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普通的住宅建设项目,由于发包方一再推迟给施工方发出开工令,致拿不到开工证明的施工单位推迟两年开工,造成巨大损失,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案件却一拖就是7年。根据工程项目的双方协议,甲乙双方出现纠纷后先后两次在邢台市仲裁委做裁决,但没想到两次仲裁裁定让该案件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两次仲裁委的裁定结果让被申请人,也是施工方的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建设”)感到失望,该案分两部分裁决,第一部分裁决时,曾有仲裁员作为律师多次为本案的申请人也是发包方的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冀中能源”)代理案件,律师所在的律所也常年作为冀中能源的法律顾问单位。
第二部分仲裁裁决时,需要有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工程款结算、工程量进行鉴定,被申请人河北建设在裁决中发现,作为该案的鉴定机构——河北风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河北风华”)曾为申请人冀中能源的项目咨询人,并早已出具过咨询报告,而且就是争议案件的同一个项目。
2024年春节前的1月25日,河北建设的项目经理决定向邢台市中院递交已经准备好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并且附上五位国内知名法学专家关于此案件的的法律论证意见书。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崔建远教授认为,鉴定机构与涉案一方有利益冲突,作为鉴定人它必须回避,这是国际仲裁的一条重要规则!
施工方签约两年拿不到开工令 工程延期致成本大涨
河北建设集团是一家拥有建筑工程施工特级资质的上市企业,多年排名在中国企业500强内,无论河北省内还是在全国,在建筑行业里算的上知名企业。
2016年4月25日河北建设与另一家知名企业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冀中能源”)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约定由河北建设承建,冀中能源发包的住宅及地下车库项目,该项目位于邢台市滨江路以西、七里河以南南水北调干渠西侧的邢台矿区采煤沉䧟区综合治理项目金牛阳光苑西区一期工程中A1-8#楼及AI地下车库,合同签订金额3.47亿元,计划开工日期为2016年3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9年3月11日。
合同签订后,河北建设立即组建项目部,准备开工建设,但作为甲方的冀中能源不知是何原因迟迟不给已经入场的施工方发放开工通知,由于发包方的违约行为,河北建设迟迟得不到开工通知,导致该工程拖延至两年后的2018年4月3日才开工建设。
由于工程逾期两年才开工,该项目中的人员、材料、机械等各项费用在这两年期间大幅上涨,河北建设提出参照实时建筑市场行情调价,但冀中能源并不同意河北建设的提议,由于价格谈不拢,整个工程随即停工。
首次仲裁,仲裁员竟是申请人一方代理律师
根据当年河北建设与冀中能源签订的施工合同,在通用条款中有一项条款明确,因发包人原因造成逾期开工90天以上,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或解除合同;双方遇到上述纠纷时在邢台当地仲裁委申请仲裁。
本仲裁案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先裁决解除合同,被申请人河北建设对本案提出要求,按新标准结算工程款,且不同意解除合同。河北建设项目负责人邢经理解释说,当施工单位进入项目后,相应的工程设备、人员、材料等都要及时入场。由于发包方发生的问题,出现了过错,导致施工方入场逾期两年没有开工,这期间市场形势实际发生很大变化,所造成施工方的成本损失巨大,简单的解除双方合同而不考虑施工一方的损失这是不公平的。但邢台仲裁委员合议庭最终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合同,并没提及案件申请人冀中能源对合同违约承担什么责任。
第一部分案件的裁决过程中,河北建设发现一位仲裁员,其日常身份为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自2014至2020年期间,多次作为冀中能源涉及的民事案件代理律师身份出庭应诉,其所服务的律所“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也是冀中能源多年的法律顾问单位。邢经理说,虽经他们多次抗议,该律师最终被仲裁委剥夺了该案的仲裁员身份,但所造成的损失已经无法弥补。
鉴定机构为申请人的项目咨询人 被申请人要求回避未果
由于被申请人河北建设希望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被仲裁委驳回,第二部分裁决就显得尤其重要,这一部分裁决是该案件的主要部分,结算工程款,就要对工程量进行鉴定。
于是由申请人冀中能源和被申请人河北建设共同选定了鉴定机构—河北风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但在鉴定过程中,河北建设发现该鉴定机构河北风华曾为申请人的项目咨询人,并出具过咨询报告。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河北风华曾于2019年10月30日为被申请人冀中能源出具过《冀中能源邢台矿业集团金牛阳光苑工程二期建设成本测算报告(河北风华审字[2019]233号)》,据了解,这份早在2019年完成的成本测算报告就是本案件争议的同一项目,甚至连鉴定人员都是当年做成本测算报告的那些人。
