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中安新闻客户端讯 红、黑二色是法袍中经典配色,如果红色代表果敢、勇者无畏,那么黑色则指代肃穆、忠心耿耿。在合肥中院,有三位法官,他们既是业务精湛的办案能手,也是立场坚定、敢为人先的青年法官,更是践行司法为民,为人民群众释法析理的公平正义守护者。2023年,王二辉、刘付兴、朱斌斌三人获选“第二届庐州人民满意的好法官”称号。
王二辉:巡回审判“面对面” 司法为民“零距离”
2020年,合肥中院被确定为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成立速裁快审团队。据统计,自2020年5月成立以来,速裁团队承担了合肥中院绝大多数简易案件的审理工作,合计结案11270件,有效实现了简易案件的集中审理,让案件平均审理周期也较以往缩短了一半。此外,为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加快速裁案件办理流程及卷宗流转速度,对于符合实施细则规定的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二审案件,实行独任制进行审理,用实际行动践行为民司法的服务宗旨。
工作中的王二辉法官。
2022年8月,合肥中院瞄准改革新方向,创新推广民商事案件二审巡回审判机制,组建民商事案件巡回审判团队进驻基层法院。
“作为巡回审判团队成员,我和朱斌斌、刘付兴、杨淼等法官会定期到基层法院开展巡回审判工作,负责办理驻点法院辖区内应当由中院受理的部分二审案件,并承担开展民商事案件审判业务指导,开展答疑解惑、普法宣传等职责。”王二辉告诉记者,“我们各有一个团队,每个团队由一名员额法官、一名法官助理、两名书记员组成,目的就是提高办案效率,让群众少跑腿,就地就能化解矛盾纠纷。”
王二辉表示,巡回审判团队会把调解工作贯穿办案全过程,做好释法说理、服判息诉工作,着力解开当事人心结。“针对批量式、多发性案件,我们会充分利用示范案件指引作用,选择典型个案先行调解,推进大量类案快速化解。”此外,巡回审判团队成员还会变身“话务员”,定期轮值合肥法院12368热线集约服务中心,通过电话回访,积极回应群众答疑解惑需求。
“‘好法官’的称号,既是一种肯定,也是一种鞭策,更是一个起点。”作为三名法官中工作经验最为丰富的一位,王二辉表示,“未来,我们将继续深耕审判一线,以拳拳之心回应群众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刘付兴:速裁“提速”也要“走心”
将涉及劳动争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等事实相对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由速裁快审团队集中审理,以期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及效率。刘付兴接受工作调整,成为速裁快审团队成员。
工作中的刘付兴法官。
“试点”意味着诸多的先行先试,刘付兴表示,探索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合肥模式”成了团队的光荣使命。“刚来时,由于审判辅助事务中心还未建立,送达、排期等工作都是自己上,后来,在其他部门的协同之下,我们在全院首次进行了裁判文书电子送达,让提速增效成为了可能。”谈起速裁快审团队的一系列“提速”尝试,刘付兴介绍,积极探索二审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开展集中谈话、门诊式审理等取得了良好效果。
2020年以来,刘付兴承办了八成左右的合肥中院受理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二审案件,在他看来,这类纠纷虽然看似简单,但却包含侵权关系、强制保险关系、商业保险合同关系等多个法律关系,且受害人在事故中常常遭受严重的人身损害,侵权人往往也面临着巨额的赔偿,当事人矛盾冲突激烈、对立情绪严重。因此,刘付兴尤其重视裁判文书的分析说理,以期妥善化解矛盾、定分止争。
“速裁需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缩短审理周期,提高办案效率。”2022年6月21日出版的《人民法院报》报道了刘付兴办理的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刘付兴发现双方当事人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侵权人对于权利人主张的事实和赔偿金额均未提出实质性抗辩,缺少一般诉讼的对抗性,高度符合虚假诉讼的表象特征,该交通事故的真实性严重存疑。刘付兴多次与交警部门沟通,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走访、勘验。交警部门经过核查后撤销了事故认定书。最终,该案二审改判驳回了当事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将涉嫌虚假诉讼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朱斌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文章
在“案件数量最多、结案要求最快”的速裁快审团队中,朱斌斌则处处展现着青年风采,2020年新收490件,结案490件;2021年新收997件,结案927件;2022年新收1083件,结案1128件;今年1-11月份,新收995件,结案897件……连续四年相关指标数据位列全院第一,朱斌斌不断刷新全院民商事二审案件的审结记录,也充分发挥了速裁快审排头兵作用。
工作中的朱斌斌法官。
聚焦市场主体司法需求,走出去主动问需,请进来开门纳谏。在速裁快审团队中,朱斌斌主要负责买卖合同等商事案件的审理,他的工作与合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密切相关,因此他在审理过程中,极其注重调解工作的开展。
2020年下半年,先后受理的两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引起了朱斌斌的注意。“两起案件上诉人(原审被告)均为某甲公司,所涉及的买卖标的均为动力电池相关配件。”朱斌斌说,两案争议的事实均是上诉人(买受人)与被上诉人(出卖人)签订有买卖合同,但某甲公司在合同订立后却一直未提取货物,导致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双方协商未果,出卖人遂起诉要求某甲公司提货、支付全部货款或解除合同。
“该案从事实和法律上来说,判决的难度并不大,但在疫情复工复产的大背景下,某甲公司既急需相关配件以满足生产需要,又无力一次性支付巨额货款,企业经营面临两难境地”朱斌斌深知,如简单地一判了之,很有可能导致该企业雪上加霜,经营难以为继。尤其是本案所涉的某甲公司系新能源汽车所用电池配件供应商,所购货物均系向某知名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商供货。在当前合肥市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行业的背景下,在新能源电池行业供应链中端出现合同履行僵局,也势必对行业内新兴企业的发展壮大以及供应链体系的完整搭建造成不良影响。“基于此,我们与双方当事人反复沟通,最终确定了由某甲公司分批提货、分批付款的调解方案,实现了两方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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