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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冷研作者团队-Watkin's Ale

字数:4072,阅读时间:约11分钟

编者按:网络上有关秦代戍卒待遇的相关讨论。基本的看法是认为秦的兵役体制为完全的义务兵制,没有军饷,仅靠所得首级计算功勋,甚至粮食和衣物都要戍卒自行准备。但其实,这一看法有进行一定程度修正的必要。
戍卒的衣物

戍卒的衣物

秦代军队不会为戍卒提供衣物与“工资”的印象,基本来源于《黑夫家书》中有关戍卒请求家属寄钱财和衣物的内容。然而,秦的戍卒衣物无疑存在官府禀给的可能,毕竟戍卒的死亡与染病都必然会对官府的役使造成负面影响。

《史记·淮南衡山列传》有:“又使尉佗逾五岭攻百越。尉佗知中国劳极,止王不来,使人上书,求女无夫家者三万人,以为士卒衣补。秦皇帝可其万五千人。”可见,秦代有征发一般民众以为士卒制作、缝补衣物的惯例。且里耶秦简8-666+8-2006有:“卅年五月戊午朔辛巳,司空守敬敢言之:冗戍士伍归高成,免衣用。”这段简牍记载了某冗戍者从迁陵返回高成,免除衣服等生活用品,反言之,官府是会为戍卒准备衣用的,否则不需要特意以公文的形式进行汇报。

戍卒在金钱方面的收入

戍卒在金钱方面的收入

据颜师古注《汉书·百官公卿表》,秦爵制的第四级爵“不更”意为“言不豫更卒之事也”。尽管更卒与更戍可以确定并非同一回事,但“不更”就字面意义上来看,不免除其的更戍之役简直是不可能的。

然而,就目前所见简牍材料而言,以第四级爵“不更”为“更戍”戍卒的记载在秦代并非仅见(见里耶秦简9-363、9-1980、9-672+9-701),这与理论上秦的高爵者所应具有的特权产生了矛盾。理解这一现象,需要对秦的律令有一定的了解,岳麓书院藏秦简(肆)182-183简:

戍律曰:下爵欲代上爵、上爵代下爵及毋爵欲代有爵者戍,皆许之。

以弱代者及不同县而相代,勿许。【不当相代】而擅相代,赀二甲;虽当相代

而不谒书于吏,其庸代人者及敢代者各赀一甲。

可见,在秦代,接受有爵者的雇佣以代其戍边是完全合法的。因此,简牍所见以“更戍”戍卒身份服役的具有“不更”级爵的高爵者,大概率是仗着自己此时还年轻有力,接受他人的高价雇佣以代其远戍边疆之人。那么在秦代,富有经验的老兵与尚且还年轻的高爵者,他们的日常收入之一自然就包括接受他人雇佣以代其戍边。

除此以外,里耶秦简8-811+8-1572、8-1008+8-1461+8-1532亦见有戍卒告奸、隶臣“捕戍卒不从事”而得赏钱的记录。因不属于较为常规的收入,这里略过不提。

更戍与罚戍戍卒的禀给

罚戍与更戍戍卒的禀给,有“贷食”与“禀食”两种。有关更戍与罚戍戍卒的禀给记录多数为贷食,仅有少数为禀食。因此,尽管岳麓书院藏秦简(肆)258-259简有“病及雨不作……贷食”的规定,迁陵县戍卒的“贷食”也不大可能是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劳动——秦政府总不至于一定要拉一群无法干活的病秧子去戍卫边疆。目前看来,更戍与罚戍在原则上应是要求自备粮食,官府的“贷食”应以劳役或金钱进行偿还。

然而,目前为止尚未发现更戍戍卒以钱偿“贷”,少内入钱的记录,这一点或许可以猜测为更戍戍卒的欠款要到返回籍贯地时才能进行偿还。至于罚戍戍卒,想也知道原本就是因为家里没钱所以才被抓来戍边的穷苦人,除非告奸或作战有功,否则手里头自然不大可能拿出什么钱来。

