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大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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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枚勋章

以案普法
IP属地: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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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广州,一女子骑电动车正常行驶,却被交警罚款20元。理由是该路段工作日从早上8点至晚上19点,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女子觉得非常不公平,机动车能走,为何电动车不能走呢?电动车是普遍的交通工具,全天限行让老百姓怎么活?于是,她一纸诉状将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并撤销这一限行规定,法院的判决令人意外!
    廖女士家离公司有一段距离,刚开始,她都选择乘坐公交车或地铁上下班,但是,高峰期公交非常拥堵,地铁又挤不上去,导致她迟到了好几次。 公司有公司的规定,再迟到廖女士的饭碗怕保不住了,思来想去,她为自己买了一辆电动车,电动车不怕堵车,速度相对也比较快,很适合她通勤。 果然,有了电动车后她每天都能按时上下班,再也没有迟到过。 万万没想到,2024年5月的一天,她忽然收到一条交警支队发来的罚款信息,内容是她在限行时段骑电动自行车上路,罚款20元。 这让廖女士大吃一惊,什么时候,电动自行车也要限行了? 她查找了相关规定发现,当地政府确实在几个月前发布了一则《通告》,规定工作日早上8点至晚上19点,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某些路段行驶,其中,就有廖女士行驶的黄埔大道。 廖女士很不解,她非常支持政府整顿电动自行车乱想,但工作日白天全天限行的一刀切行为实在不妥。 电动车是很普遍的交通工具,为很多老百姓提供了便利,为何不能像机动车一样正常上路,这让很多人没法正常工作生活。 况且该路段很宽,专门规划了非机动车道,自己带了头盔,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凭什么罚款?这不公平。 《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廖女士觉得她并没有什么不合法的地方,对于这样的处罚,她一万个不服气,没有违法事实,凭什么随意处罚。 于是,廖女士提出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交警支队对她作出的处罚,不过该诉求很快被驳回,维持原本的处罚决定。 廖女士没有气馁,她咽不下这口气,难道开小轿车就比骑电动车高贵吗?机动车能正常行驶,电动车为何不行? 随后,她一纸诉状将当地政府和交警支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外,并对《通告》再做审查。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廖女士认为,既然要诉讼,那就釜底抽薪,把这一项不合理的《通告》一并审查撤销,避免给大家带来烦恼。 对于廖女士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因为是行政诉讼案件,公安机关证明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公安机关拿出道路的监控视频和图片,涉事路段有明确的标志牌,工作日8时只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5条规定: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廖女士虽然骑行的电动自行车,但她也是违反了道路交通信号,属于违法行为,应该做出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依据法律的规定,他们对廖女士做出罚款20元的处罚,在法定裁量范围内。违法事实清楚,处罚适当,这一切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罚合法合理,该《通告》也不存在不合法的情形,因此驳回廖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廖女士对此不服,继续提起上诉,希望二审能够有不同的结果。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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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女子按摩时感觉疼痛,按摩师告诉她,这是经络淤堵所以才觉得疼,按一按就好了。女子强忍着疼痛按完,几天后却出现全身浮肿,甚至无法行走,到医院一检查,发现盆腔里全是黄色浓稠的脓液。
    吴敏向来爱美,也很注重保养,不仅注重外在的打扮,更是积极避免一些亚健康的生活方式。 事发前不久,吴敏觉得身体有点疲惫,于是打算去美容院按摩放松,让身体摆脱亚健康的方式。 选好按摩师傅,吴敏就趴着开始了享受,可谁知,吴敏觉得按摩师傅的手劲太大,按的太疼,她就提醒师傅按轻一点。 不料,按摩师傅却表示,按着疼是因为她的经络淤堵,按一会就好了。 吴敏对这些也不懂,但她在网上查过,经络不通的地方,按摩起来确实会有疼痛感,只要调理的打通经络,这些地方自然就不痛了,也就摆脱了亚健康的状态。 吴敏因此半信半疑的强忍着这份疼痛,咬着牙做完了按摩。 当天晚上,吴敏并没有出现浑身轻松的状态,反而是右侧髋部疼痛的睡不着,疼痛一直持续了三天,症状不仅没有缓解,她的右腿反而肿了起来,疼的无法下地行走,一摸额头,还伴有发烧的症状。 察觉到不对劲,吴敏只能拨打120,来到医院治疗。 经过医生检查,吴敏这是感染严重导致的全身浮肿,需要紧急手术。 通过腹腔镜观察,医生发现吴敏盆腔里全是黄色浓稠的脓液,应该是因为暴力按摩而导致的组织损伤。 从吴敏的病例可以发现,她以前就患有糖尿病,本身免疫力低下,加上这次按摩,这才暴力按摩,导致她严重感染。 医生为此提醒吴敏,以后按摩要去正规的医疗机构按摩,避免暴力按摩造成损害。 吴敏原本是为了按摩放松,结果身体没放松,反而因此让身体遭受重创,住进了医院,要不是及时检查,后果真的不堪设想。 吴敏遭到这样的伤害,她可以向按摩店主张一定的赔偿。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吴敏花钱去按摩,按照正常的情况并不会对身体造成伤害,应该是对身体又一定的好处。 结果,按摩店的师傅不专业,暴力按摩让吴敏遭受损害,已经属于违约,需要为此承担违约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说,按摩店不仅要退款,还要赔偿吴敏的人身损害。 吴敏可以主张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和误工费等一系列费用赔偿。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吴敏因为按摩导致的人身损害,因此住进了医院,这一切都和暴力按摩有脱不了的关系,吴敏可以依照人身损害赔偿,主张为此治疗和康复花费的所有费用,还可以主张误工费的损失,这都是吴敏的合法权益。 最后,吴敏的索赔对象是按摩店,如果按摩店给按摩师傅推卸责任,吴敏可以无视。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很多单位都习惯推卸责任,一旦发生事故,都把责任推给师傅,或者以开除了按摩师傅为由,让受害者找按摩师傅赔偿。 对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吴敏这样的情况,完全可以向按摩店主张赔偿,至于店里如何处罚按摩师傅,如何追偿,那是按摩店内部的事情。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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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成都,一女子花90元挂专家号看病,检查完到下午了,她拿着检查结果找专家看,却发现专家下班了。医护:专家只上半天班,你再花18元挂个普通号看吧。女子火了:我花的是专家号的钱,凭啥挂专家号享普诊待遇?凭啥让我再花钱?这不公平!
    陈女士最近觉得浑身乏力,精神萎靡,没有食欲。 她按照这个症状在网上一查,说啥的都有,吓得她赶紧跑到医院做检查,否则心里七上八下的。 医院有专家号和普通号,专家号90元挂号费,普通号只需要18元。 她一咬牙,还是挂了专家号,既然来了,就别心疼钱了,钱多有钱多的好处,肯定人家医术高明,否则咋叫专家呢? 她跟专家说了自己的症状,专家直接给她开了很多检查单。 陈女士拿着检查单,就开始楼上楼下的跑,有的人少,没多大会就轮到她了,有的患者多,还要等很久。 等她把手里的检查单都做完,她已经是饥肠辘辘了,她一看时间,已经是下午了,她忍饥挨饿,决定先去找专家看结果,然后再吃午饭吧。 可她来到门诊,发现专家不在,她问医护人员,对方却说:“专家下班了,他只上半天班。 陈女士傻眼了,她问医护人员,那她手里的结果找谁看? 对方说:你再花18块钱挂一个普通号,找医生给你看吧! 陈女士直接怒了,她花90元挂的专家号,凭啥享受普诊待遇?又凭啥让她再花18元重新挂号? 如果是这样,她还不如挂普通号,因为不管是普通号还是专家号,都是开一样的检查单,最终的区别,就是医生从检查结果里,给出自己的诊断,可能专家医术高,诊断权威。 可是医护人员告诉她,专家下午不来了,如果她想看病,只能再挂普通号,说多了没用。 陈女士这个气呀,她觉得这不公平,凭啥自己还没看病,就复诊结束了?专家下班可以,是不是应该给患者看完病再走,毕竟患者奔着他来的,还挂了他的号,不能扔半路不管吧? 陈女士把这件事曝光,立马得到很多人支持。 既然专家接诊了病人并让其做相关各种检查,那就得对这个病人做好后续的问诊服务,如当天的时间不够说明情况,可以预约下次,否则就别接诊。 花18元重新挂号没错,否则,普通医生无法用自己的工号给你记录病情与开药。关键是,前面的90元应该及时退款。 主要是专家坐诊制度不合理,挂号排队就诊,拿到开出来的检查单,又要去排队检查,一般要半天时间,快的项目结果1-2小时可拿,技术要求高可能要三天,等拿到结果,专家早就不在诊室,门诊下班了。要专家本人看,又得等到下周专家门诊,重病是等不起的,医院确实应该改变门诊挂号就诊制度,切实方便患者。 《民法典》第119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患者挂号的行为,实质上是与医院建立了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支付了挂号费,无论是专家号还是普通号,医院就有义务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 陈女士支付了90元的专家挂号费,医院就应当为她提供完整的专家医疗服务,包括检查后的结果解读和后续诊疗建议。 专家在未完成诊疗服务前就下班,违反了这一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在接诊后,有义务完成整个诊疗过程,包括检查结果的解读。专家在检查后下班,未对陈女士的检查结果进行解读和后续诊疗建议,实际上也违反了这一原则,即未完全履行其诊疗义务。 《社会保险法》第28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可以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患者支付的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应当得到相应的医疗服务。 