裁定西班牙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刑事庭认为《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6条虽然肯定了普遍管辖权的合理性,但同时给予了领土国优先权。换言之,刑事庭认为辅助性原则的含义是只有当领土国(指危地马拉)的起诉有明显的法律障碍或者法官受到来自官方或事实上的权力压力,使其无法执行司法职能的情况下,西班牙法院才能采取行动。因此,目前没有充分的记录证明危地马拉法院无法或者不愿意进行审判起诉,危地马拉的《民族和解法》也明确允许进行种族灭绝的诉讼,西班牙法院应当置身事外。

(四)西班牙最高法院

2003年2月25日,西班牙最高法院以8-7的投票推翻了国家高等法院的决定。以8票胜出的多数方主张与西班牙有明显联系的案件可以继续进行调查,因此该案被重新审理并发回重审,但是只调查1980年大使馆屠杀中对西班牙公民可能施加的酷刑,以及1980年至1982年军方杀害的四名西班牙牧师遭受的酷刑。其他所有种族灭绝和恐怖主义的指控,以及针对非西班牙人的酷刑指控均被驳回。

1.多数派的立场

(1)关于辅助性原则

辅助性原则需要对领土国法院“无法或不愿意审判起诉”进行判断,这意味着一个主权国家的法院需要对另一个主权国家的司法能力进行判断,最高法院认为这种判断或许适合国际刑事法院,但是国内的法院无权做出这种判断。

(2)关于《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6条、第8条

最高法院认为《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6条并不局限于领土管辖权和国际刑事管辖权,但《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明确列出这两种管辖权就意味着其他任何管辖权都是附属的。而且依据《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8条,各国对发生在境外的种族灭绝事件应当诉诸联合国而不是行使普遍管辖权。在本案中,联合国曾对危地马拉派出过一个特派团,并在报告中提到了相关人权保护的情况,但是却没有设立一个类似于卢旺达和前南斯拉夫问题的特设法庭。因此最高法院认为西班牙也无权对这项种族灭绝的指控行使管辖权。

(3)关于关联性原则

最高法院认为,虽然《司法部门组织法》第23.4条表面上规定得很明确,但是不能不论犯罪地点、犯罪人和受害人的国籍,对世界上任何地方的犯罪罪行提起刑事诉讼。管辖权作为国家主权的表现,普遍管辖权应当考虑普遍正义原则和其他国际公法原则之间的兼容性问题,这里的国际公法原则主要包括尊重他国主权原则和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如果不是联合国授权或者是有其他具体条约的规定,普遍管辖权需要与国家利益有所关联。

因此,最高法院认为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西班牙领土上存在相关的犯罪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种族灭绝的指控与西班牙国家利益存在联系,因此宣布本国法院仅对1980年西班牙大使馆屠杀和被军方杀害的四名西班牙牧师两个上诉事实有权行使管辖权。

2.少数派的立场

七个投了反对票的法官并不赞成上述标准。

(1)关于辅助性原则

少数派认为辅助性原则在当时的西班牙成文法中并未得到体现,基于普遍管辖权的目的是避免有罪不罚,普遍管辖权不应当受到辅助性原则的约束,而是应当受到竞争原则的约束。这就不要求充分证明领土国法院不作为,只要提供合理的证据证明申诉人所指控的罪行当前并未得到有效起诉即可。

(2)关于关联性原则

少数派主张与西班牙的利益联系只是适用普遍管辖权的一个要素,而不是先决条件。他们认为西班牙法院对危地马拉蒙特案件的管辖权是合理的。因为本案中西班牙人虽然不是种族灭绝的目标群体,但是他们是作为危地马拉玛雅人这一灭绝目标的受害者。如果这个案件被认定为与西班牙利益没有关联,那么关联性原则就会成为所有种族灭绝案件中排除或压制普遍管辖权的借口。

(五)西班牙宪法法院

申诉人最终向宪法法院寻求宪法保护。

1.关于《司法部门组织法》第23.4条

宪法法院认为《司法部门组织法》第23.4条实际上给予普遍管辖权非常广泛的范围,它的唯一限制就是罪犯没有在国外被定罪、被判无罪或者被赦免。这意味着该条款只侧重于犯罪的性质,而不涉及与法院地的任何联系。考虑到灭种罪行的严重性和国际性质,普遍管辖权应当主张一种并行的状态(concurrent jurisdiction),而非辅助状态。由于辅助性原则缺乏文本支持,这种限制实质上会过于严苛,它要求申诉人证明在领土地法院无法提起任何诉讼。

