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是现实中经常易发的罪名,全国法院审理的寻衅滋事罪案件常年高居前列,有学者认为寻衅滋事罪是“超级口袋罪”。主张废除寻衅滋事罪的人亦不在少数。

我们先看一下该罪名的刑法规定,《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总结来说,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本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秩序。所谓“公共秩序”是指根据法律和社会公德确立的公共生活规则所维持的社会正常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非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

2、客观要件: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具体表现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这里的"情节恶劣的",是指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情形。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侮辱、谩骂、恐吓他人,此多表现为追逐、拦截、辱骂妇女。这里的"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等情形。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这里的情节严重的,是指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等情形。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对起哄闹事行为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判断,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

3、主体要件: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该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

本罪量刑:

第一档: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档: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这里的“多次”是指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且未经处理的。

辩护:

在为该罪提供辩护时,可从以下几方面寻找发掘辩点:1、注意案发起因。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如果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罪。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也不认定为“寻衅滋事”;2、注意区分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和寻衅滋事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但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并未达到入罪程度,应属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是否达到入罪程度,这需要辩护人结合案情和证据,对照司法解释规定的入罪标准,严格审查;3、结合全案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与本罪定罪量刑相关的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是否都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是否对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定罪标准,如果证据无法达到上述标准,则不应定罪;4、进行罪轻辩护。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当然上述辩点仅是笼统而言,无法一一概括,相对也比较宽泛,在具体案件的辩护中,需要结合案件的案情和证据制定详细的辩护方案,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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