至于所谓“贷食”是因为“戍卒在服役期间并不是时刻服役,而若没有服役,则以贷食形式供应”的说法,按里耶简9-1980、简8-781+8-1102、简8-980、简8-1094,“贷食”月份分别为三月、六月、八月、九月、十一月。若依此说,则迁陵县一年内起码有五个月“没有服役”,这不管怎么看都让人觉得不合逻辑。要知道,按岳麓书院藏秦简(肆)184简所见《戍律》,秦的戍卒可是“戍者月更”的!

从里耶简8-980:“禀人忠出贷更戍城父士伍阳翟倗八月九月”的记载上来看,县的“贷食”可以为一名戍卒提供两个月份(八月、九月)的口粮。参照睡虎地秦简《仓律》的规定:“有米委赐,稟禾稼公,尽九月,其人弗取之,勿予。”应是该戍卒(士伍倗)在八月份时并未及时领取本月的定额口粮,故在“尽九月”即十月一日之前,按规定补领了欠缺的八月份口粮——同时,也是确认了八月份所欠的债务。

这段简文的记载有可能说明了秦代戍卒的“贷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质,戍卒并不能拒绝以金钱或劳役偿还其所应“贷”得的月食。我个人推测,秦的官府应该会尽量让同一批更戍戍卒的服役时间保持一致,以方便其管理。

如前所述,我已基本否定了“贷食”的原因为“戍卒不作”的可能。那么,从“奖励”的角度出发,或许可以考虑“禀食”是戍卒在担任“假”官时所能得到的特殊待遇——然而这同样也是不成立的,秦政府不可能以惩罚或义务的名义让戍卒从原本所担任的职务降级,这样做完全是浪费他们的宝贵经验。

而里耶简中,又明确有为数不少的高爵者“贷食”的记录。如简8-1574+8-1787,负责出禀的敦长屯戍簪袅悍,就曾以罚戍戍卒的身份“贷食”(见里耶简8-781、8-1102),这两次禀给记录的时间分别为31年6月和31年7月。如前所述,我们很难想象这位在7月份担任五十人队级军官的“簪袅”,在6月份时身份竟会与其它罚戍戍卒保持完全一致,仅仅只是没有任何职务在身的一名普通士兵。

那么,以“贷食”而非“禀食”的方式进行粮食供应,是否属于更戍戍卒“失期”时的惩罚?从罚戍戍卒的禀给亦有“禀食”来看,我认为可能性并不大。而简8-149的“赀二甲”惩罚,也不见于《二年律令·兴律》中有关“失期”的律文。下为里耶简8-149与张家山简398简的内容:

更戍昼二甲

更戍五二甲

更戍登二甲

更戍婴二甲

更戍□二甲

更戍裚赎耐二

更戍得赎耐

更戍堂赎耐

更戍齿赎耐

更戍暴赎耐(8-149)

当戍,已受令而逋不行盈七日,若戍盗去署及亡盈一日到七日,赎耐;过七日,耐为隶臣;过三月,完为城旦。(398)

禀食与贷食的不同和戍卒个人所有的社会身份等级也缺乏联系,高爵者并非必然就能享受“禀食”,如里耶简9-1980就见有“佐奢、禀人小以贷更戍不更城父左里节”的记载。再者,从里耶简8-2246,简9-763来看,同一名戍卒(罚戍公卒襄城武)也能在社会等级没有发生改变的前提下,短时间(31年5月到同年7月)内禀给方式发生从“贷食”变为“禀食”的变化。

罚戍、更戍戍卒的“禀食”,从简8-2246的记载来看并不能满足戍卒一月的需求。在这一案例中,4石粟需分别禀给三名戍卒,算下来一人得1石3斗3升少半升。而除此之外,目前尚未有其它保存了罚戍、更戍戍卒“禀食”额度的简牍释文被发表,无法判断是否存在以整月为单位的禀食——如此说来,我们或许可以假设,更戍、罚戍戍卒的“禀食”,实际上与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中的规定有关:“宦者、都官吏、都官人有事上为将,令县贷之,辄移其稟县,稟县以减其稟。已稟者,移居县债之。”

