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有隐情?”河北唐山,网传75岁退休干部因通过邮寄信件的方式向县、市、省党政领导干部,反映、举报现任县委书记等人用人、城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被当地警方带走,后被当地检方以犯诬告陷害罪、诽谤罪提起公诉。
据悉涉事老干部长期捐资助学、扶危救困,先进事迹多次被县、市、省三级大力宣传,锦旗、荣誉证书更是整个屋子。
对此,很多人认为,这位老干部只是举报了县委书记等人,即便是举报不实,也不至于追究其刑事责任。希望相关部门严查,还老干部一个公道!也还大家一个真相。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批评建议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力!
《宪法》第4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换句话说,我们每个人发现国家机关、人员违规违纪、违法都可以进行投诉、举报。
2、批评建议权虽然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力,但是也不能滥用。
镜花水月、一叶障目!旁观者不一定清,眼见也不一定为实,如果由于事实、法律认知错误,出现错告无需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从民事角度而言,需要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责任。
而根据《刑法》第243条的规定,即“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有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3、错告与诬告陷害应当准确区分。
从外观上来看,诬告陷害与错告表现为反映问题与事实不符,但是在本质上却有明显的区别。
从主观故意上来讲,前者中,举报人通常是出于打击报复、栽赃嫁祸、猜疑嫉妒的动机。
而后者中举报人往往是出于维护党纪法规、捍卫权益和维护公平正义等正当目的。
从举报的事实上来讲,前者中,举报人往往存在刻意捏造事实或伪造材料的情形。
而后者中,举报人往往是自认为举报内容是真实的,都存在一定的来源。
从反映问题的方式上来讲,前者中,举报人往往明知道自己所举报的内容经不起查,因而多是采用“广撒网”的方式多头举报,意图扩大影响,即便是告不倒,也希望通过给被举报人制造压力。
而后者中,举报人因是为了尽快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挽回损失,往往会通过组织程序或正当渠道,有针对性地向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反映问题。
4、最后,扶正必须祛邪,激浊方能扬清。恶意举报将白的描成黑的,将好人说成坏人,让用真枪真刀为干净干事、一心为公的干部蒙冤受害,应当予以严惩!
但是让举报者放心,防止举报人被“穿了小鞋”却有苦说不出,同样重要。
具体到本案,单从老干部的举报方式来看,更符合后者。老干部被捕,是否另有隐情?
造成如此大的争议,笔者认为有关部门有必要及时澄清,还大家一个真相,止住不必要的流言蜚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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