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直播的兴起,人们的消费方式悄然变化,越来越多人习惯通过观看直播进行消费。那么,观看网络直播过程中的充值、打赏行为是属于消费行为,抑或是赠与行为?若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网络直播充值、打赏,是否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配偶是否有权要求平台或主播返还充值、打赏的款项?

一、案件事实

43岁的甄女士与丈夫杨某结婚12年后,丈夫杨某离世。甄女士在整理丈夫杨某的遗物时发现,杨某自2018年6月开始在某短视频平台上观看直播并进行充值、打赏,持续至其2020年6月去世。在这两年间,丈夫杨某在该平台充值多达1400多笔,累计充值金额为260余万元,共兑换近2600万个“抖币”(人民币1元可兑换抖币10个),并使用“抖币”购买虚拟礼物以打赏短视频平台主播。杨某在该平台的打赏次数达12961次,每次打赏消耗的“抖币”个数从几个到几万个不等。其中,杨某共打赏给主播陈心的虚拟礼物合计消费2543万个“抖币”,即其消费金额约为人民币254万元。

2021年,甄女士将主播陈心与短视频平台告上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甄女士认为,丈夫杨某未经自己同意而私自赠与他人大额财产,损害了甄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故甄女士请求法院认定丈夫杨某对于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构成无权处分,并要求两被告返还充值、打赏金额254万元。

二、律师释法

(一)杨某充值、打赏的行为是网络消费行为,而非赠与行为。

杨某作为短视频平台用户,与平台签订了《用户协议》和《充值协议》,故杨某与短视频平台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杨某将真实货币兑换成虚拟货币(即充值行为),并在观看直播的同时使用虚拟货币购买特效,以增加观看体验、享受其他增值服务及特权、获得主播及其他用户的关注乃至羡慕、崇拜,从而在虚拟环境中获得精神满足感,这与网络游戏的体验相似。因此,杨某的充值、打赏行为,应理解为网络消费行为,而不符合赠与合同的单务、无偿的构成要件。

(二)甄女士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支持,关键在于判断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能认定杨某的充值、打赏行为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大额支出,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则甄女士要求平台返还250余万元的请求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而判断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无权处分,又需从其充值、打赏的频次、金额、持续时间、打赏发生时段及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作综合判断。

1、杨某充值、打赏的金额呈现小额、多次、长期的特征,表示杨某作为成年人清楚明白充值、打赏行为所带来的后果,且短视频平台的消费行为是其日常消费的方式之一;

2、杨某充值、打赏的发生时段多在晚上22:00至凌晨1:00,该时段属于杨某和甄女士夫妻相处的时间。因此,甄女士主张其在长达两年时间内未发现杨某的充值、打赏行为,亦未关注夫妻共同财产的变动,有悖常理;

3、娱乐消费也属于日常生活所需。杨某将观看直播作为娱乐消遣的方式之一,在短视频平台充值、打赏,充值金额又呈现小额、多次、长期的特征,而甄女士也未在两年间发现充值、打赏影响家庭正常生活,故杨某充值、打赏应当认定为日常生活所需,并未超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范围;

4、没有证据证实被告短视频平台和主播陈心有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

三、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甄女士的所有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丈夫杨某作为成年人,在网络平台持续、非大额的充值行为,系其对个人财产及家庭财产的合理处分。原告甄女士在长期未对杨某的充值、打赏行为进行管理、制止,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网络消费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其请求平台或主播予以返还充值、打赏款项的主张。

四、夫妻一方因直播打赏导致配偶权益受损,配偶如何寻求救济?

虽在上述案例中,原告甄女士的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但并非所有类似案件均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因为,实践中可能存在更为复杂的情况,例如:用户与平台主播存在线下确立婚外恋情的情形,可能涉及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若发生类似情节,还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采取以下措施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夫妻一方有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共同财产。据此,夫妻一方在直播消费过程中,如果其打赏主播的行为超出必要生活消费范围,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情形,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时止损。

2、离婚时主张多分财产或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新增了离婚诉讼中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增加“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夫妻一方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因此,夫妻一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直播打赏,如果该行为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并引发离婚纠纷,打赏方显然对离婚存在重大过错,另一方可据此主张自己多分财产或获得损害赔偿。

3、向接受打赏方追回。如果打赏数额巨大、远远超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打赏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巨额打赏的行为就属于无权处分,且侵害了其配偶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权益,接受打赏方取得打赏财产便不具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接受打赏方返还财产。

法条链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信办发文〔2021〕3号)

二、3.强化用户行为规范。网络直播用户参与直播互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合理消费……

四、10.构建行业制度体系……建立直播打赏服务管理规则,明确平台向用户提供的打赏服务为信息和娱乐的消费服务,应当对单个虚拟消费品、单次打赏额度合理设置上限,对单日打赏额度累计触发相应阈值的用户进行消费提醒,必要时设置打赏冷静期和延时到账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作者1:

刘军

高级合伙人、律师

专业领域:

企业法律事务、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

本文作者2:

姚文靖

律师

专业领域:

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