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集体土地及地方附着物的征收,应当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实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工作,在土地未依法征收、未获得补偿安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对土地上附着物进行强制拆除。因此,对于违反正当程序原则而实施的强制拆除,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监督、确认违法,并充分考虑是否需要对行政相对人予以赔偿,以防行政权力被滥用,保障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今天我们分享的案例,就是一起行政机关未遵守法定程序的强拆案件,所幸的是,人民法院做出了公平公正的判决,实施强拆的街道办事处被判违法。

案情介绍:

刘广池在山东省济宁高新区王因街道大辛庄村黄王路路南合法拥有房屋及土地(原辛庄涂料厂范围内),涉案土地为集体土地,涉案房屋原为辛庄涂料厂经营场所;2018 年 10 月 11 日,刘广池的妻子柳顺波以上述房屋为经营场所,成立了济宁灿金商贸有限公司,并置办了公司经营所需资产空调,冰箱,压力罐,工具,床等。2023 年 4月 22 日,在刘广池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上述房屋被强制拆除,房屋及公司财产一并毁损。而强行拆除刘广池房屋的是济宁市高新区王因街道办事处。对此,刘广池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就王因街道办事处的强拆行为依法公正裁判。对此,刘广池、济宁灿金商贸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证明:案涉房屋符合村镇规划,属于合法建筑;济宁灿金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房屋勘估丈量交接表》;房屋强拆前、强拆后照片各 5 张涉案房屋因强拆灭失的事实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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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济宁高新区王因街道办事处辩称,拆迁房屋所在项目是旧村改造,在整个拆除过程中,其并未参与其中,是搬迁公司所为。柳顺波在《房屋丈量勘估交接表》中签字确认,同意交房、拆房。故不存在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等,并提交了《大辛庄村旧村改造安置补偿工作决议》一份、《大辛庄村旧村改造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工作决议》一份、《大辛庄村搬迁成立工作小组会议纪要》一份等证据,证明确定了《大辛庄村旧村改造安置补偿实施方案》并形成工作决议,和《大辛庄村旧村改造安置补偿工作决议》、《大辛庄村旧村改造房屋搬迁安置补偿工作决议》形成后公示张贴照片,证明大辛庄村委形成工作决议后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在村内公示栏等地进行张贴的事实。以及柳顺波在《房屋丈量勘估交接表》中签字确认,同意交房、拆房,不存在强制拆除其房屋的情况。

对王因街道的辩称和证据,刘广池提出了质证,认为其作为企业经营用途的房屋是在 2023 年 4 月 22 日被强制拆除,与王因街道办事处所主张的旧村改造项目完全没有关系。即使真的存在旧村改造项目,那么涉及到房屋的拆除、土地的用地规划应当属于政府征收行为,只能由行政机关主导,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房屋丈量勘估交接表》虽是真实性,但也仅是认可测量的数据,其并未同意交付房屋拆除。

刘广池及其妻子柳顺波的房屋拥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强拆后,法院认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济宁灿金商贸有限公司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二、2022 年 1 月 5 日,柳顺波在《房屋丈量勘估交接表》的签字行为,是否等同于案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已经交接给被告王因镇政府;三、被告王因镇政府所主导的路域整治工作与案外人山东省济宁高新区王因镇大辛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辛庄村委会)所实施的旧村改造是否具有关联性。四、王因街道办事处是否实施对刘广池房屋强制拆迁行为;如实施,王因街道办事处的拆迁行为是否违法。

对于焦点问题一,法院认为,依照济宁灿金商贸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该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包括金属制品、金属容器制造、销售等。公司住所地为济宁高新区王因街道办事处大辛庄村黄王路路南 21 号厂房,与案涉房屋位置一致。因此,济宁灿金商贸有限公司与本案拆迁行为具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对于该焦点问题二,刘广池认为当时王因街道办事处组织丈量案涉房屋他们积极配合政府,因为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因此并没有同意办理房屋交接,仅在《房屋丈量勘估交接表》书写“数量认可”。王因街道办事处认为,《房屋丈量勘估交接表》已经明确注明:已确认,同意交房、拆房。柳顺波在交接表上的签字行为,视为其同意房屋已经交接并同意拆房。综合分析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及各自的观点,法院认为,王因街道办事处因路域整治原因需要征收案涉土地及房屋,双方共同对案涉地上附着物进行了丈量,因丈量仅是拆迁补偿的前置条件,在被告未评估拆迁房屋及物品价值、未与原告形成赔偿方案、未与原告签订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情况下,直接将案涉房屋交接并予以拆除,不符合拆迁补偿的工作流程,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于刘广池主张的签字行为仅是对数量认可,房屋未实际交接的观点予以认定。