陈女士支付了专家挂号费,就应当得到专家的医疗服务,包括检查后的结果解读。如果因为医院或专家的原因,导致患者未能得到完整的医疗服务,那么患者有权要求医院退还相应的费用或提供其他补救措施。 医院和专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患者能够得到完整、连续的医疗服务。 如果因为医院或专家的原因,导致患者权益受损,患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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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一女子长相普通,40多岁了才找到对象,要了男方188000元彩礼,人家又给了她18000订婚钱,还给她买了20700元的三金,可女子得寸进尺,非要求男方买车,否则就不嫁,男方怒了:你长的不好看,还不通情达理,我要退婚。女子没拿捏住对方,还被甩了,顿时傻眼了,但她坚决不退38700的三金和订婚钱,被男子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刘女士外形条件不出众,性格也不讨喜,所以,她40多了还没结婚,把父母愁够呛,她也以为自己要孤独终老了,都想认命了。 没想到,缘分说来就来,她经人介绍,认识了朱某,处了一段时间,竟然还成了。 刘女士顿时如释重负,看来女人不愁嫁。 两人谈婚论嫁时,刘女士在要彩礼上,也没含糊,直接要了188000万,朱某二话没说就答应了。 朱某答应的这么痛快,让刘女士觉得,自己也是有身价的,男人不好找对象,女人条件再差,也能把自己嫁出去。 朱某为了表示对刘女士的尊重和诚意,还主动给了18000元订婚钱,买了20700元的三金。 他哪里知道,这会让刘女士得寸进尺,她竟然提出让朱某给买辆车,既有面子出行也方便。 朱某明确表示不想买,毕竟家里经济条件不允许,刘女士一听立马不乐意了,她扬言不买就不嫁。 她以为,这样就能拿捏住朱某,他为了把自己娶回家,最后就会妥协。 但朱某没惯着她,他觉得刘女士太不自量力,不是过日子的人,自己长的不咋地,要求还挺多,也不通情达理,你不嫁,我还不想娶了呢,他才不会被她牵着鼻子走呢。 于是,朱某提出退婚,要求刘女士退还188000彩礼,18000订婚钱,还有21700三金钱。 刘女士傻眼了,她哭天抹泪,不要车子了,只要朱某娶她就行,毕竟要是跟朱某黄了,她可能再找对象就真难了。 但朱某去意已决,坚决不娶了,无奈,刘女士同意退婚,但她只同意退回彩礼,38700元的定婚钱和三金钱,说啥都不愿意退。 在她看来,是朱某的错才导致分手的,自己凭啥退?把彩礼退给他,已经很不错了。 愤怒的朱某坚决不答应,一纸诉状把刘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返还38700元三金和订婚钱。 有人觉得,女方不掂量好自已,结婚对象够好了,还滋生贪欲,娶妻娶贤,你不符合。 40岁还没找到情同意合的人,还是有道理的。自己作死,拦不住。这女方变着法的要钱要车,太恋钱财。这女的不能要。男方做的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刘女士与朱某虽已谈婚论嫁并给付了彩礼、订婚钱及三金,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 如果朱某请求返还彩礼、订婚钱及三金,且能证明双方确没办理结婚登记,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此,朱某有权要求刘女士返还这些财物。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订婚钱和三金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即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朱某要解除婚约,是因为刘女士扬言不买车不嫁,被视为对赠与合同的不履行,或严重侵害了朱某的合法权益,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构成了撤销赠与的情形之一。 《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订婚钱和三金的给付可以视为附了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如果双方没能结婚,则赠与行为失效,受赠人应返还赠与物。 在双方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朱某要求返还彩礼、订婚钱及三金的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38700元定婚钱三金钱,超过了情侣间一般转账的金额,所以,认定这笔钱属于彩礼的范畴。 最终,法院判决刘女士返还38700元。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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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一男子的妻子患癌去世,他竟抱着4岁女儿,从21楼一跃而下,男子当场身亡,女儿捡回一条命,却断了两条腿,全身多处骨折,女孩无依无靠成了孤儿,这时,她舅妈站出来收养了她,把她送进医院,女孩哇哇大哭:舅妈我疼!舅妈心疼的直抹眼泪。网友:这个父亲太没担当了,自己想不开,还连累了孩子。这哪里是舅妈,分明就是天使。
    李某和妻子金某感情非常好,婚后生了个女儿可乐,一家三口很幸福。 可金某被确诊癌症,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病情恶化,最终带着对丈夫和女儿的不舍离开了。 金某临终,一定是希望父女俩好好活下去,李某能代替自己,把女儿抚养长大。 但李某和妻子感情甚笃,他接受不了妻子的离世,妻子走了一年了,他都没从痛苦中走出来。 李某决定追随妻子,带着4岁的女儿一起去那边跟妻子团聚。 于是,李某抱着女儿,从21楼一跃而下,李某当场身亡,而可乐命不该绝捡回一条命,但是双腿断了,全身多处骨折。 可乐的舅妈闻讯赶来,看着死里逃生的可怜孩子,她心疼的泪如雨下,她当即决定收养这个外甥女,把她送去医院抢救。 整个治疗过程中相当的痛苦,可乐毕竟年纪小,她根本承受不住,她还没从爸爸抱着她坠楼的阴影里走出来,又要承受撕心裂肺的疼痛。 可乐哭喊着:“舅妈我疼!”,可乐在嚎啕大哭,舅妈也掩面而泣。 如果可能,她愿意代替可乐承受痛苦,她一次次安抚可乐:可乐乖,再忍忍,很快就会好起来,医生叔叔会治好你的,可乐别怕,舅妈在这里,舅妈会陪着你。 接下来的整个痛苦的治疗过程,舅妈一直陪在可乐身边,照顾她的饮食起居,陪她说话转移她的注意力,给她讲故事。 可乐疼了喊舅妈,身上痒了喊舅妈给自己抓,她不幸,妈妈病逝,爸爸想不开,带着她走绝路,她又很幸运,有一个天使舅妈。 2024年12月9日,可乐第一阶段治疗结束出院,1月12日返院复查拆石膏,她的主治医师蒋医生说,可乐的骨头接近愈合。 蒋医生表示,一般来说会慢慢进行自我纠正,纠正不过来再进行2次手术,治疗的费用经医保报销后大约在3-5万之间。 很多人谴责这个爸爸不负责任,构成故意杀人罪了,但有人认为,21楼跳下,小孩没死,可以断定爸爸是爱孩子的,因为跳的时候紧紧抱着,用自己身体做缓冲了,只有这样孩子才幸免于难! 人活在世上,再苦也要坚强,带自己孩子好好活下去,这个男人太脆弱了还不如我一个女人,我遇到那么多苦难,一个接一个我都把它摆平了,全部靠自己心态调整接受自己慢慢度劫,一切美好事物都会向自己微笑。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某因无法承受丧妻之痛,携带其4岁女儿从21楼跳下,导致自己当场身亡,女儿重伤。 尽管有人提出,李某在跳楼时紧紧抱着女儿,可能表明他对女儿的爱护,但从法律角度来看,李某的行为仍然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未遂,因他女儿并未死亡。 不过,由于李某本人已经死亡,根据“死者不为罪”的法律原则,他不会再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一行为本身是违法的。 《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关系的建立需要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而这些条件主要是围绕收养人的资格,和被收养人的情况来设定的,并没涉及具体的亲属关系义务。 因此,舅妈并没有义务收养可乐。收养行为应当是基于自愿和平等协商的原则,同时还需要符合法律对于收养人、被收养人以及收养关系的各项规定。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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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一男子买137万的婚房,首付42万,父母给支付了10万,他和妻子登记结婚后,父母又支付了32万首付尾款,房产证写的是男子和妻子名字,可5年后,他们感情破裂闹离婚,房子已经升值到200多万,夫妻俩为争房子撕破脸,闹到法庭,一审判决:除去婚前男子父母支付10万元外,其余应均分。男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出乎意料。
    (来源:荔枝新闻2025-1-16) 2017年,曹先生和秦女士谈婚论嫁,他们到处看房,准备买套婚房,从此一屋两人三餐四季。 经过挑来选去,他们看中一套总价137万多的房子,小区环境优美,配套设施齐全,首付42万。 儿子结婚,当父母的肯定要倾其所有的帮衬,曹家父母决定,儿子婚房的42万首付,由他们包了。 而房子的月供,老两口无力承担,就由曹先生和秦女士自己解决。 曹家父母拿出了10万,曹先生和秦女士领证后,他们跟置业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曹家父母又出了剩下的32万首付款。 曹先生和秦女士办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产权登记为两人共同共有。那一刻,拿着属于他们的红本本,两人很幸福,终于有了自己的小家庭了。 婚后的生活平淡而温馨,曹先生和秦女士各尽其责,为这个家添砖加瓦。他们一起装修新房,一起挑选家具。 结婚时,他们是打算白头到老的,可计划赶不上变化,在柴米油盐中,他们的感情归于平淡,各种矛盾不断冒出来,结婚5年,竟然走到了离婚那一步。 2022年,他们经过深思熟虑,准备分道扬镳。离婚了就要分割财产。 而房产的分割,成了他们离婚过程中最大的争议点。5年间,房价飞涨,当初137万元的婚房已经升值到了200多万元。为了这套房子,两人撕破了脸,对簿公堂。 一审法院认为,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除去婚前曹先生父母支付的10万元外,其余部分应该平分。 这个结果让曹先生无法接受,他觉得自己为这套房子付出了太多,而秦女士的贡献远远不如自己。于是,他毅然决然地提起了上诉。 而且,首付42万都是父母支付的,并非10万。 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详细了解了双方的情况。法院认为曹先生父母出资的42万首付款,其中10万元是曹先生的婚前财产,这一点无可争议。 而剩下的32万元,虽然是在婚后支付,但也是曹先生父母为了儿子的婚姻幸福而做出的贡献。 法院综合考虑了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以及未来的生活需要等因素,最终作出了一个出乎意料的判决:房产归曹先生所有,但他需要折价补偿秦女士60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曹先生的心里不是滋味,他既庆幸自己保住了这套房子,又感慨婚姻的无常。 而秦女士则显得相对平静,她知道自己在这场争夺中并没有完全输掉,至少她得到了应有的补偿。