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郯城,一对夫妻,在过年时买树木时,偶然发现村旁边山林荒废,无人种植,便起了承包山林的心思。他们立即找到村委会,说明来意。村委研究表示同意。时隔多年,合同到期,夫妻子女找到村委,要求支付收益,却意外遭到拒绝。法官会支持夫妻子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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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来源:山东郯城法院

1、案件回顾

这件事还要从1985年开始说起,居住在郯城的毛某,由于过年,便与妻子商量,卖一棵树换点钱,让家里吃点好的。

回家的路上,他与妻子发现自己村子旁边的山林荒废,没有人种植树木,在那个年代,除了种粮食,树木也是一大经济来源,毕竟当时基本都是木质家具,根本没有电器,谁家能卖出一棵树,就能换点过年钱。若是将山林承包下来,虽然自己享不了几天清福,但子女可以吃到这份红利。

说干就干,毛某与妻子便找到村委会,说明想要承包山林的意向。经过几日的商讨,村委决定签订山林承包合同。

协议规定,甲方也就是毛某一家,负责山里种植以及看护工作。合同期限为30年,到期后,乙方出售或者转手时,则按照28分账,乙方获得2成收益,甲方获得8成收益。

毛某非常欣喜,很快就把山林种满。期间,他还与妻子生育了三个孩子,过着幸福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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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多年的辛勤劳动,导致身体留下的病根,最终还是没能战胜病魔,毛某及妻子永远离开了子女。但在去世前,他们将合同的事告诉了子女三人,并在后续合同的签订,通知等工作都交由子女接手。

一晃30年过去,合同到期,子女欣喜找到村委(经过多年发展,村委已经与附近几个村合并成新的村委会),索要当初合同应得收益。但却被告知,山林是公益林,无法出售,没有任何收益。

无奈之下,毛某子女只能通过自己的途径,对山林展开调查,没想到这一调查,还真有发现。村委早就已经将山林以100多万的价格,转手给其他人。愤怒的毛某子女,立马找到律师,将村委告上法庭,要求村委支付自己100万元收益。村委却又辩解称,甲方毛某一家,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无效。法院对此会如何审理?

2、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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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毛某一家虽然未能提出看护工作,但村委会与毛某一家已在相关单位进行公证,也就是说合同有效。此后合同到期,子女向村委会索要收益时,村委会也知晓合同的存在,第一次借口也是山林无法出售,说明合同双方都认为有效。此外,山林虽然有部分公益林,但并不是全部,也就是说,其他山林是可以合法出售的。

而又根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10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也就是说,村委会必须按照合同内容,支付相应的报酬。

最终,法官判定,毛某一家胜诉,村委败诉,支付毛某8成所得收益,也就是972537.6元。

虽然合同签订人离世,但由于中国继承法的规定,毛某子女享有合法继承权利,并不能因为村委换代,而否认合同合法性。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