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韩成科

行政长官李家超宣布展开基本法第23条立法公众咨询,意味基本法23条立法正式启动。完成基本法23条立法,不但是香港责无旁贷的宪制责任,更是完善特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律体系,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必要之举。今日的香港,与20年前推动23条立法时的景况已经大为不同,政治上的阻力已经大为减退,经过连场政治风波,市民也更加切身体会到社会稳定的重要性,而相同的是,香港仍然面对各种国家安全的风险。对于23条立法,法律早有规定,历史已有教训,他国更有先例,立法是早做好过迟做,快做好过慢做,风平浪静时做,好过剑拔弩张时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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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23条立法咨询体现出三大特点:一是法案内容将更加全面,不单要补齐国安“短板”,更要确保维护国安“无死角”,立法要尽量做到全面兼顾,避免之后又要反复修订。基本法23条规定特区政府应自行立法禁止七类危害国安的行为,包括: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进行政治活动,以及香港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有人认为有了香港国安法“一法定香江”,23条立法并不具有迫切性。然而,香港国安法并非替代性立法,与23条是互相补充,香港国安法主要针对4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即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行为和活动,主要针对“黑暴”期间暴乱、颠覆行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当中,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与23条交集,但其余五大类的罪行都需要通过23条立法规管。

23条立法的内容将较香港国安法更加全面,除了打击分裂、颠覆等行为之外,更注重防范不同领域上的国安风险,包括间谍行为、网络安全、金融安全等,例如23条提到禁止“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这其实就涉及间谍行为。外国政治组织在香港的行动,同样需要作出规管,再如网络上的各种鼓吹“港独”“分裂”的文宣,都是23条要处理的问题。其实,各国针对不同领域的国家安全早已订立了完备法例,美国至少有21部,英国至少有14部,新加坡至少6部。这次23条立法特点将会更加全面,宽领域,务求令法例订得更加全面,一次过堵塞所有国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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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立法既要快也要好。23条早一日立法,香港社会就可以早一日得到更有力的保障,让各界可以安心拼经济惠民生,这也是各界期望23条早日完成立法的原因。23条立法已经在社会上经过了长时间讨论,基本法亦明确了特区政府的立法责任,并不存在所谓可立可不立的问题,而是如何立、怎样立的问题。既然立法本身并无异议,现时讨论的应是草案具体内容,所以咨询期的重点也是聚焦于草案本身,既让社会的讨论更聚焦,也加快立法效率。

始终,国家安全风险瞬息万变,早一日立法,就少一日风险,对于香港营商环境百利而无一害。法治就是最好的营商环境。23条立法可以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增强本地和海外投资者的信心。所以,这次23条立法需要与时间竞赛,尽快完成。但同时,有关的法定程序亦一步也不能省,各种咨询、立法会的审议同样要认真推进,既要快也要好地完成23条立法。

三是充分回应了社会各界的疑虑。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强调“特别重视保障人权”,23条立法不影响市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香港国安法第四条也强调维护国家安全要尊重保障人权,政府必定会确保23条立法符合保障人权的国际标准。23条立法原意是维护国家安全而不是限制市民自由。多年来23条立法一直被别有用心者妖魔化,将理直气壮维护国家安全的法例,抹黑为限制市民自由、打遏言论自由,导致23条立法一波三折。这次咨询一个特点,就是明确回应了市民的疑虑,当中包括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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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明确基本法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有关规定,保障香港居民,在香港其他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23条立法将会体现有关原则,充分保障市民的权利和自由。

二是重申大部分权利和自由并非绝对的权利或自由,例如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言论集会或结社自由可以根据法律受到必要限制,香港国安法第二条也订明,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这也是国际惯例,并非香港独有。

三是强调保障国家安全就是保障人权自由。在2019年的“黑暴”中,市民失去了人身安全和自由,失去了免于恐惧的自由,说明没有安全就没有自由。23条立法只是针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人,保障的却是绝大多数市民的安全和权利。这三点充分表明23条立法对人权自由的重视,23条立法不是针对市民而是保护市民,公众没有必要杞人忧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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