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材来源于:椒点视频)

罗某和李某婚后第二年育有一子,在孩子3岁那年,罗某的母亲用毕生的积蓄买了一套房子。

罗某的母亲想着将来房子始终归儿子和孙子所有,为了避税,她将房子登记在了儿子罗某和孙子小罗名下。

在小罗11岁那年,罗某发现儿子非亲生后提出离婚,协议中罗某要求李某配合将登记在小罗名下的份儿全部过户到罗某名下。

李某一开始答应归还房屋,但一直未配合,这一拖就是10多年,无奈,罗某只得起诉李某和小罗,要求将小罗名下的部分房产归还于他。

可万万没想到法院说,罗某的母亲是在罗某和李某婚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因没有证据证明该房屋属于罗某母亲所有,或者说没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由罗某和小罗代为持有,只能认定为是赠与行为。

赠与罗某和小罗的房产,而并非赠与罗某与李某的共有财产,罗某和李某离婚,罗某无权单方面处置与小罗的共有财产,该行为属于无效,驳回了罗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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