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曹先生与秦女士离婚时,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存在争议。 房产作为他们婚姻期间的主要共同财产,分割需遵循此法律原则。 一审法院在判决时考虑了房产的增值情况,并除去了婚前曹先生父母支付的10万元后进行了平分,但二审法院根据双方贡献等因素作出了不同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虽然首付款是曹先生父母支付的,但房产证上登记的是曹先生和秦女士的名字,且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因此,在分割房产时,法院需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包括婚前和婚后的付款情况。 曹先生父母出资的42万首付款的性质是争议点之一。 一审法院仅考虑了婚前的10万元出资,而二审法院则综合考虑了全部42万元的出资情况。 从法律上讲,父母出资购房一般视为对子女的赠与,除非有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情形。 在此案例中,虽然32万元是在婚后支付,但并没有明确表示仅赠与曹先生一方的证据,因此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但在分割时,法院还需考虑双方对房产的实际贡献、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 法院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需综合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以及未来的生活需要等因素。 二审法院的判决既考虑了曹先生父母的出资情况,也体现了对秦女士作为共同还贷方和共同产权人的权益保护。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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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杭州,女子和老板出差,在招待一位客人时,老板要求女子陪客人多喝点,结果女子喝多了,第二天醒来发现老板睡在旁边,女子意识到自己可能被侵犯了,事后在丈夫的陪同下报警。老板被判刑后,女子因为精神受到伤害需要长时间治疗,于是申请工伤,没有想到却被公司开除,女子决定要为自己讨公道。
    李芳芳凌晨4点多醒来,头晕乎乎的,她都记不起来自己是怎么回房间的,睁开眼环顾四周,这才发现床上有一个光着身子的男子。 她当时心惊胆战的,可她想要弄清楚是怎么一回事,看看这男子到底是谁? 结果一看,这男子竟然是她的老板王磊,李芳芳又感觉身体的异样,不好的预感袭上心头。 她质问王磊是不是对她做了什么事,可王磊一口咬定什么都没有做,说自己也喝醉酒了,回房间就睡觉了。 当时公司处于关键时期,而李芳芳作为一名总监,她又不是很确定自己被侵犯的情况下没有继续追查。 可事后她怎么都忘不了这件事,夜不能寐,精神也出现了问题,后来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 她觉得此事不能这么算了,也认为王磊侵犯了她,而且并不是酒后乱性,而是故意的,她经过无数次挣扎,把事情告诉了丈夫。 在丈夫的鼓励和陪同下,李芳芳选择了报警。 李芳芳认为,是王磊授意她陪客户喝酒,而且醉酒后王磊没有把她送回她的房间,而是带回自己的房间。 而且自己清醒后发现王磊没有穿衣服,质问他的时候还试图遮掩事实,王磊侵犯了自己,一定要让他得到应有的惩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芳芳在醉酒的情况下,处于不知或者不能反抗的情形,而王磊违背她的意愿与她发生关系,涉嫌强奸,应当受到刑法处罚。 经过长达半年多的时间,王磊最终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李芳芳经济损失3000元。 在李芳芳选择报警的时候,医生告李芳芳,她的病情需要长达至少一年的治疗,她就想着要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进入停工留薪期。在此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也就是说,做完工伤鉴定后不能辞退员工,用人单位不可以在员工工伤期间辞退员工,用人单位应申请工伤赔偿,治疗期间工资按照之前的标准照发,如果员工申请离职,用人单位还要给一笔补偿金。 李芳芳之所以要申请工伤,她是希望申报工伤以支持后续的治疗。她害怕公司违法与她解除合同,甚至是要辞退她。 可当时人社局告诉她,要申请工伤需要她被侵犯确定为事实,也就是王磊被认定有罪。 后来,王磊被认定有罪后,李芳芳第一时间就是要申请工伤,但公司劝她先内部协商,不行再走工伤认定。 然而公司就协商一事一拖再拖,没有一点诚意,在李芳芳打算拿材料去申请工伤之时,公司领导才联系她协商赔偿事宜。 可协商结果另李芳芳非常不满意,公司表示补发她半年的工资,再加上一个2N违法解除的补偿,前提是她不再申报工伤。 李芳芳果断拒绝,结果公司人力资源部长拿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理由是她没有上班期间中断请假,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李芳芳在事情发生以后,得知自己患上创伤后应激障碍后,她已经向公司请假,而且公司也得知了他的遭遇。 虽然后来由于某些原因中断请假,但这并不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这么做已经属于违法解除合同。 李芳芳看到自己被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我 她非常气愤,直接去了人社局。 本以为带着资料能够申请工伤成功,可工伤认定困难重重。 她先后经历了更换医院诊断、认定被中止、重新进行鉴定等数次波折。 李芳芳一次次的在陌生人面前揭开伤疤,她痛苦不堪。 好在经历9个多月的奔波,她终于收到了人社局出具的工伤认定书,她的权利得到了保障。 拿到工伤认定书后,李芳芳为争取工伤待遇提起劳动仲裁,希望自己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每一个人在权益受到伤害之时,都应该勇敢的站出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 对于李芳芳申请工伤的行为,您怎么看? 文中人物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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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西安,一女子和丈夫离婚后,无处可去,就离婚不离家,1年后,她想复婚,可前夫不同意,觉得自己潇洒又自由女子照样给他看孩子做饭,女子让公公给她做主,公公却说他不管,他只在乎孙子孙女,女子一生气想不开喝了敌敌畏,怕孩子自己走了,孩子没妈疼,她就在红糖水里加上敌敌畏,哄着8岁女儿和4岁儿子喝下,娘仨被救下来,女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
    周某一冲动,跟丈夫赵某离婚了,离完婚她才意识到,自己无处可去,也放不下孩子,所以,她厚着脸皮离婚不离家。 周某就等前夫跟自己服个软,他们好破镜重圆,可她照样给他伺候孩子,洗衣做饭,却没等来前夫的态度。 她也想明白了,跟谁过都不如跟前夫,毕竟他们是结发夫妻,还有一双儿女,不藏心眼。 于是,她决定主动一点提出复婚,她以为给前夫一个台阶下,他巴不得复婚。 没想到,丈夫一口回绝,在赵某看来,此时的状态最好,虽然离婚了,还周某还给自己看孩子料理家务,同时,他又自由又潇洒。 周某尴尬不已,她很生气,就去找前公公,让他给自己做主。 没想到,前公公心里眼里都是孙子孙女,他压根不在乎儿子和前儿媳是否复婚,他们以前经常吵架,把日子过得鸡飞狗跳的,让他不胜其烦。 他觉得日子能过就过,不能过别勉强,只要孙子孙女留在他身边就行他才不操心其他的呢! 周某这才发现,赵某把她当免费保姆,前公公也不主持公道。 周某怒火中烧,一生气就想不开,一想不开,就走了极端。 她买来敌敌畏,脑袋一热就喝了,喝完看到一双儿女,觉得他们一个8岁一个4岁,从此没妈太可怜了。 你想呀,如果她走了,赵某一定会再婚,那两个娃就有了后妈,有后妈就有后爹,还能有好日子过吗? 周某决定带儿女一起走,于是,她在红糖水里加上敌敌畏,哄着儿女喝下来。 赵某回家,看到娘仨昏迷不醒,赶紧把她们送到医院抢救,因为送医及时,她们都转危为安,可周某却因为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虽然周某赔偿赵某30000元,也取得了他的谅解,但她还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周某因一时气愤,意图通过服用敌敌畏自杀,并决定将儿女一同带走,实施了向红糖水中加入敌敌畏并哄骗儿女喝下的行为。 尽管她主观上可能并不是积极追求儿女的死亡结果,但这种行为已具备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即实施了足以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并对此持有故意心态。 因此,周某的行为触犯了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虽然周某实施了足以导致儿女死亡的行为,但幸运的是,由于赵某及时发现并送医抢救,避免了死亡结果的发生。 但周某的行为并没构成犯罪中止,因为她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并没自动放弃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是由于外部因素,赵某的及时发现和抢救才没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周某不能享受犯罪中止的处罚减免。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如果周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她可能会享受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待遇。 由于周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没提及她有自首等情节,因此法院在量刑时并没考虑此方面的从轻或减轻因素。 最终,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周某因一时冲动和情绪失控,走上了极端的道路,不仅危害了自己的生命,还险些剥夺了无辜孩子的生命,这种行为是极其不负责任和违法的。 婚姻关系的破裂对于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一次巨大的打击,但面对这种情况,应该冷静理性地处理问题,而不是采取过激的行为。 周某试图通过极端手段来解决问题,不仅无法挽回婚姻,反而让自己陷入了更深的困境,也给孩子带来了无法弥补的心理创伤。 家庭成员之间应该相互尊重、理解和包容,遇到问题及时沟通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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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一女子买了大闸蟹,自己把肉吃的一干二净,然后把螃蟹壳送给父母,让他们熬海鲜粥,说补钙,父母特别生气,说女子不孝顺,直接把螃蟹壳扔垃圾桶里,女子很生气,觉得父母没给她提供情绪价值,他们应该开心收下,夸她是贴心小棉袄才对。网友:一眼就看出来了,从小到大父母都把螃蟹肉给她吃,自己啃壳。长大了就这结果!
