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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人盎亿泰公司主张,以其因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为依据计算赔偿金额,并主张侵权人英索油公司及罗楚平等人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200万元

为此,盎亿泰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其对白云深水区微生物地化样品室内研究分析服务、辽西南洼旅大8/9构造带微生物油气勘探服务两个项目所作专项审计报告,该两个项目均与洛克项目同属于海域项目,前者利润率为53.19%,后者利润率为34.51%。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鉴于本案系因前员工组建新公司并侵害原任职公司技术秘密引发的案件,英索油公司在实际经营中使用盎亿泰公司的技术秘密,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且考虑涉案技术信息应用的领域为油气微生物勘探领域,并非市场竞争充分的普通商业领域,可推定英索油公司不当攫取了原本属于盎亿泰公司的交易机会。在此情况下,英索油公司是否存在恶意低价竞标行为、是否在洛克项目中还使用了其他自有技术,以及所使用技术秘密的技术贡献率大小,均不影响赔偿金额的计算。
根据盎亿泰公司所提交的海域项目审计报告所反映的盈利情况,两个项目的平均营业利润率约为43.85%,以盎亿泰公司在洛克项目中的最终报价775万元计算,营业利润约为339万余元,远超出盎亿泰公司的诉请金额200万元。即便依据英索油公司在洛克项目中的获利情况计算,英索油公司因洛克项目实际收到项目款项735万元,根据《英索油能源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南海珠江口盆地03/33和16/07合同区海底地质微生物调查总包服务”项目资金专项审计报告》(即洛克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结论,洛克项目的实际支出占预算支出比例为72.09%,即利润率为27.91%。英索油公司经本院释明,未提交审计机构关于利润率的说明,自称依据该审计报告得出的的利润率27.91%为销售利润率。但经比较,洛克项目专项审计报告中的审计口径与盎亿泰公司所提交的两个海域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的审计口径一致,故本院根据洛克项目的专项审计报告认定洛克项目的营业利润率为27.91%。据此,英索油公司在洛克项目中的营业利润为205万余元(735万元×27.91%),亦超出盎亿泰公司在本案中诉请赔偿的金额。考虑本案的具体侵权情节,本院对盎亿泰公司的诉请金额予以全额支持。
英索油公司明知罗某等人违反保密约定不当披露涉案技术信息,仍获取并实际使用,应当对全部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鉴于罗某、李某、胡某均系盎亿泰公司的前员工,其明知盎亿泰公司享有涉案技术秘密,违反保密协议约定,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信息,共同经营或参与经营与盎亿泰公司同业竞争的英索油公司,具有共同侵权故意,故应当与英索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