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中关于逾期利息损失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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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

逾期利息损失一般是指因发包人存在拒不支付或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行为,或者存在未按时退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应付款项的行为,导致承包人因应得资金被占用而产生的损失。

二、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三、适用范围

根据以上规定,是指对欠付工程价款进行利息计算。

四、逾期利息损失的计算方法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工程实际交付日,或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或者是当事人起诉之日。

如果施工合同无效,则法院一般会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利息。

五、逾期利息损失是否在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40条规定,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律师建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对专业性要求较强,当发生争议时,建议委托专业人员参与解决。如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百度查询“张富洲律师”,与本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