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张某某经媒人赵某某介绍相处对象,某日晚,马某某将张某某接到其家中居住,晚上二人在西屋床上同盖一条被子睡觉。期间马某某想和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因遭到张某某的拒绝而未得逞。次日凌晨5时许,马某某在张某某不愿意的情况下,强行与张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经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仍认为遵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马某某称其与妇女张某某发生性关系时,张某某不愿意,但没反抗,且在发生完性关系之后,张某某向其要500元钱未果,后张某某报警。妇女张某某称在马某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其推马某某但没推动,发生完性关系之后,其向马某某要钱未果,后其报警。综上分析,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马某某是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案件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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