对于焦点问题三,刘广池认为大辛庄村委会所实施的旧村改造与本案案涉房屋没有关联性。大辛庄村委会所实施的旧村改造,没有人通知过他,他对此也不知情。王因街道办事处认为路域改造与大辛庄村委会实施的旧村改造存在重叠,路域整治因故未继续进行,因此案涉房屋最终由旧村改造项目实施。

综合分析双方的观点,法院认为,路域整治与旧村改造系两个不同的项目,如确实存在路域整治与旧村改造重叠,路域改造需要移交给旧村改造进行实施,那么王因街道办事处在移交《房屋丈量勘估交接表》的同时,应同时通知刘广池。大辛庄村委会接受《房屋丈量勘估交接表》后,也应通知刘广池并由刘广池对该《房屋丈量勘估交接表》再次确认。后续由大辛庄村委会对案涉土地附着物价值评估鉴定或与刘广池协商附着物的价值,最终形成拆迁补偿具体意见,签订相应的协议,但王因街道办事处未提交相关证据。基于上述原因,对于王因街道办事处的辩论观点,不予采信。

关于焦点问题四,原告的涉案房屋坐落在济宁市高新区王因镇人民政府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除有证据证明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外,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制拆除等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房屋强制拆除行为系事实行为,对于强制拆除行为主体的认定应遵循“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本案中,因路域整治项目,王因街道办事处对案涉房屋进行了丈量,对于该项目,王因街道办事处系具体实施主体。即使存在因项目重叠,王因街道办事处交由大辛庄村村委自行实施的情形存在,但依据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济宁高新区王因街道大辛庄村房屋征收项目中标(成交)公告》、王因镇政府(甲方)与济宁市鑫城房屋征收咨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书》及本院已经生效的(2023)鲁 0891 行初 2 号行政判决书,能够认定本案存在行政强制拆除行为,大辛庄村委并非强制拆除行为的责任主体。王因镇政府作为路域整治项目及大辛庄村旧村改造搬迁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不能举证证明系其他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应认定为王因镇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组织拆除了原告的涉案房屋。被告在组织拆除涉案房屋的过程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等履行相关程序,其强制拆除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依法应当撤销。鉴于房屋已被拆除,该行为已不具有可撤销内容,刘广池起诉要求确认王因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因此判决王因镇人民政府 2023 年 4 月 22 日拆除刘广池位于济宁高新区王因街道大辛庄村黄王路路南房屋的行为违法。

土地尚未实施征收,没有谈补偿安置;没有任何合法手续,就在凌晨1:45分,趁人不在家,将其房屋强拆,连夜拉走,钢结构因为太大,挖了2个几十米的大坑,就地掩埋,此案的网络舆情显示,被强拆后,刘广池家里连床、被、锅碗瓢盆都被砸了,辛苦半生建起来的家变成一片废墟,刘广池忍不住跪地痛哭,在雨中淋了三天三夜,凄惨状况让人心酸,并且他和家人被人轮换跟踪数月,路对面按装2个摄像头正对他家,车上也被人偷偷安装2个定位装置,至今他还被当地政府“拉黑”。在一审判决作出后,行政机关本应当积极履行各项赔偿义务,却恶意进行拖延,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依照一审主张又提起了上诉。

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提出的基本要求。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对违法行政行为,依法给予否定性评价,助推了法治政府建设。同时,败诉行政机关应主动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尽快协调化解行政争议,并以此树立法治思维和法治意识,杜绝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而不是执着于司法诉讼程序。

来源:大众生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