    李静点了一份大闸蟹外卖,螃蟹各个黄香膏肥,吃的她很是满足。 吃完后,看着一桌子的螃蟹壳,她吃螃蟹时没想起父母,这时突然想起来了,她觉得把螃蟹壳扔了怪可惜,不如搜集起来,送给父母熬海鲜粥,让他们补补钙。 于是,她拎着一塑料袋螃蟹壳回了家,看到父母,举起塑料袋:“爸妈,你们看,我我给你们带什么来了?” 李静的父母一看女儿来了,拎着的好像大闸蟹,心里很是开心,一边埋怨女儿,螃蟹那么贵,买它干啥,赶紧多攒点钱吧,别挣一个花俩。 可当他们打开塑料袋,顿时面面相觑,只见一塑料袋的螃蟹壳,肉呢? 李静没发现父母脸上的变化,自顾自的说:妈,我中午吃螃蟹,觉得壳扔掉可惜了,就拿回来给你们熬粥,听说特别补钙,我会过日子吧?” 李静父亲老李顿时黑脸,瞪了李静一眼:你这孩子,怎么这么不懂事?蟹壳怎么能熬粥喝?我怎么生了你这么个不孝顺的女儿。 李母尴尬不已,也一肚子失望,她快人快语,实在忍不住了,就开始数落起李静来:“是啊,你小时候,咱家每次吃蟹,都是把肉留给你,自己啃壳,不是我们不爱吃螃蟹肉,是舍不得吃,你现在长大了,就这么对我们?” 李静一听,心里也很委屈。她本以为自己这样做是孝顺,没想到却换来了父母的指责。 “爸妈,你们怎么能这么说呢?我听说蟹壳熬粥真的补钙,才……你们真是不知好歹!” 但父母然不买账,他们觉得李静这个女儿白养了, 李静的父亲,直接把螃蟹壳扔到垃圾桶里。让后冷哼一声,失望的离开了。 有人说,这让我想起了那年高考的一篇作文,儿子把鱼头夹给妈妈,说这是妈妈最爱吃的。为什么不把螃蟹给父母吃 螃蟹壳给你自己补钙更好? 能教出这样的女儿,父母也是不容易,老话说的好,有其父必有其女,下辈人都是学着上辈人做的。 需要反思个问题:这个姑娘从小一直认被宠惯了,父母把最好的给她吃,然后吃剩下的,所以,她认为她吃剩的是父母喜欢吃的! 关键她还说父母没有给她提供情绪价值,没有跟她说宝贝好乖,好孝顺,还知道打包吃剩的螃蟹壳给我们吃,好感动。 父母的教育方式,对孩子有着深远的影响。李静的行为反映出她可能从小就习惯了接受父母的付出,而没有学会如何感恩和回馈。 父母在教育孩子时,不仅要关注物质上的满足,更要注重情感教育和品德培养,教会孩子感恩和尊重他人的付出。 人们在做事时,往往容易从自己的角度出发,而忽略了他人的感受。 李静认为送螃蟹壳给父母,在她看来是自己孝顺的表现,但实际上却伤害了他们的感情。 孝心是值得提倡的美德,但表达方式很重要。李静的方式显然没有得到父母的认可,甚至让他们感到失望。正确的孝心表达应该是基于对父母真实需求的了解和尊重,而不是单方面的给予和自以为是的好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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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男子买了5元的苕皮,却被摆摊女子转了50000元,原来,女子生下先天性心脏病的儿子,丈夫承受不住压力自尽了,女子和第二任丈夫生下女儿后,他的家庭不接受她生病的儿子,她又被迫离婚,就背着小女儿,领着大儿子,摆摊给儿子攒第3次做手术的钱,女子说了句话,让男子感动不已,他给女子转了钱,还让他务必收下,说自己挣钱比她容易,笑着笑着就哭了。
    男子是一个自媒体博主,他晚上看到大街上有个年轻的女子,背上背着女儿,旁边还有个四五岁的儿子,大半夜的在路边摆摊卖苕皮。 有顾客的时候,女子就做苕皮,没有人光顾时,她就逗儿子女儿玩。 男博主感觉很不解,怎么不还拖家带口的出来摆摊呢?儿女不跟着受罪吗? 男博主觉得,这个女人一定是个有故事的人,他就过去买苕皮,说自己没带钱,能否免费吃一份,女子显然猝不及防,她愣了一下,然后笑着说没问题。 男博主问女子,为啥带着孩子摆摊?女子无奈的笑着说,没人给她看娃,她也是迫不得已。 通过聊天,男博主的心越来越沉重。 女子叫林静,28岁,她命运多舛,婚后生下先天性心脏病的儿子,医生说要多次手术,会花很多钱。 丈夫闻听,没有跟她站在一起抗住压力,反而抛下母子俩,选择结束了生命。 林静咬紧牙关,带着儿子寻医问药,努力挣钱,给他做了2次手术。 后来,她遇到了第二任丈夫,两人婚后生了个女儿,可婆家不接受她患病的儿子,从中作梗,丈夫没选择跟她一起共担风雨,她再次被迫离婚。 于是,她为了给儿子筹集年后的第3次手术费,就咬紧牙关,背着小的,带着儿子出来摆摊。 当天,她才卖了20多块钱,虽然离手术费还差很大一截,但林静觉得,车到山前必有路,别去想那么多,闷头干就是了,她是一双儿女的天,她得咬牙抗住,无论如何,她都不会放弃儿子。 面对,苦难,林静还笑的一脸灿烂,男博主问她为啥这么乐观阳光? 林静听了,泪中带笑的说:“阴霾是留给自己的,不阳光也改变不了现状!” 男博主被深深感动了,女子本弱为母则刚,他不知道怎么表达自己的敬意,他也不知道林静给儿子做第三次手术还差多少钱?他就给林静转了50000,尽一些绵薄之力。 林静得知,惊讶不已,她表示太多了,这怎么可以?说着掩面哭了。 但男博主告诉她,别哭别哭,没事没事,一切都会好起来的。他笑着笑着也哭了。 林静是一个命苦的女子又是一个坚强的妈妈,而男博主是个慈悲之人,在这个冷夜里,他们为我们演绎了温暖的一幕。 大家都很感动,觉得孩子的爸爸是男子汉大丈夫中的耻辱,孩子的妈妈是女人中的自豪。伟大的妈妈加油! 同一个时代,有的女孩娇生惯养,把自己当公主。有些女孩自己扛下了生活的所有。这是一个伟大的母亲,致敬!枕边人甚至比不上一个陌生人,冬日里的温暖让这位妈妈对人性恢复了信心。为这位好心人点赞! 《民法典》第26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确实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林静作为母亲,在丈夫接受不了儿子的病情,选择懦弱的轻生后,她尽管面临巨大困难,依然坚持抚养并努力为患病的儿子筹集医疗费用,这体现了她作为母亲的责任和担当。 林静的前夫及第二任丈夫,没能承担起作为父亲的责任,尤其是第一任丈夫选择结束生命以逃避责任,这是对其作为父亲义务的严重违背。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林静的第二任丈夫在他家庭不接受患病的儿子时,没能与林静共同面对困难,而是选择了离婚,这违反了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 尤其是在林静为儿子筹集医疗费用、面临经济困难时,第二任丈夫的离弃,而且女儿的抚养权给了林静,更是加剧了她的困境。 如果第二任丈夫不履行对女儿的抚养义务,她有权起诉。 ‌赠与合同的定义和撤销权‌: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男博主作为赠与人,有意愿把50000元无偿给予林静。林静作为受赠人,需要表示接受此赠与。 一旦林静表示接受,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赠与合同即成立。 男博主赠予林静的50000元是无偿的,林静无需为此支付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义务。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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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杭州,一女子首付156万,贷款883万,月供3.7万,买了套总价1039万豪宅给母亲住,办理贷款时,银行却让她造假,开个年收入90万的证明,女子不干了:我有存款,能还的起贷款,再不济,我上海还有套2800万的房子,租金每月都30000元,为啥让我弄虚作假,出了事算谁的?退房退钱!置业顾问:你要退房我管不了!
