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新年伊始,著名刑辩律师姜彩熠朋友圈发布其新判决的成功案例:历时五年,从无期到无罪,成功为阮某某等三名民企经营者,拿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三项罪名。姜彩熠在朋友圈中还提到,特别感谢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本溪平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处理本案。

据粗略统计,这是姜彩熠在2023年办理的第五起成功无罪辩护案件。

姜彩熠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该案成功无罪,不是他一个人的功劳,是与国内著名刑辩律师北京的毛立新、王殿学、刘志明等联手共同努力的结果。该案所涉罪名,都是民营企业常见的犯罪,一个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个是虚开运输发票,即抵扣税款发票罪,还有一个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该三个罪名能成功无罪,对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解决涉产权案件罪与非罪的问题,特别是对改善营商环境、发展经济,都具有重大深远的意义。

有真实交易,代开发票,不构成“虚开”犯罪

姜彩熠说,本案“虚开”的事实确实存在,“虚开”的金额也特别巨大,公诉机关《起诉书》认定为5.5亿多,涉税额8000多万元。为什么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呢?

“有虚开行为、虚开事实存在,不等于构成虚开犯罪”,姜彩熠说。本案的基本事实是,本溪公司将铁精粉出售给抚顺一家国有钢铁企业,但本溪公司没有给“抚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有丹东一家公司为“抚钢”开具了涉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机械执法,从表象上看,丹东公司与抚顺钢铁公司确实没有任何交易,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确实是属于比较典型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本案控、辩双方对“虚开”的事实、“虚开”的金额是没有异议的,罪与非罪,也就是争议的焦点,是法律适用问题。

姜彩熠表示,本案罪与非罪之争,实质上就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的“行为犯”与“目的犯”之争。自1995年全国人大对虚开罪名立法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争论不休。对“行为犯”的问题,最高法院自2001年起,就通过《会议纪要》、《请示答复》,及领导讲话和《指导案例》,多次反复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行为犯”,是“目的犯”,只有以偷骗税为目的,并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才能定罪。但在司法实践中,用“行为犯”办案比较直观、简单,所以,很多法院都是习惯于用“行为犯”定罪量刑并作出判决。

去年,姜彩熠在辽宁某县法院,还经历了一起“虚开”案件,法院判决书中,直接明确写到“虚开”是“行为犯”,只要有“虚开”行为,就能定罪,有无国家税款损失,不影响定罪量刑。结果9位被告人(开票方和受票方)分别被判处3年—12年不等有期徒刑。上诉后,该案至今尚无结果。

“关于行为和目的之争,2021年最高检领导在‘六保六稳’电视电话会议上讲的很明确,构成虚开犯罪,必须3个要件同时具备,其中实质要件就是国家税款损失,最高检领导的讲话,应该是对20年来行为和目的之争画上了句号”,姜彩熠说。

姜彩熠介绍,他亲自办理的案件,有的按“目的犯”无罪了,有的按“行为犯”定罪了。姜彩熠举了两个例子,都发生在近两年内,一个是在四川泸州,一起6个多亿的虚开案件,两名被告人无罪了。一个是辽宁朝阳,为“平账”虚开运输发票,10多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3年至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开票方和受票方的相关人员都判了。该案上诉后,虽经多次开庭审理,姜彩熠也在庭上据理力争,但最终还是维持了原判。

姜彩熠表示,该案原一审是本溪中院,因为区法院判不了无期。后来,拿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该案转到平山区检察院起诉,起诉的罪名是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姜彩熠特别感谢本溪中院公正处理本案。如果按照有些法院的做法,数额5、6个亿,肯定判无期徒刑了。

为“平账”虚开运输发票,不构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

本案涉及到虚开运输发票2000多万元,公诉机关按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起诉到法院。姜彩熠认为,本案虚开属实,但目的是为了“平账”,且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依法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发票犯罪。

本溪这家公司是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期间,雇佣了大量农民的个体车辆,从事铁矿石运输。这些农民从事个体运输,没有开运输发票的资质,不可能也开具不了运输发票,但该公司每年有大量的运费支出,都是用“白条子”入账,显然不符合税务管理和会计制度相关规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该公司就找到了当地几家运输企业,给他们交纳税点后,签订了虚假的《运输合同》,然后到当地税务机关交纳税款后开具运输发票。从行为上看,肯定是“虚开”。

姜彩熠告诉笔者,这种“平账”虚开,最高法院曾有过指导案例,一审和二审判11年有期徒刑,再审改判无罪了。最高法院解读无罪的理由就是,为了“平账”虚开,没有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能按犯罪处理。姜彩熠说,最高法院领导在全国刑事审判座谈会讲话中,明确指出,虚开犯罪是重罪,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直至死刑(现在取消死刑了)。如此重罪,必须严重危害社会,如果税款没有损失,就意味着没有刑法上的危害性,怎么能处以重刑呢?所以,姜彩熠认为,就是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总则,也能推导出只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才能定罪,并且根据税款损失的数额确定重罪与轻罪。

本案中,阮某某公司实际支付的运费,远远大于虚开的运输发票数额,就是为了“平账”,解决“白条子”入账,不符合财务规定的问题,没有也不可能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怎么能按重罪判刑呢?

姜彩熠介绍了发生在去年的一个案例。同样在本溪,同样是矿山企业,同样是虚开运输发票,同样是为了“平账”,解决“白条子”入账问题,同一家运输公司给开具的。还有都是姜彩熠代理辩护的案件,而且这个案件是在税务机关和当地政府建议下,通过运输企业(也是给阮某某开发票的公司)到税务机关开具运输发票“平账”。结果,就是因为管辖法院不一样,阮某某的案件判决无罪了,而这家矿山企业就没有阮某某幸运了,异地管辖最终判决的结果是公司判处巨额罚金,包括股东、总经理在内的王某等10多名工作人员,都被判处了3到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在承包范围内开采矿石,不能认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

本案阮某某还有一个罪名,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诉后,本溪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平山法院重审。

姜彩熠介绍了阮某某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事实和理由。本案涉案的矿山是当地政府的集体企业,先是由阮某某个人承包租赁经营,之后由阮某某在鞍山的公司租赁承包经营。存在着出租和承租法律关系,占用林地的事实属实,但罪与非罪不能简单的认定。姜彩熠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该罪名的主体错误,该矿山的租赁主体是鞍山一家企业,不是自然人阮某某,一审法院认为是阮某某个人经营,属错误认定责任主体。二审期间,姜彩熠向法院提交了《承包协议》等新证据,证明不应该追究阮某某个人刑事责任。姜彩熠提供的《租赁承包协议》明确约定,阮某某鞍山公司是在甲方(政府方)指定同意的矿区范围内采矿,征占林地的手续由政府方负责办理,所以,不应认定阮某某及阮某某鞍山的公司承担占用农用地的法律责任。

姜彩熠在发回重审辩护中,还提出了本案超过追诉时效,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鉴定资质,以及政府“先占后批”和“以罚代征”等当时的普遍做法,因为20年前,普遍存在着“先上车、后补票”的做法,涉案的林地当年已经过林业部门行政处罚,不应再追究刑事责任了。

该案发回重审后,检、法两院采纳了姜彩熠律师的辩护意见,平山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平山法院裁定准予公诉机关撤诉。至此,历时五年,姜彩熠无罪辩护画上了圆满句号。(文澳门法治报 董阎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