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光凭转账记录不能作为唯一的定案证据,但有时还真可以作为唯一的定案证据,而且是定案很重要的证据,很重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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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说原则,转账记录一般不能作为唯一的定案证据,掰开了讲,不能作为唯一的定案证据,这个很多人都知道,孤证不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可知,转账记录只是上述八种法定证据中的一种,想要尽可能地还原事情的经过,还得提交其他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
再以典型的民间借贷为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民间借贷属于实践合同,白话就是借款人收到钱时借款合同才算成立。而出借人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时,除了应当提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外还应当提交其他证明借贷关系,众所周知,在当今大数据时代,能够证明对方收到钱的事实就是转账凭证,但是退一步讲,只有转账凭证也无法证明是借贷的事实,所以还需要其他证明予以佐证。
二、再说例外,转账记录可以作为唯一的定案证据,口说无凭,先拿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据此可知,只有转账记录起诉也是可以起诉主张对方还钱的,而且对方否认的也要拿出相应证据的证明的。这一点我几年前也代理过两个民间借贷的案件,当事人也都只有转账记录作为唯一的证据,但法院经过审理一个是全额支持,一个是合理的大部分都得到了支持。
以上两个案例可以参考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6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6民初26165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