    宋女士觉得和母亲住在一起不方便,想有自己的空间,于是,她决定给母亲买套环境好点的房子,让她颐养天年。 她选了好久,看中一套210平的大平层,这套房子无论是位置,周边配套,小区绿化,都没得说。 她决定把房子买下来,先给母亲住,以后自己也可以搬过来,那就得需要一个车位。 房子算下来1039万,首付156万多,又交了10万的车位定金。 宋女士有存款,但她不想全款,毕竟如果把钱都花在房子上,生活中有什么节外生枝需要用钱,她会措手不及。 于是她决定贷款883万,虽然月供3.7万,但她完全没压力。 毕竟她有存款,这是她的底气,而且,她上海还有套市值2800万的房子,出租出去了,月租金就是30000,她以租养贷,其实算下来,每个月也就供7000多,对她来说很轻松。 宋女士买房一切都很顺利,也网签了,但到了贷款这个环节,竟然出了问题。 银行人员觉得她收入不高,不好过审,让宋女士做个年入90万的假收入证明,然后蒙混过关。而置业顾问又想做成这一单,也怂恿她。 宋女士第一次贷款买房,她不知道作假的后果,心里很是不安,所以犹犹豫豫。 虽然她收入不高,但还款能力不容置疑,她年收入才四五十万,一下子多开一半,非得造假吗?既然这样,那她就不想买了。 置业顾问一看她打了退堂鼓,赶紧跟银行商量,不坚持90万了,开一个年入60万的假证明就行。 不管是90万,还是60万都是造假,她想不通,自己光明正大买房,也还的起月供,再不济,如果她真的没钱了,把上海的房子卖了,也差不了事,干嘛要求她弄虚作假? 万一出事了,她会承担法律责任,到时候找谁说理去?本来买房是件好事,这要惹上官司,那就得不偿失了。 于是,她决定不买了,要求合同作废,退房退钱。 但置业顾问却避而不见,说如果宋女士退房,他管不了,得她自己去相关部门办理。 《民法典》第669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宋女士作为借款人,被要求提供虚假的收入证明以符合贷款条件。 宋女士有义务提供真实的财务状况。她拒绝提供虚假证明是合法的,因为一旦被发现,不仅可能导致贷款合同无效,还可能使她面临法律责任。 《刑法》第193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宋女士并没实际进行诈骗行为,但置业顾问和银行人员的建议,即提供虚假收入证明以获取贷款,如果付诸实施,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任何试图通过欺诈手段获取银行贷款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并可能受到刑事处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5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地产交易当事人应当依法纳税,有关部门不得违法收取费用。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包括贷款申请在内,所有环节都应遵循法律法规。提供虚假材料以获取贷款不仅违反了贷款规定,也可能影响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宋女士在这个案例中的做法是正确的。她拒绝了置业顾问和银行人员提供的违法建议,坚持提供真实的财务状况。 这不仅保护了她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房地产交易和贷款市场的秩序。 在房地产交易和贷款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进行欺诈行为。 最终,在媒体介入下,开发商同意如果银行出具拒绝贷款证明,他们就进行解约流程,退回首付,而宋女士也在顺利办理解约手续。 有人觉得,你如果不能证明你能挣钱,凭什么银行贷给你那么多钱呢? 他们不用风险管控啊?你先证明一下你年收入四五十万,再证明一下你上海2300万的房子。 买房是大风险,任何一个细节不考虑齐全,就无法自拔了。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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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南京,一男子经常咳嗽,去医院检查发现肺部有结节,他怕癌变,就买了一份保额30万的重疾险,每年交10000多,3年后,怕啥来啥,男子被确诊肺癌,可保险公司却拒赔:你投保前就查出肺部结节,不是“首次发病”,不符合理赔条件。男子:结节又不是癌,怎么算首次发病?男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2020年,李先生感觉自己的身体出现状况,咳嗽止不住,他怀疑肺子出现问题,就去医院检查。 他拍了片子,结果显示,他肺部有结节,李先生是个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的人,他就给自己买了份重大疾病保险,以备不时之需。 这份保险每年交10000多,在他的承受范围内,保额30万,缴费20年,如果他倒下了,整个家庭不至于陷入困境。 如果他健康,这份保险就等于储蓄了,他觉得自己很明智,否则一场病就会拖垮一个家庭。 保险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着,如果他被确诊合同上规定的重大疾病,属于首次发病,在指定医院就诊,赔付30万,豁免后续保费。 没想到,李先生做完保险的第3年,也就是2023年9月,他不幸被确诊肺癌。 他恐慌不已,可已经这样了,他只能配合医生积极治疗,治疗就需要不少钱,这时候,保险派上了用场,于是,他启动理赔程序。 可李先生无论如何也没想到,他的理赔竟然被拒绝了,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李先生2020年检查出肺结节,他被确诊肺癌不属于首次发病。 对于这个说法,李先生很气愤,他2020年查出来的是肺结节,又不是肺癌,怎么就不属于首次发病呢? 保险公司:“肺结节就有可能发展成肺癌,再说了,你定期复查,说明你就在预防病情恶化,不在我们理赔范围。 李先生觉得很愤怒,保险公司在偷换概念,就因为肺结节可能发展成肺癌,就否定首次发病,这太无语了。 被确诊肺癌后,他压力很大,不论是身体上的,精神上的,还是经济上的,好在他做了保险,觉得赔付后,暂时能扛一下,走一步算一步,没想到却被拒赔。 在他看来,他承认自己投保前检查出结节,但结节不是肿瘤,也不一定会发展成肺癌。 他是在2020年4月肺结节的状态下投保的,2023年9月被确诊肺癌,就是首次发病,就应该理赔。 保险公司说肺结节就算首次发病,这不是逃避责任不讲理吗?医生都没说,肺结节一定会发展成肺癌,他怎么可能知道? 李先生直接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法》第30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合同系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其中关于“首次发病”的条款存在争议。 李先生认为“首次发病”应指首次确诊为重大疾病,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前查出的肺结节即为“首次发病”。 由于双方对“首次发病”存在两种以上解释,根据此法律条文,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即认定“首次发病”为首次确诊为重大疾病。 《民法典》第498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解释应遵循通常理解,并在存在多种解释时倾向于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提供方的义务,包括遵循公平原则、提示对方注意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以及进行说明。 如果保险公司没充分说明或提示,关于“首次发病”的条款,可能导致该条款不被视为合同的有效内容。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住院是被当作良性肿瘤收治的,手术后做了病理切片才被确诊肺癌,属于首次发病,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先生30万。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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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一男子开大货车送货,途中遇到交警检查,男子拿出驾驶证和行驶证,交警仔细查看,发现行驶证是假的,男子被拘留15天,罚款5000元,扣12分,男子不服,我只是司机,并不是车主,行驶证一直在车里搁着,自己并不知道行驶证是假的,交警不找车主,不查根源,却罚司机,这是乱罚!男子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法院的判决亮了!
    (内容来自:延安中级法院) 李建福没有别的本事,车技熟练是他的特长,他艺高人胆大,为了生计,跑起了运输。 可是,他又没有本钱,买不起大车,于是受雇于人,开起了别人家的货车。 一大清早,他接到任务,要把满车的货物送到指定的地点,他准备好干粮和水壶,把自己的驾驶证装到了兜里。 车辆启动,一路顺风,李建福全神贯注,注意着前方的路况。 两旁的景色一闪而过,他无暇顾及,只希望平平安安,完成这趟送货任务。 谁知到了一个拐弯之处,前面出现交警,离的老远,就开始向他招手示意。 李建福对此早已习以为常,他开始把速度降下,缓缓停在路边,遵纪守法,接受交警的检查。 只见交警走到货车跟前,要求李建福拿出驾驶证和行驶证,李建福早准备好证件,立刻就递给了交警同志。 李建福并没有多想,自己证件齐全,根本没有什么问题。 谁知交警把驾驶证看了半天,然后交给了李建福,这证明驾驶证没有问题,李建福直接揣进了自己的口袋。 交警又翻开行驶证查看,他把每一页都仔细查看,总觉得有些不太对劲。 李建福看交警脸色不好,好像皱起了眉头,李健福心里揣摩,难道行驶证有不妥之处?这怎么可能? 只见交警把行驶证翻来覆去,细细观看,看了足足有好几分钟,然后抬头询问李建福: “这行驶证是这辆车的吗?” 李建福回答:“是呀,行驶证一直在车里搁着,有什么问题?” 交警脸色凝重: “不好意思,这本行驶证看起来不像真的,你得跟我们走一趟,到交警队核实一下行驶证的真伪。” 李建福有些奇怪,可是他没办法,只有跟随着来到了交警队。 工作人员在电脑上查询一遍,果然发现系统里没有这本行驶证的信息。 交警告诉李建福,说他涉嫌违法伪造行驶证件。 李建福一下慌了:“我只是个司机,开的是老板的车,行驶证是老板自己办理,跟我又有什么关系?” 可是交警并不听他分辨:“既然是你在开这辆车送货,作为一位司机,不可能不知道行驶证不是真的。” “再说,不管是不是老板伪造,车辆是你实际在行驶使用,怎么说和你没有关系?何况使用假行驶证上路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交警队对他进行了处罚,罚款5千元,扣12分,还被拘留了15天,李建福不服,气的眼泪夺眶而出。 李建福感到冤枉,如果是驾驶证有错,那是自己的问题,可他开的是老板的车,自己受雇,只是个司机而已。 行驶证是车主的事情,伪造自然也是车主干的,怎么能对司机进行这么重的处罚,显然是弄错了主体。 15天很快过去,李建福出来之后,越想越气,他把交警队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 1,交警队认为,李建福使用假行驶证开车送货,对他的处罚符合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规定: 使用伪造、行驶证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到5000元罚款。 李建福声称,自己不是车主,只是司机,但是,即便李建福不是车主,但他作为司机,使用伪造的行驶证,本事就是违法行为。 因此,交警认为,对李建福的处罚合规合法,并无不当之处。 2、李建福认为,自己只是个司机,受雇于老板,老板才是车主,行驶证件真假,自己并不知道,交警队不去找老板核实,反而处罚自己,弄错了违法主体,这不合理。 李建福为自己辩解,自己没车,为了生计,受人雇佣,开别人的车,当了大货车司机,跑运输送货。 行驶证是车主办理,一直搁在大货车里,自己并没有打开看过,也不知道行驶证是真的还是假的,并不存在故意使用假行驶证上路,进行违法行驶。 交警应该找车主核实,确认之后再行处罚,自己作为司机,不是伪造行驶证的主体。 交警不问青红皂白,不找车主核实情况,不追踪伪造证件的根本原因,直接处罚自己,这是处罚程序错误,罚错了对象。 3、法院经过调查后认为,行驶证是车主伪造,李健福并不知道,交警队对李健福的处罚无效,予以撤销。 法院经过核实,货车车主承认确实是自己伪造了行驶证,和司机李建福并无关系。 李建福处于对老板的信任,从未翻开看过行驶证,因此并不存在主观动机,故意使用伪造的行驶证上路。 伪造行驶证的主体是大货车的车主,也就是老板,并不是司机李建福本人,交警队对李建福的处罚没有道理。 因此,法院认为,交警队因证据不足,没有搞清事实,处罚无效。 法院判决,撤销对李建福的行政处罚。 对此,你怎么看?#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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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南京,男子查出肺部结节,怕癌变,买了一份重疾险,1年1万多,保额30万,3年后,男子得了肺癌,找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拒绝,保险公司说男子投保前就查出肺部结节,是“首次发病”,不符合理赔条件,男子一怒告上法院,法院判决亮了!