河北建设掌握该证据后立即向邢台仲裁委提交了《关于鉴定结果无效的意见书》,并提出由于鉴定机构河北风华与鉴定项目当事人一方的冀中能源存在利害关系,担任过鉴定项目的咨询人,鉴定的公平公正性没有保障,应当认为鉴定结果无效。
但这一合理要求却被河北风华拒绝,明确表示不予回避。而邢台仲裁委合议庭在裁决书中也认为即使河北风华是该项目咨询人,也不构成回避理由,继续由其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仲裁庭所采纳的这份由河北风华出具的鉴定报告,对整个工程量评估很低,严重损害被申请人利益。”邢经理说,事后我们通过清标软件发现,作为鉴定机构,河北风华竟用为被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时掌握的前三年财务资料对本案进行鉴定,而不用河北建设提供的财务资料进行鉴定,严重背弃公平、公正原则;退一万步讲,即便不提河北风华所做的这份鉴定报告内容是否客观公正,单从其与案件的另一方当事人曾有深度合作这一点来说,河北风华也不应该成为该案件的鉴定人,他们都应该主动回避!
法学专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应予以撤销
作为一名在河北建设工作多年的老建筑从业者,面对两次仲裁不利的结果,河北建设集团不得已求助几位国内知名的法学专家为该案论证。
2024年1月11日,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社科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多家高校5位法学专家沈四宝、孙宪忠、崔建远、刘凯湘、毕玉谦对该案【(2021)邢仲裁字第191号《邢台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简称“191号裁决书”)进行研讨论证。
经讨论案情后,五位专家一致认为,191号裁决书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毕玉谦教授,同时也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他提及此案时说,《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3.3.4条款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机构应当自行回避,向委托人说明,不予接受委托:1、担任过鉴定项目咨询人的;2、与鉴定项目有利害关系的。”本案鉴定人河北风华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在鉴定过程中,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
现有证据表明,作为鉴定人的河北风华于2019年10月30日为冀中能源金牛阳光苑工程二期项目出具了《建设成本测算报告》,说明其长期为该公司服务,是该公司项目的咨询人(收费或不收费不影响咨询人资格)。
冀中能源与河北建设为金牛阳光苑工程项目工程建设产生纠纷,在邢台仲裁委仲裁,仲裁委需委托工程鉴定人,在这样的大是大非问题面前,在重大利益冲突面前,鉴定人风华公司应主动回避,或应主动向仲裁机构披露利益冲突信息,但其没有这样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凯湘认为,另一方当事人河北建设在鉴定程序进行过程中,发现了这一问题,要求鉴定人回避,其也拒绝回避。出现这样的问题后,作为仲裁机构,应立即通知鉴定人,马上中止鉴定,或重新选聘鉴定人进行鉴定。现有证据表明,《金牛阳光苑工程二期项目建设成本测算报告》和《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落款单位均为“河北风华”,两份报告均有该单位造价工程师“沈红群”的签章,明显违法违规。鉴定人浏览过清标软件,用邢台矿业集团留存三年前的数据对目前争议的项目进行书面鉴定,更缺乏公正性和科学性。
从法理或目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来看,鉴定人不适合做为本项目的鉴定人,用这样的《工程造价鉴定书》进行断案,必然造成错案。施工合同签订后,因冀中能源的原因造成违约,两年后才开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开工90天后,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合同专用条款也有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及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但这些规定,都没有在《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得到体现,严重损害了河北建设的利益:
经过严格论证,五位专家认为191号裁决书鉴定程序部分,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第三款的规定,即“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违反《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第3.3.4条款的规定,符合申请撤销裁决的条件。
国内知名法学专家孙宪忠教授认为,司法审查是仲裁的最后一道关口,能确保仲裁的公平公正性。河北建设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申请,希望受理法院能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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