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回乡投资本想回报家乡父老,孰料却惹来一场官司,还曾多次遭传唤。元旦前夕,她再次接到警方通知要求前往配合调查。

被老家招商引资修建第一家五星级酒店,合伙人突病故,在建楼盘烂尾

这名女子叫满茵(化名),今年60岁,湖南怀化人,目前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

满茵说,30多年前她赴深圳创业,刚开始主要是跑龙岗到广州的客运,后来在惠州大亚湾从事房产开发。

她回忆说,2008年,湖南怀化市政府到深圳招商引资,称当地一家单位置有50多亩地,要找人在上面投资修建一栋办公大楼和当地第一家五星级酒店,余下地块可供房产开发。

后来,满茵想回乡投资该项目,她找到一名姓阮的合伙人,对方是浙江台州人,两人到怀化成立了怀化市凯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通公司),“我占51%的股比,他占49%。”

满茵说,那栋办公大楼共18层,五星级酒店28层,两栋大楼同时动工修建,然而当各自均修建至第12层时,不幸的事发生了。

满茵说,2011年9月,合伙人阮先生在浙江千岛湖一家酒店出席会议时,突发心肌梗塞不幸去世,年仅49岁,“他的投资戛然中断,我也拿不出更多资金来投资,那两栋楼顿时烂了尾,至今还矗立在那里。”

处于烂尾状态的两栋大楼。 受访者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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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烂尾状态的两栋大楼。 受访者 供图

将3家公司打包转让1.3亿余元,自称买家支付完第一二期部分款项后未再支付

满茵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因无钱投资,他们想将整体项目全部转让给他人继续开发。

后经人介绍,他们认识了香港男子张某,张某又介绍怀化当地男子阳某给他们认识,“张某到怀化考察我们项目后,安排阳某和我们协商购买事宜。”

2013年11月26日,满茵等人与张某控制的金典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典公司)以及阳某共同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其所拥有的凯通公司等3家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对方,转让金额共1.3007亿元,分5期支付。

记者在双方签订的那份转让合同中看到,付款方式是第一期支付1500万元,第二期支付4500万元等,每期支付完后都注明有满茵方面应配合更改的股权变更事项。

满茵说,合同签订后,张某和阳某支付了第一期股权转让款及第二期部分股权转让款,此后便再没付过,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买家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同时退还7600余万元转让款

企查查显示,2014年5月,买家张某在湖南怀化成立怀化金珑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珑悦公司),任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2000万元。

2021年8月,金珑悦公司和阳某向怀化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称,他们按合同支付了5400余万转让款后获得了部分股权,满茵等人将剩余股份转让给第三人,还将两家公司予以注销,要求解除该《股权转让合同》,返还已支付的转让款及赔偿股权转让资金占用损失费共计7600余万元等。

随后,怀化市中级法院指定辰溪县法院管辖。

作为被告的满茵等人称,他们在股权转让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根据金珑悦公司和阳某提交的转账凭证,其仅仅支付了股权转让款3400余万元,与其所称已支付5400余万股权转让款不符,“我方根据收到的股权转让款,已将相应股权转让给金珑悦公司和阳某,剩余的股权转让款金珑悦公司和阳某一直拒绝支付,已远超合同约定的一年履行期,他们构成严重违约。”

满茵说,凯通公司因为金珑悦公司和阳某没有资金继续投入陷入经营困境,最终经金珑悦公司同意,将两家公司予以注销,“出于对公司的保护,我们将剩余股份暂交第三人代持,并明确约定股份根据需要可随时转回。”

发现证据造假和伪造印章,两次要求法院移送警方均未果

满茵称,2023年1月中旬开庭前,他们律师发现原告提交的证据中有两份《证明》作假,一份是金典公司开具的证明,拟证实该公司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由金珑悦公司承受,落款时间为2020年11月21日,另一份是张某出具的证明,“拟证实其转账给我方的款项系代金珑悦公司支付,落款时间仍为同一天。”

2023年2月中旬,满茵经进一步核实得知,金典公司已于2019年12月27日解散,根本不可能出具任何证明。

满茵告诉记者,她经初步比对,《证明》中金典公司所盖印章和《股权转让合同》中的印章根本不一致,他们遂向辰溪县法院申请对该印章进行鉴定,同时要求辰溪县法院将两原告涉嫌虚假诉讼的线索移送警方。

2023年5月18日,辰溪县法院委托湖南崇真司法鉴定所对该印章进行鉴定。

6月16日,该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称,“同名样本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

权威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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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鉴定报告。

满茵说,这份鉴定表明两原告伪造金典公司印章、伪造证明材料的证据确凿,“他们涉嫌虚假诉讼,我们再次要求法院移交警方处理,至今未果。”

直接向警方报警未获立案,两原告报案称她涉嫌职务侵占遭多次传唤

满茵介绍说,两原告涉嫌虚假诉讼的问题,因辰溪县法院迟迟未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线索,他们便直接向辰溪县警方报了案。

2023年4月28日,辰溪县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称,满茵提出举报的阳某涉嫌虚假诉讼一案,“我局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没有犯罪事实,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当地警方不予立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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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警方不予立案通知书。

怀化市辰溪县公安局相关人士称,同年 7月19日,满茵基于同一诉求再次提出控告,但未提供新的事实或证据,“下一步,如发现新的事实或证据,我局将依法依规进行侦办。”

满茵回忆说,大约是8月份的一天,她突然接到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经侦大队电话,称有事找她,“到了后我才得知原来该案正在审理期间,阳某等原告报案称我涉嫌2600万元职务侵占,被警方立案调查。”

满茵说,民警告诉她,当初她在担任凯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公司有71套房产的销售款去向不明,“我核实得知,那些售房款全部进入了公司账户,财务全部做了入账登记。”

她说,至今她被怀化市鹤城区警方传唤了6次,全部作了笔录,2023年12月份警方再次传唤她前去接受调查,近日她将从深圳启程前往。

法院回应称两项证据不是虚假诉讼,民事部分已经宣判

2024年1月2日上午,辰溪县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当初满茵要求移送警方处理,但合议庭认为原告的证据作假行为不涉嫌虚假诉讼,故一直没有移交。

他还称,后来满茵向警方报警,警方也没有立案,所以他们也没有移交,目前民事部分已经宣判。

记者获悉,辰溪县法院宣判时基本上主张了两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满茵则称宣判时没有人通知她和律师,直至1月4日才通过其他途径知晓,表示会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

原告涉嫌伪造证据罪最高可判3年,法院应中止审理并及时移送侦查机关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必须核验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其中证据的真实性是非常关键的案件审理内容,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了胜诉有时会伪造证据,但伪造部分民事诉讼证据并不足以认定为涉嫌虚假诉讼,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一般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是用捏造的事实在提起诉讼。

他解释说,所谓“捏造事实”是指行为人虚构、臆造根本不存在,与真实情况相悖的事实情况,该案中认定虚假诉讼比较困难,但原告的行为涉嫌伪造证据罪,刑法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付主任介绍称,《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如发现案件实体内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时,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及时将发现的情况或线索移送具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

来源:华商报-大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