    2020年,李玉龙总是咳嗽,身体经常不舒服,为了自己和家人的以后着想,他在4月份,去保险公司给自己买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 合同约定:若是被保险人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或者首次发病,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确诊,符合重大疾病的,按照合同赔付保险金,并豁免后续保险费。 李玉龙仔细看完合同,签了字,保费1年1万多元,缴费20年,保险金额30万,他每年都按时交钱。 时间转眼到了2023年9月,李玉龙在一次体检时,发现肺部有阴影,随后,被诊断为右肺下叶恶性肿瘤。 这个结果让李玉龙有些猝不及防,他一时间难以接受,但是面对现实,他又无可奈何。 李玉龙需要钱治病,他想起了自己投的重疾险,便找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不料,保险公司的回答,却让李玉龙心凉了半截。 他们说李玉龙曾经在2019年、2020年就已经查出来右肺结节,已提示有肿瘤可能性。 而且,李玉龙经常定期复查,他应该知道自己得了右肺结节,有癌变的可能性。 所以,保险公司认为,李玉龙在投保前就已经查出肺部结节,不符合保险条款中“首次发病”的约定。 所以,他们对于李玉龙的这种情况不能赔付。 被拒绝后,李玉龙十分不解和愤怒,本来得了恶性肿瘤就有很大的心理压力,然而,保险公司的答复又让他备受打击。 他觉得自己在投保前是有肺部结节,可是,有肺部结节不能说它就等于恶性肿瘤啊! 再说了自己在投保后也是按照正常程序进行体检和复查的,自己也从来没想过会得上这么严重的疾病啊。 李玉龙觉得憋屈,他是2020年4月投的重疾险,然而,右肺下叶恶性肿瘤是在2023年9月确诊,因此,保险公司就应该赔。 况且,当时查出肺部结节也没有说会有癌变的可能。 所以,李玉龙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付。 法庭上,双方对“首次发病”的定义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李玉龙检查出肺部结节的时间,就是“首次发病”。 李玉龙认为,“首次发病”就是首次出现符合合同中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也就是说查出的恶性肿瘤是符合条件的。 法院查明,2023年,李玉龙住院医治,当时是作为良性肿瘤进行收治的,不过,在手术后,做了病理切片才发现是肺癌。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条款里,关于“发病”的说法太模糊了,得根据实际的病情来判断。 《保险法》第30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本案中,李玉龙在买保险之前是查出了肺部结节,但是,医生也说肺部结节有很多可能的原因,并不一定就是恶性肿瘤。 从李玉龙的情况来看,他之前的肺部结节在多次复查后,都没有发现是肺癌,医院也是按照良性结节治的,只不过,后来做了手术,才发现有肺癌的迹象。 保险公司觉得,李玉龙查出肺部结节的那会儿就算“首次发病”了。 不过,关于这件事,李玉龙和保险公司各有各的看法。 因为这份合同是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碰到这种双方理解不一样的情况,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对合同中关于“发病”以注脚的方式,简单解释说,发现疾病的前兆或者异常的身体情况足够引起注意,并寻求检查、诊断、治疗或护理。 保险公司把“发病”说的太难以理解了,这样做不合理,也不符合投保人买保险时的想法。 另外,李玉龙主张买保险就应该按照大家通常的理解来解释,别太复杂。 《民法典》第498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案中,保险合同采取格式合同,对于合同中的条款有两种以上理解的,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所以,法院认定,合同中“首次发病”应该符合重大疾病定义的疾病,时间应该是2023年李玉龙被查出肺癌的这一年。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李玉龙支付赔偿金。#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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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奇葩!湖北十堰,男子父母离婚,男子跟随母亲生活,2年后男子父亲意外离世,男子的叔叔帮忙处理后事时,涉及到遗产问题,叔叔竟然要求男子先做亲子鉴定,确认男子为哥哥的亲生儿子才能享有继承权,为此叔侄俩对簿公堂。
    “叮铃铃,叮铃铃……”冯泽正忙着,听到手机铃响赶紧拿起手机一看,原来是冯大强打来的。 冯泽和叔叔平时基本不联系,一联系肯定是和他父亲冯大刚有关。 “叔,您有什么事吗?”冯泽和叔叔没有什么感情,说话都比较客套。 “阿泽快…快回来!你爸他出意外了!” 冯大强语气非常着急,似乎又带着哽咽。 冯泽那一刻脑袋空白,愣在原地没有说话。冯大强以为他没有听到自己说什么,再次重复了刚才的话。 冯泽这才意识到他要失去父亲了,虽然他和父亲说感情不算好,但那是毕竟是他父亲,他父亲只有他一个孩子,于是赶紧赶回父亲家送他一程。 而冯泽的父亲因为独自生活,后事基本上都是冯泽的叔叔来操办。 原来2年前冯泽的父母因为感情不和离婚了,而冯泽跟随母亲生活。 冯泽没有想到父亲离开的这么突然,心里非常的难过。 料理完父亲的后事后,冯泽作为父亲的唯一孩子,理应继承父亲的遗产。 可他的叔叔却出来阻挠,说要冯泽做亲子鉴定,证明他是自己哥哥的亲生儿子才可以。 而冯大强早有准备,在其哥哥去世后,私自剪下他的毛发,就是为了在处理遗产的时候提出侄子做亲子鉴定。 其实提出做亲子鉴定是需要主体资格的,冯大强无权提出亲子关系鉴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同样,成年子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冯泽怎么可能会同意,这毕竟是自己的家事,叔叔有什么权利要求他这么做。 然而冯大强态度非常坚决,一定要冯泽和自己的哥哥做亲子鉴定,为此俩人闹到法院。 法院认为 ,冯大强的意图很明显,之所以要做亲子鉴定,就是怀疑冯泽不是哥哥的亲生儿子,一旦亲子鉴定出来非亲生,不让冯泽有继承权。 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因此,冯泽和冯大刚即便没有自然血缘关系,但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的也可以享有继承权。 非婚生子女在继承权方面与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依法可与继父母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冯大刚生前没有立下遗嘱,因此冯泽作为第一顺序遗产继承人,是有继承权的。 冯大强为了阻止侄子继承遗产,私自剪下哥哥的毛发,要求侄子做亲子鉴定,侵害了被继承人冯泽的的隐私权及身份权。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如果身份权、隐私权受到不法侵害,民事主体有权依法寻求法律救济,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冯大强没有权利要求侄子冯泽做亲子鉴定,他这么做侵犯了冯泽的身份权和隐私权,这是法律不允许的,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冯大强提出的做亲子鉴定的请求。 叔叔要求侄子做亲子鉴定的行为,您怎么看?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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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晋江,一学生上课时偷吃糖果,被老师发现,罚他给班里50名同学买5000颗糖果,家长有些恼火,不就吃了颗糖吗?这惩罚的太重了,她给孩子的班主任打电话,对方没接,她发视频抱怨。班主任:按班规给每个同学买一份糖就行,班规没规定一份糖果多少颗,其实一颗就行,家长误会了,制定这条班规时,学生们都通过了。
    1月13日,一女子在孩子学校附近小卖部买糖果,一边买,一边拍视频吐槽。 原来,女子的孩子在课堂上,馋劲上来了,一时没忍住偷吃一颗糖果,好巧不巧,被老师发现。 为了惩罚这个不守课堂纪律的学生,班主任按照班规,要求这个学生要给50个同学,每人买一份糖果。 学生告诉了妈妈,妈妈一边教育孩子不听话,一边一肚子气,她觉得孩子小不懂事,吃了一颗糖果而已,教育一下就行了,怎么还惩罚这么严重? 孩子告诉她,老师让买5000颗糖果,妈妈感觉不可思议,她一度认为孩子听错了,应该是500颗吧?5000颗也太多了。 于是,妈妈给班主任打电话,对方没有接,妈妈就决定只买500颗,但她觉得500颗也不少,心里愤愤不平,就拍视频吐槽。 记者联系了学校,老师告诉记者,班里确实有这样的班规,制定班规时,是全体学生一致同意的。 这个学生违反课堂纪律,按照班规,他要给班上的每个同学买一份糖就可以,一份糖果并没有规定数量,哪怕是一颗糖也行,家长打电话时,她正在忙,没接上电话,所谓的5000颗,是家长误会了。 有人认为,孩子哪来的钱?你这不是罚孩子你这是坑家长啊,你哪怕让他打扫一个月卫生都是孩子自己受罚,他才可能会长记性。你让他买糖,那些钱又不是他自己赚的,他没体会过艰辛,这惩罚与他何干? 但有人不这么认为,支持老师做法。给全班买一颗糖,这种方法既起到了教育作用,又不伤害自尊,方法得当。分享两句话:护短莫从师;严师出高徒。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8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虽然教师的初衷是教育学生遵守纪律,但处罚方式可能被视为侵犯了学生权益。 学校和教育工作者应当采取积极、正面的教育方式,而不是采取可能损害学生权益的惩罚措施。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法律,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针对学校让孩子家长买糖果的事情,我们可以根据《民法典》第8条进行分析: 法条内容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法律,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行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如果学校要求孩子家长购买糖果,这种要求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违反了相关教育法规,如不得乱收费、不得强制购买等,则学校行为构成违法。 学校要求孩子家长购买糖果,如果这种要求,超出了正常教育活动的范畴,而且没有合理的教育目的或效果,不太合适。 如果这种行为导致了家长之间的不公平负担,或者引发了舆论的负面评价,就违背了公序良俗。 尽管教师的初衷是好的,但处罚方式可能超出了合理范围,引发了家长的质疑和不满。 对此,你怎么看?#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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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陕西渭南,一女子在路上开车,后面有辆消防车看她不给让路,就按喇叭提醒,直接把她给惹怒了,她较劲就是不让路,消防车一看只能超车,女子冷笑,想超我,没门!她猛打方向盘,直接逼停消防车,消防车司机吓得猛踩刹车:你胆子可真不小,竟敢堵消防车,你这是谋财害命!女子却狡辩:谁知道你是消防车,你一直按喇叭,我以为你喝多了酒驾呢。女子最后傻眼了。
