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刑事辩护之开庭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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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指的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证据证明的事实。由此,质证就是案件审理的核心。只有把控好举证、质证,才能达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结果。事实认定是法律适用的基础,法律规定是隐形的线,指导证据收集,也指导举证、质证和证据认定。

辩护律师熟知法律是最基本的要求,但因每一个案件的事实不同,证据不同,故对证据的审查就因案而异。熟悉卷宗材料,熟知案件事实是对辩护律师的另一根本要求。

庭审的核心工作是查明事实。查明事实需要辩护律师对证据了如指掌。只有如此,在开庭时才能有效应对庭审中的突发事件,比如公诉人的回应、法官的发问以及同案犯的质疑等。

庭审必然围绕着核心事实展开。辩护律师在庭审之前应当明了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些案件焦点在定罪事实,有些案件的关注点则在量刑情节。举例而言,公诉人起诉认为被告人构成诈骗罪,核心在于其与同案犯共谋诈骗,并以银行转账记录作为核心的证据。此时的质证核心就是将公诉人建立起来的转账与诈骗共谋之间的强因果关系链断开。转账这一基本事实固然存在,无法否认。但是,转账与诈骗之间的关联性就需要其他证据证明或者进行推定才能得出。

推定事实源于基本事实,比如微信聊天记录中记载了共谋的事实,该聊天记录将直接证明诈骗事实。但如果没有这类证据,就需要推定,但推定必然存在主观性。既然属于主观因素就要考虑推定结论与常识常理和生活经验等契合性和契合程度。

在辩护律师曾经代理的一起合同诈骗罪案件中,公诉人称我方被告人与同案犯之间采取日结的方式分配诈骗资金,而且认定我方被告人参与了同案犯的全部诈骗行为,指控不区分主从犯。

但是,证据显示我方被告人与同案犯之间的转账往来远远晚于同案犯诈骗开始时间。公诉人同时认为我们与同案犯之间的资金分配采取日结方式。但证据无法证实,由此就可以有效质证。

通过质证,解构公诉人建立起来的我方为主犯以及犯罪数额等证据体系,展现在法庭的则是我方被告人仅参与了部分事实,由此可以确定,被告人地位和作用有限,且被指控的犯罪数额也与事实不符。

说到这里,补充一句,我们是在审判阶段介入此案。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拒绝认罪认罚(据其所述,辩护律师并未充分如实地将证据与其沟通,尤其是庞杂电子数据,包括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以及恢复的相关数据,由此导致其错误地证据缺失)。

庭审时,被告人称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确实存在侥幸心理,并当庭认罪认罚,表明了真诚的悔罪态度。同时,我们也提交其退赃的证据。公诉人称重新确定量刑建议。

质证应当有理有据,并非一味地否认全部事实。对客观事实尊重是有效辩护的基础。值得说明的是,对不符合行为目的的证据应当有合理的解释和理由。

实现有效质证需要辩护律师对争议焦点认识清楚,并对证据了如指掌。刑事辩护不是狡辩,也非不计后果地必然做无罪辩护,辩护方案的制定应当尊重证据,尊重事实。同时以追求最优量刑结果为目的,实现该目的首先需要辩护律师对卷宗十分熟悉,尤其是关乎核心事实认定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