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金网科律师承办一起服务合同纠纷诉讼,吴先生购买瑜伽卡,曾有退费念头但对方要求扣除20%手续费,近日吴先生发现商家已跑路多时。本案中,合同相对人为某健康管理公司的分公司,现已注销,在本案中,可以把总公司列为被告。如果没有总公司,应如何列被告呢?比如在劳动仲裁案件中,遇到单位跑路的情况很多,又该如何仲裁或诉讼呢?
我们以常见的劳动争议或合同纠纷案件为例。
1、准备劳动仲裁时发现用人单位已注销
小黄是一名照相馆专属化妆师,近日,因某用户在美团APP上发表一条针对小黄本人的差评,照相馆单方解除与小黄的劳动关系,小黄想提起劳动仲裁时发现照相馆已于近期注销,小黄应该怎么办呢?
公司已经注销,还需履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吗?需要,小黄以照相馆、股东张某、李某为被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随后小黄以张某、李某为被告提起劳动争议纠纷诉讼,一并提交《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已履行仲裁前置程序。
工商登记档案显示:股东会决议中,股东张某和李某签字确认“全体股东决定注销本公司,公司注销后的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股东确认清算报告内容”。
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张某、李某作为股东,在注销公司时承诺未尽事宜由全体股东承担。因此,在公司注销后,股东应对公司应向小黄履行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确认小黄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认可大部分拖欠工资、经济赔偿金的数额,判决由股东张某、李某支付,公司注销不影响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2023)京0106民初2287号
2、合同纠纷:分公司注销的情况
以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为例,小周报名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并前往一家培训机构报名对应培训班,交费4000元,签订《学员报名协议》,仅上课两节,对方就已人去楼空,小周应如何主张退费呢?
在诉讼请求方面,可主张解除该教育培训合同,并退费。商家以跑路的实际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小周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法院支持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价款。
在被告主体方面,小周通过查询商家公示的营业执照,发现为自己授课的是一家分公司,现已注销登记,总公司仍存续,小周将该总公司列为被告,法院支持解除该教育培训合同,并判决总公司承担退费责任。——(2023)京0112民初5808号
根据《民法典》第74条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对于跑路的是分公司,总公司仍正常存续的债务人,可将总公司列为被告,主张由总公司承担责任。
3、合同纠纷:诉前注销,无总公司
孙女士和小周的情况有所不同,孙女士遇到跑路的商家并无对应总公司。孙女士与某知识产权公司签订《项目咨询服务协议》,提供贯标认证服务,支付服务费5万元。该知产公司未提供任何服务就已办理工商注销,《备案通知书》显示:清算组成员为法定代表人在内的6名股东。*《公司法》第18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该知产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成立清算组,选任原法定代表人为组长,决议同意清算报告内容,同意注销公司。《清算报告》显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各项税款、职工工资已结清,已在北京日报上发布注销公告,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准许注销。
在被告方面,孙女士将6名股东列为共同被告,法院判决6名股东共同承担退款责任;在诉讼请求方面,法院支持退还已缴纳的全部服务费。——(2023)京0101民初1313号
该知产公司在清算期间,清算组并未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债权人孙女士,导致孙女士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因此她有权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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