    徐某下了班,正开着她的车往家赶,突然,身后传来一阵急促刺耳的喇叭声,徐某并没在意,以为是哪个司机不耐烦地催促。 但那喇叭声不仅没有停止,反而更频繁和急促。她透过后视镜一看,只见一辆红色的消防车紧随其后,车灯闪烁。 徐某顿时升起一股无名之火,在公司被老板催着快点做好手头的工作,开个车也被催来催去。 消防车咋了,就可以横行霸道吗?你越按喇叭,我越不让路。我看你拿我怎么样? 在她看来,这是对他人的不尊重,甚至是一种挑衅。 她在公司对老板不得不唯命是从,但在路上就不一样了,想让路就让,不想让就不让。 她故意放慢了车速,想要给这个“不懂礼貌”的司机一点颜色瞧瞧。 她也不想想,消防车都是有紧急任务才出警的,每次都是人命关天,堵消防车,就等于谋财害命。 消防车司机心急如焚,每一次出警都关乎着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容不得半点耽误。 但眼前的私家车却像一块顽石,死死地挡在了他们的去路。 司机不停的按喇叭,但得到的回应却是:就不给你让路,我急死你! 消防车司机一开始,以为前面的私家车不知道他是消防车,后来才终于弄明白,她不可能不看后视镜,就是知道他是消防车才不给让路的。 于是,他想从旁边超车,但道路狭窄,就在这时,徐某通过后视镜看到了消防车的动作,她倔劲上来了,你想超车?没门! 徐某猛地一打方向盘,直接想逼停消防车。消防车司机小李被这一突如其来的举动吓得猛踩刹车,车轮与地面发出刺耳的摩擦声。 “你胆子可真不小,竟敢堵消防车,你这是谋财害命啊!”消防车司机愤怒的质问徐某。 徐某回怼:“谁知道你是消防车?你一直按喇叭,我还以为你喝多了酒驾呢。” 消防车司机报了警,交警赶到了现场,让消防车赶紧去执行任务,把徐某扣下了。 交警对徐某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告诉她这样做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要对她进行罚款。 一听罚款徐某傻眼了,一个劲狡辩,她没看后视镜,不知道是消防车,否则不可能不让路,她以为是哪个不守规矩的酒驾司机呢。 大家认为,喝多了?这理由说的通吗?现在谁还敢喝酒后开车?像这种没素质的司机就应该终身禁驾!罚,就一个字,罚到让她清醒,罚到让她不在蛮横,罚到让她不再无理强辩三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消防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需要迅速通行以到达事故现场。 徐某作为其他车辆的驾驶员,有义务为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让行。 徐某故意不让路,甚至采取逼停消防车的行为,构成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徐某的行为不仅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构成了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违法行为。 徐某的行为较为严重,已经影响了消防车的正常通行,应该受到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消防法》第60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徐某的行为,在本质上也是妨碍了消防车的通行,即妨碍了消防安全。 大家认为罚几百元太轻,扣6分,罚2000,如果因为这个耽误灭火,造成的损失?由她本人全部承担,情节严重,出现重大损失的?可以入刑。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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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沈阳,一女子恋爱后,为方便男友来自己买的房子住,给了他一把钥匙,女子怀孕,她想跟男友奉子成婚,但2人商量婚房和孩子时吵了架,女子怒提分手,男友来还钥匙时,掐住女子脖子长达3分钟,女子怕被男友掐死,打掉他眼镜,趁机跑进厨房拿把刀导致男友轻伤二级,法院判女子意伤害犯罪,但免于处罚,可女子认为自己属于正当防卫,为了不留下污点,提起上诉。
    赵女士跟成先生确定了恋爱关系后,为了方便他来自己房子住,给了他一把房门钥匙。 2021年1月,赵女士觉得不舒服,去医院检查后发现怀孕了,她认为自己跟成先生的感情,既然开花结果了,就应该奉子成婚。 可两人谈婚论嫁时,因为婚房和孩子问题没达成一致,赵女士怒提分手。 2021年3月24日,两人在微信上话不投机又吵了起来,赵女士觉得看错了成先生,再次提出分手。 因为成先生有自己房门的钥匙,她怕他找来,不想在和他纠缠,就反锁房门。 5点左右,成先生赶来,想哄哄赵女士和好如初,可发现她反锁房门了。 成先生很生气,觉得赵女士太任性,一吵架就提分手,还把他拒之门外,就开始踹门。 赵女士呵斥让成先生赶紧离开,再次提出分手,成先生谎称他走了,把钥匙放门口了。 赵女士信以为真,她开门取钥匙,成先生掐住她脖子后闯进家里,她才知道自己被他忽悠了。 成先生掐着赵女士脖子,把她按倒在沙发上,长达3分钟,赵女士觉得如果自己不反抗,成先生会把她掐死。 于是她打掉成先生眼镜,趁他去捡眼镜时,跑进厨房拿了把刀,导致成先生膝盖、胳膊被刀划伤,轻伤二级。 由于赵女士怀孕了,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赵爽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但赵女士认为,她不构成故意伤害,而是正当防卫,成先生私闯民宅,还想掐死她,难道她不能反抗吗? 成先生受伤,是在跟她抢刀时误伤的,再说了,成先生受伤后,她去医院探望,并支付了20000元医药费。 但成先生不承认自己私闯民宅,他说自己把钥匙放门外刚要走,赵女士开门让他进的房间。 两人争吵时,他一时情急掐住赵女士脖子,但也就10秒就松开了,并非她说的3分钟。 法庭上,公诉人认为赵女士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赵女士聘请了了律师,给自己做正当防卫的无罪辩护。 律师认为,成先生法侵入住宅,还要掐死赵女士,如果她不采取行动,就会和肚子里的孩子遭遇不测,她拿刀完全是自卫。 但法院一审判决,赵女士构成故意伤害罪,定罪免罚,庭审结束后,赵女士和成先生和解,虽然恋爱关系结束了,但成先生出具谅解书。 可赵女士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她坚称自己正当防卫,决定上诉,不想留下污点。 赵女士虽然跟成先生分手了,但生下了和他的女儿,由母亲帮着抚养,这段爱恨情仇,还没画上句号。 《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赵女士在面临成先生掐住其脖子,这一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时,有权进行正当防卫。 关键在于判断赵女士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赵女士在摆脱掐脖后,跑进厨房拿刀导致成先生轻伤二级,这一行为是否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值得商榷。 如果赵女士拿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威慑成先生使其停止侵害,而且在他停止侵害后未继续攻击,则可能不构成防卫过当。 但具体还需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如成先生是否仍有继续侵害的意图、赵女士是否面临紧迫的危险等来判断。 法院认为赵女士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予处罚,可能意味着法院认为她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而且有孕在身,所以不予实际处罚。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赵女士持刀导致成先生轻伤二级,从行为结果上看,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 但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考虑其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法院虽认定赵女士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具体情况,免予处罚。 《刑法》第23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成先生持有赵女士家的钥匙,但赵女士已反锁房门,明确表示不愿其他进入,而成先生仍强行踹门进入,这一行为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但成先生的这一行为,并没被单独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在判决时综合考虑了双方的行为、动机、结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最终作出了定罪免罚的判决。 而赵女士对判决结果不满,坚持认为自己属于正当防卫并提起上诉。 对此,你怎么看?#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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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川,女孩一出生就被生母抛弃,一对夫妻心生怜悯,把她抱回家中,不料12年后,女孩遭遇车祸意外身亡,亲生父母第一时间交涉赔偿的事,一天后,养父母得知消息悲痛欲绝,女孩的葬礼亲生父母没有到场,都是养父母张罗,84万赔偿金到账后,亲生父母突然现身,把养父母告上法庭,并拿出一份亲子鉴定,控诉他们没有收养手续,法院判决出乎意料!
