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之质量保证金返还,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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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质量保证金返还是指发包人依据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支付承包人

质量保证金和质量保修金的区别

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金对应的是质量保修期。

法律依据

3.1 《建筑法》第62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3.2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年限;(2)防水防漏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装修为2年。

3.3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及返还期限

4.1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6条,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不能同时预留。第7条,预留比例不得高于结算总额的3%。但是该规定不具有强制力,可以约定高于该比例。

4.2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7条,发包人应当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情形。

管辖法院

是否适用专属管辖,存在争议。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否应视缺陷责任期是否届满、返还条件是否成就、保证金的约定是否有效确定。

律师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对专业性要求较强,当发生争议时,建议委托专业人员参与解决。如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百度查询“张富洲律师”,与本律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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