据整理小组注,该段律文的意思是:公职人员在外地当差时,稟食由他县垫付,然后再在其原来发放粮食的县扣除相应数量的粮食。如果这一规定对于戍卒而言同样是有效的,那么罚戍与更戍戍卒的“禀食”,就可以被视为是本月的免费禀给与对他县“贷食”的垫付的结合。
即认为戍卒有因公事前往他县的情况,则可以免去当月的“粮债”。里耶简8-1563记载了一则“居贷(罚戍)”戍卒“署迁陵”后,以“贷食”的形式获得县廷禀给的事件。由于简文并未明确提及“徐”的赀钱、约日,认为其较有可能属于从原属署所被“移”至迁陵服役应该是没问题的:

廿八年七月戊戌朔癸卯,尉守□敢之:洞庭尉遣巫居贷公卒安成徐署迁陵。今徐以壬寅事,谒令仓贷食,移尉以展约日。敢言之。

我们并不知道,“徐”在迁陵以“贷食”的形式获得禀给,究竟是意味着其以“日居六钱”的条件偿还官方债务,还是以如前所述的获得原属署所的免费禀给,并免偿当月贷食“粮债”,以“日居八钱”的条件偿还官方债务。

当然,以“贷食”形式获得禀给相较于以“禀食”形式获得禀给,就罚戍与更戍戍卒而言后者才是绝大多数。个人认为,即使罚戍、更戍戍卒接受了官府的无偿禀给,也不大可能出现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一直吃白食,而不“从事公”的情况——这对于重视刑罚,且需要劳役的秦政府而言,本身也是难以想象的。

总的来说,相比于秦政府有偿供应的“贷食”,无偿供应且大概率为强制供应的“禀食”显然属于一种奖励或补偿。然而,目前来看,我们所掌握的材料仍未足以说明罚戍与更戍戍卒的“禀食”与“贷食”究竟分别按照何种标准,何种条件进行发放——意识到这一点,令我感到无力与悲伤。

奔命与屯戍戍卒的禀给

奔命与屯戍戍卒的禀给

作为应付紧急情况而征发的临时部队,奔命并非常规驻军,其粮食由途经各乡县“以次传食”提供。相关禀给记录见与里耶秦简9-452、9-1114。屯戍戍卒的禀给皆为月食标准的“禀食”,属于官方免费供应,这里没有太多可以说的。

其它

其它

令人感到疑惑的是,屡见于简牍的“冗戍”或称“冗募”戍卒,反而并未在目前所见简牍中留下具体的禀给记录。理论上来说,冗戍通常是时长在两年以上的长时间服役,原则上不应以戍卒自备粮食为主。

有关冗戍戍卒的禀给方式,相关内容仅能参考岳麓书院藏秦简(柒)104、106简:“冗不署新地,署它郡及群戍卒署新地及它郡者,贷食署所,为居除,盈千钱以上……(后残断)”、“佐史、冗募居(其它内容无法辨识)”。参照残缺简文,冗戍戍卒似乎是以“贷食”的形式获得禀给的,然而,目前发表的里耶简中尚未有冗戍戍卒的赀钱、约日及贷食记录,仅简8-666+8-2006见有:“冗戍士伍归高成免衣用”。

从里耶简9-1247来看,迁陵县的冗募戍卒的数量似乎相当之多,仅“当田者”就有200人以上。因此,有关“冗募”戍卒的资料充实度值得我们乐观看待。目前来看,对于相关问题的讨论,似乎仍要等待新的材料的发表。

参考资料:

《里耶秦简校释》

《岳麓书院藏秦简》

《秦对沅澧流域的统治》

《里耶秦简所见戍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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