2.关于《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6条

宪法法院同时反对了下级法院对《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6条的解读。下级法院认为《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6条隐含了一种辅助性要素,但宪法法院认为虽然《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6条没有列出其他管辖权,但是这种“沉默”不能视为对其他司法管辖权的隐含限制。恰恰相反,《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第6条规定的是各国的最低义务。如果对这一条款作出限制性的解读,那么将会违反国际法中规定的避免有罪不罚义务。而且这种限制性解读将会导致公约缔约国的行动被施加更严格的限制,而非缔约国则完全可以依靠国际习惯法来行使普遍管辖权。

3.关于关联性原则

之前最高法院的多数派认为依据国际习惯法(customary international law),案件管辖需要存在关联性原则,包括被告人位于领土上、受害者的国籍或者与西班牙的国家利益相关,但是宪法法院对这些要素均一一反驳。

(1)关于国际习惯法

宪法法院认为国际习惯法上是否存在这种关联性原则仍然是有待商榷的。

(2)关于被告人位于领土上

宪法法院认为虽然被告的出庭是审判所必需的(因为西班牙禁止缺席审判),但是这并非是立案调查所必需的条件,因此西班牙仍有权就本案行使普遍管辖权。

(3)关于受害者国籍

宪法法院认为这种限制实质上是在废除《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因为在种族灭绝案件中,如果受害者国籍是一种限制性要素,那么就要求被告人将全体西班牙人作为灭绝对象,这实质上是一种不可能的解读。

(4)关于国家利益

宪法法院认为普遍管辖权是完全基于犯罪的性质,在普遍管辖权下的跨国界起诉实质上代表的是所有国家的共同利益,这种合法性不应当取决于某个国家的特定利益,否则将会剥夺申诉人获得有效司法补救的权利。

宪法法院的判决实质效果是将危地马拉种族灭绝案发回调查法官,并且恢复了对被告人的大部分种族灭绝指控。

  • 蒙特案后续

事实上,虽然西班牙宪法法院确认了对本案的管辖权,但审判里奥斯·蒙特仍需要一系列复杂的国际协作程序。

(一)西班牙法院请求引渡被拒

2006年,重新审理此案的西班牙法官圣地亚哥·佩德拉兹前往危地马拉审讯蒙特等其他被告,但是辩方对此提出了至少15项上诉,佩德拉兹法官的审讯因此停止。尽管审讯进展困难,佩德拉兹仍然对包括里奥斯·蒙特在内的7名涉案人员发出了引渡逮捕令。根据这项指令,危地马拉法院逮捕了部分涉案被告人,然而2007年12月17日危地马拉宪法法院驳回了西班牙国家高等法院的请求,认为西班牙无权审判危地马拉的公民,阻止了里奥斯·蒙特等被告人向西班牙法院的引渡。

(二)危地马拉法院完成审判

2001年6月6日,正义与和解协会在危地马拉国际人权联合会成员组织人权法律行动中心的协助下,在危地马拉对里奥斯·蒙特及其最高军事指挥部提起刑事诉讼,指控他们犯有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该案被危地马拉第二刑事初审法院受理,但里奥斯·蒙特作为危地马拉国会当选议员,这使他获得了议会豁免权,逃避了刑事诉讼和可能的定罪。

2012年1月14日,里奥斯·蒙特的议员任期结束,起诉豁免也因此终止。1月21日,卡罗尔·帕特里夏·弗洛雷斯法官传唤里奥斯·蒙特作证,蒙特将对他17个月的总统任期内军方对“伊西尔三角”玛雅部落的72起犯罪行为负责。有记录表明,有1771名伊西尔原住民被杀害,另有1400起侵犯人权案件和29000起强迫流离失所案件。在近一年的时间里,该案的审判程序几乎陷入僵局。因为辩护律师提出了数十项宪法权利保护、质疑以及其他法律动议,试图阻止审判。2013年1月28日,弗洛雷斯法官应辩方的要求回避后,米格尔·安杰尔·加尔维斯法官接管了此案。

审判于2013年3月19日正式开始,2013年5月10日危地马拉法院判决里奥斯·蒙特犯有种族灭绝罪和反人类罪,这项长达718页的判决书是根据证人、专家、军事文件和27次听证中提出的其他证据提供的证词作出的。法官们裁定,在蒙特的指挥下,危地马拉武装部队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计划,旨在消灭伊西尔地区的玛雅原住民。根据《危地马拉刑法》第376条和第378条,里奥斯·蒙特被判处50年和30年监禁,合计共80年监禁且不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