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杨女士与丈夫李某结婚多年,自2011年起,吴英在明知李某有配偶的情况下,仍与李某建立起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持续要求李某向其转账合计133240.47元。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私自多次大额转账给吴英,此两人的行为严重损害到杨女士作为李某配偶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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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称,其与李某之间并非杨女士所称的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吴英经营理发店和棋牌室多年,李某长期在吴英处理发及打牌,其转给吴英的款项也是李某的合法消费。吴英陈述,因李某一人在扬州工作,日常生活基本每个月给吴英2000元伙食费,另其经营理发店和麻将室,李某转账多为打牌、打麻将、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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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李某陆续向吴英微信转账153笔共计149219元。其中有4笔各520元,有2笔各1314元。之后吴英陆续向李某微信转账93笔共计15978.53元,其中1笔520元。通过杨女士提供的李某与吴英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短信聊天记录、视频、照片若干可以证明吴英与李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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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聊天记录内容,吴英与李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所载的内容已经超出正常男女交往所应保持的尺度与距离,结合双方间的微信转账明细,李某在节日以及具备特殊意义的日期多次向吴英转款, 其中包含“520”、“1314”等具备特殊含义的金额,且上述转款均发生在李某与杨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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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 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李某与吴英之间的案涉转款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综合考虑吴英与李某互相转账的事实和金额、吴英与李某超出正常男女交往关系、李某在吴英处实际消费可能性等因素,酌定由吴英返还杨女士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