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一女子骑电动车正常行驶,却被交警罚款20元。理由是该路段工作日从早上8点至晚上19点,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女子觉得非常不公平,机动车能走,为何电动车不能走呢?电动车是普遍的交通工具,全天限行让老百姓怎么活?于是,她一纸诉状将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并撤销这一限行规定,法院的判决令人意外!
廖女士家离公司有一段距离,刚开始,她都选择乘坐公交车或地铁上下班,但是,高峰期公交非常拥堵,地铁又挤不上去,导致她迟到了好几次。 公司有公司的规定,再迟到廖女士的饭碗怕保不住了,思来想去,她为自己买了一辆电动车,电动车不怕堵车,速度相对也比较快,很适合她通勤。 果然,有了电动车后她每天都能按时上下班,再也没有迟到过。 万万没想到,2024年5月的一天,她忽然收到一条交警支队发来的罚款信息,内容是她在限行时段骑电动自行车上路,罚款20元。 这让廖女士大吃一惊,什么时候,电动自行车也要限行了? 她查找了相关规定发现,当地政府确实在几个月前发布了一则《通告》,规定工作日早上8点至晚上19点,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某些路段行驶,其中,就有廖女士行驶的黄埔大道。 廖女士很不解,她非常支持政府整顿电动自行车乱想,但工作日白天全天限行的一刀切行为实在不妥。 电动车是很普遍的交通工具,为很多老百姓提供了便利,为何不能像机动车一样正常上路,这让很多人没法正常工作生活。 况且该路段很宽,专门规划了非机动车道,自己带了头盔,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凭什么罚款?这不公平。 《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廖女士觉得她并没有什么不合法的地方,对于这样的处罚,她一万个不服气,没有违法事实,凭什么随意处罚。 于是,廖女士提出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交警支队对她作出的处罚,不过该诉求很快被驳回,维持原本的处罚决定。 廖女士没有气馁,她咽不下这口气,难道开小轿车就比骑电动车高贵吗?机动车能正常行驶,电动车为何不行? 随后,她一纸诉状将当地政府和交警支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外,并对《通告》再做审查。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廖女士认为,既然要诉讼,那就釜底抽薪,把这一项不合理的《通告》一并审查撤销,避免给大家带来烦恼。 对于廖女士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因为是行政诉讼案件,公安机关证明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公安机关拿出道路的监控视频和图片,涉事路段有明确的标志牌,工作日8时只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5条规定: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廖女士虽然骑行的电动自行车,但她也是违反了道路交通信号,属于违法行为,应该做出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依据法律的规定,他们对廖女士做出罚款20元的处罚,在法定裁量范围内。违法事实清楚,处罚适当,这一切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罚合法合理,该《通告》也不存在不合法的情形,因此驳回廖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廖女士对此不服,继续提起上诉,希望二审能够有不同的结果。 人物均为化名
廖女士家离公司有一段距离,刚开始,她都选择乘坐公交车或地铁上下班,但是,高峰期公交非常拥堵,地铁又挤不上去,导致她迟到了好几次。 公司有公司的规定,再迟到廖女士的饭碗怕保不住了,思来想去,她为自己买了一辆电动车,电动车不怕堵车,速度相对也比较快,很适合她通勤。 果然,有了电动车后她每天都能按时上下班,再也没有迟到过。 万万没想到,2024年5月的一天,她忽然收到一条交警支队发来的罚款信息,内容是她在限行时段骑电动自行车上路,罚款20元。 这让廖女士大吃一惊,什么时候,电动自行车也要限行了? 她查找了相关规定发现,当地政府确实在几个月前发布了一则《通告》,规定工作日早上8点至晚上19点,禁止电动自行车在某些路段行驶,其中,就有廖女士行驶的黄埔大道。 廖女士很不解,她非常支持政府整顿电动自行车乱想,但工作日白天全天限行的一刀切行为实在不妥。 电动车是很普遍的交通工具,为很多老百姓提供了便利,为何不能像机动车一样正常上路,这让很多人没法正常工作生活。 况且该路段很宽,专门规划了非机动车道,自己带了头盔,正常行驶在非机动车道,凭什么罚款?这不公平。 《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处罚要以事实为依据,廖女士觉得她并没有什么不合法的地方,对于这样的处罚,她一万个不服气,没有违法事实,凭什么随意处罚。 于是,廖女士提出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交警支队对她作出的处罚,不过该诉求很快被驳回,维持原本的处罚决定。 廖女士没有气馁,她咽不下这口气,难道开小轿车就比骑电动车高贵吗?机动车能正常行驶,电动车为何不行? 随后,她一纸诉状将当地政府和交警支队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外,并对《通告》再做审查。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廖女士认为,既然要诉讼,那就釜底抽薪,把这一项不合理的《通告》一并审查撤销,避免给大家带来烦恼。 对于廖女士的诉讼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因为是行政诉讼案件,公安机关证明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公安机关拿出道路的监控视频和图片,涉事路段有明确的标志牌,工作日8时只19时禁止电动自行车行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5条规定: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 廖女士虽然骑行的电动自行车,但她也是违反了道路交通信号,属于违法行为,应该做出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依据法律的规定,他们对廖女士做出罚款20元的处罚,在法定裁量范围内。违法事实清楚,处罚适当,这一切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后认定,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罚合法合理,该《通告》也不存在不合法的情形,因此驳回廖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廖女士对此不服,继续提起上诉,希望二审能够有不同的结果。 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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