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0日,小青入职北京某管理咨询公司。 双方签订日期为2020年10月20日—2023年10月19日的三年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小青每年享受20天的年假。

2022年1月8日,公司与小青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小青提出自己2021年的年假没有休,双方就未休年假该如何补偿产生了分歧。

小青认为劳动合同约定了每年20天年假,公司应该支付20天的未休年假工资。

公司认为只需要向小青支付5天的未休年假工资。理由是虽然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是20天年假,但按照小青的工龄来看,其依法每年享受的年假应该是5天,剩余的15天属于公司给予的福利待遇,可不支付这15天的年假工资。

审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公司需向小青支付2021年20天未休年假工资。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与仲裁一致。 公司继续向中院上诉,二审改判公司只需向小青支付2021年5天未休年假工资。

律师评析

福利年假,也可唤作奖励年休假,是给予劳动者除了法定带薪年休假标准之外的福利性带薪年休假。

对于福利年假如何补偿,司法实践中有三种观点:1、福利年假与法定年假享受同样的补偿方式,即根据未休天数,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2、福利年假属于福利待遇,在没有规定或者约定补偿标准的情况下,未休的部分不予补偿;3、按照职工正常日工资标准支付未休福利年假工资。

本案中,法院最终适用了第2种观点,即双方未曾约定福利年假应当按照法定年休假标准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小青要求公司支付20天的未休年假工资,事实依据不足。经审理,小青2021可享受法定年假5天,公司未安排其休假,需向小青支付5天未休年休假工资。

如何休年假以及不休怎么补偿,一直是劳动者比较关注的事情,也是劳动争议案件中常见的争议点。因此,建议双方在约定福利年假时,可就未休假是否补偿、补偿标准进行明确的约定,避免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