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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22时许,沈某某、周某某约被害人张某某到湛江市霞山区某旅馆房间见面聊天。进入房间聊天过程中,周某某不时要摸张某某的脸和胸部,还要亲被害人的嘴,被害人均进行了拒绝。沈某某要求张某某做他的女朋友,张某某也拒绝。沈某某强行将被害人拉到房间的床上,周某某从裤袋内拿出一个避孕套给沈某某。沈某某开始强行脱张某某衣服,张某某不让沈某某脱衣服并大声叫,沈某某骂被害人“假清高”,并威胁说如果不顺着他,就和周某某以及叫外面的人进来轮奸被害人。被害人害怕了,沈某某强行将张某某按倒在床上,一只手将被害人连衣裙脱到膝盖处,强行脱掉张某某衣服后,在生殖器上戴上避孕套后插入被害人的隐私处对被害人进行强奸,期间周某某也过来用双手将被害人按在床上,被害人由于害怕不敢大声叫喊,只是在挣扎。沈某某强奸被害人约20分钟后就射精,起来去厕所洗澡,周某某则没有戴避孕套直接将生殖器插入被害人的隐私处对被害人进行轮奸,约几分钟后周某某就射精在被害人体内,并离开去厕所。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期限,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案件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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