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有刀,想砍我”杭州萧山一女子下班回家,就看见小偷正在卧室行窃。小偷见状拔刀威胁并夺门而出,女子报警小偷被抓!法院当庭判了11年

案件来源:杭州萧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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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生活在杭州萧山,这天上了一天班的她,感到十分疲惫,想着回家洗个热水澡,早早地休息。但到了门口,她却傻了眼。因为她的房门虚掩,显然是被撬棍撬开的,其中还传出翻东西的声音。(文中名称均为化名)

袁某不仅加快脚步,闪身进入房间内,发现房间内杂乱不堪,到处都是被翻找的痕迹。她还注意到,声音是从卧室传出来的。

袁某小心翼翼来到卧室门前,看见一男子正在翻找床头柜。不知怎么滴,或许是处于小偷厉某的警觉,他突然转身看向袁某。袁某被吓了一跳,但出于本能反应,就想锁住房门,防止厉某逃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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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某见状,也是慌忙将贵重物品揣进包里夺门而出。就在经过袁某时,袁某依然不依不饶,扯住厉某衣角。

无奈之下,厉某只好拿出事先准备的水果刀,对着袁某说:“我有刀,快放开,不然砍了你。”袁某哪见过这种阵仗,心里十分害怕,便将手松开了。

厉某看准机会扔掉水果刀和撬棍就跑了出去。袁某望着空荡荡的房间,许久未能回过神,直到一滴液体从颈部流下来,随后伴随着刺痛才将其惊醒。

袁某立马拿出电话报警,很快警方就根据厉某所遗留下的脚印,水果刀等线索,将厉某抓捕归案,并将其送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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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室抢劫行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或许在大众眼中,厉某属于典型的行窃罪,为什么会定性为抢劫罪呢?实际上,案件发生时,显然厉某以被袁某发现,而且在发现后,依然没有停止该行为,并拿出刀具进行威胁,所以被视为抢劫罪

那么厉某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呢?

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袁某颈部受到伤害,并出现流血,但由于属于轻伤,并不符合故意伤害量刑标准,故不触犯该条法律。

最终,法官认为厉某犯抢劫罪,处十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2000元。即可执行。

厉某原本可以在发现后,立马停止盗窃行为,将损失降到最低。然而,他没有这么做,反而继续实施盗窃。最终,才导致自己受到11年的牢狱之灾,实在是糊涂。

对于本案,你有什么想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