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租人的擅自转租,这里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一是,租赁合同的期限及解除;二是,转租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首先,关于租赁合同的三种期限及解除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租赁期满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通过邮寄《解约通知书》解除租赁合同后,承租人应当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

其次,关于转租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转租行为分为经出租人同意的合法转租、承租人的非法转租,二者的法律性质与法律责任不同。下面重点分析擅自转租行为的三种法律后果:

一是,如果次承租人的转租期限超出了承租人的剩余租赁期限,对于出租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次承租人丧失了继续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基础,转租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次承租人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应当从房屋中搬走,腾退房屋。

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租赁合同解除后,次承租人拒不搬出,侵害了出租人的合法权益,次承租人应当支付房屋占用费,自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酌定标准向出租人支付房屋占用费

三是,对于次承租人向承租人已支付的租赁费及造成的损失,因租赁合同解除,并不影响转租合同的效力,次承租人可向承租人(转租人)另行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