    (案例来源:大象微视) 高德利坐在院子里,手里的烟烧到手,他吃痛动了一下,妻子满脸泪水坐在旁边,他们的心被掏空了。 自从小女儿出事,夫妻俩终日以泪洗面,好好的女儿说没就没了,女儿尸骨未寒,可女儿的亲生父母却找上门来索要赔偿款。 更让人气愤的是,女儿车祸遇难,亲生父母第一时间商讨赔偿问题,一天后高德利夫妇才得知女儿车祸离世的消息,他们的心痛icon得无法呼吸。 高德利的女儿小慧是抱养的,这在十里八村都不是秘密,小慧自己也知道。 原来12年前,小慧的生母徐万花,因为家里已经有两个女儿,想要个儿子,又诞下了女婴,打算将她遗弃。 高德利夫妻听说后,心生怜悯,一个小生命刚刚来到世界上,就被母亲嫌弃,没人要就扔了,想想都心疼。 夫妻俩一商量,要不咱先抱来,日后给她找个好人家,刚出生的女婴被高德利夫妇抱回家。 然而,日子一天天过去,说来也奇怪,小慧特别省事,不哭不闹,睡醒了就笑,夫妻俩越看越喜欢。 后来有人来抱养女婴,高德利夫妇舍不得,这么好的孩子我们自己养,谁都不给,给她取名小慧。 小慧天生丽质,在高家被宠上天,爸爸妈妈把她当亲生女儿一样疼爱,哥哥姐姐都让着她。 一晃小慧该上小学了,还没有正式户口,高德利很着急,不能耽误女儿上学。 他几次办理收养手续,都没办下来,因为他自己有三个孩子,不符合收养条件,没办法他找到小慧的亲生父母,希望把小慧的户口落到他们家。 由于种种原因,小慧户口落在舅舅家,小慧渐渐长大,对亲生父母心怀怨恨,常常闷闷不乐。 高德利夫妇就开导她,血缘亲情割舍不断,两个爸爸妈妈爱你,又多两个姐姐多幸福啊! 在爸爸妈妈的关爱下,小慧乖巧懂事,每天放学回来,进屋就喊爸爸妈妈,把高德利夫妇乐的合不拢嘴,逢人就夸小女儿最乖。 小慧在养父母的影响下,渐渐放下对亲生父母的怨恨,有时也会去小住几天,两家的关系也算融洽。 然而,命运似乎总爱捉弄人,假期小慧被亲生父母接去小住,却在返回途中遭遇了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 当高德利夫妇接到消息时,小慧已经永远地离开了他们。悲愤中夫妻俩为小女儿处理身后事。 高德利联系小慧的亲生父母,希望他们能来送女儿最后一程,然而,直到葬礼结束,小慧的亲生父母也没有出现。 这让高德利夫妇既失望又愤怒,他们不明白,她们的心铁做的吗?生下来就抛弃,遭车祸离世也不露面,还有人性吗? 更让他们难以接受的是,当赔偿金到账时,小慧的亲生父母却突然现身,要求分配这笔款项。 原来,他们之前之所以没来参加葬礼,是因为一直在为如何争取赔偿而忙碌。 同时小慧的亲生父母还带来一份亲子鉴定,并指出你们没有收养手续,赔偿款没你们的份。 面对这样的情景,高德利几乎崩溃:我只想要我的女儿,钱对我来说,已经没有意义了。 但亲生父母的做法太过分,你们咋有脸争,两家人因此闹上了法庭。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件事呢? 1、高德利夫妇在没有正式收养手续的情况下,是否拥有对小慧的法定监护权? 《民法典》第1105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高德利夫妇虽然实际上抚养了小慧,但由于未能成功办理收养手续,并未正式取得小慧的法定监护权,在法律层面上,他们可能不具备直接主张小慧相关权益的资格。 2、小慧的亲生父母是否有权主张小慧车祸赔偿金的分配? 《民法典》第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以及第1127条规定,夫妻,子女,父母等顺序继承。 虽然高德利夫妇对小慧有深厚的感情和实际的抚养行为,但由于缺乏正式的收养手续,从法律上讲,小慧的法定继承人仍然是她的亲生父母。但是这也可能受到道德层面的争议和考量。 3、小慧的亲生父母控告高德利夫妇没有收养手续,无权参与赔偿金分配是否成立? 从法律上讲,小慧的亲生父母的控诉是成立的。由于高德利夫妇未能成功办理收养手续,他们并不具备法律上的收养关系,因此无权直接参与小慧车祸赔偿金的分配。 然而,小慧出生就被父母抛弃,高德利夫妇扶养了12年,这是事实。 最后法院审理认定,从法律和道德多重角度考虑,小慧的死亡赔偿金归高德利夫妇所有,驳回其亲生父母的诉求。 对此您什么看?#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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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疆石河子,女子结婚后,生意顺风顺水,很快就积攒了上千万资产。丈夫却不知足,偷偷出轨,被女子抓了现行,还留下视频。女子一怒之下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丈夫净身出户,本以为证据确凿,没想到法院的判决令人唏嘘!
    看着手里的视频,贾媛媛心如刀绞,本以为韩远是个值得托付终身的男人,万万没想到,所有的好都是装出来的。 韩远是她的第二任丈夫,第一次婚姻伤她很深,她本来对爱情已经不在抱有幻想,但韩远的出现,又燃起了她的希望。 2007年,两人经过朋友介绍相识,韩远成熟稳重,很会照顾人,经济条件也不错,很快,他们便确定了恋爱关系。 但经过第一次失败的婚姻,贾媛媛没有马上和他结婚,交往了三年多后,她觉得韩远可靠,才同意领证结婚。 他们两个本就家境殷实,又很有经济头脑,没过几年,他们家的存款、债券、房产、股票等,总资产就高达千万。 但是,金钱没给他们二人带来幸福,反倒矛盾频发。韩远动不动就因为一些家庭琐事和妻子发脾气,吵架,摔门而出。 慢慢的,韩远从冷暴力发展到开始夜不归宿。贾媛媛不想让这个家散了,多次放低姿态劝他回来,但都被韩远拒绝,殊不知,他的心已经被花花世界迷走了。 直到有一天,贾媛媛竟发现,她苦苦挽留的丈夫竟然在外面养了女人,还租了房子同居生活。 那一刻,贾媛媛的心彻底凉了,她不敢相信,那个曾经承诺给她一世安稳的男人,竟然会无情背叛。 通过多方打听,她终于找到了韩远和那个女人的住处。一个晚上,她鼓起勇气,准备去出租屋捉奸。 不巧的是,当晚两人并没有在出租屋里,她没有捉到丈夫现行,但在抽屉的旧手机里,发现了丈夫和别的女人乱搞的视频。 没想到,韩远早都出轨了,还不止一个女人。贾媛媛双手颤抖,眼泪夺眶而出。 但她是个理智的女人,没有一哭二闹三上吊,她强装镇定找到韩远,将视频摔在他面前。 韩远一开始还想狡辩,说那只是逢场作戏,是生意场上的应酬需要,但贾媛媛不傻,不断逼问之下,韩远终于承认了自己的出轨行为。 那一刻,贾媛媛的心彻底死了,她再也不相信爱情,果断选择离婚。 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个是协议离婚需要等待30天的冷静期,贾媛媛等不了,她实在不想再面对韩远这张嘴脸,选择了诉讼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贾媛媛手里有韩远出轨的视频证据,主要坚持不同意调解,那就一定可以离婚,她这一次势在必得。 不忠的男人可以不要,但钱都是她辛辛苦苦挣的,不能便宜了韩远和外面的女人。出轨必须要付出代价。 于是,她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以韩远出轨为由,要求判他净身出户。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与他人同居等过错方,在离婚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贾媛媛也是有的放矢,法律上没有净身出户的说法,但有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对于存在过错的一方,可以主张离婚时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法庭上,贾媛媛拿出她的视频证据,坚持要让韩远不分财产,赔偿她的精神损害。 那么,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法院调查发现,韩远和贾媛媛的1000万财产,大多数都是婚后做生意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考虑到韩远出轨,确实存在过错,证据确凿,根据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法官酌情判定韩远少分4%的夫妻共同财产。 最终,韩远分得48%的财产,贾媛媛分得52%的财产,虽然比例相差不多,但贾媛媛还是多分得40万,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这样的判决,大家有什么看法呢?欢迎留言讨论。 #乘风计划,动态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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