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职工医保执行的生育保险按商丘市相关政策执行,根据《关于印发商丘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商人社〔2011〕58号)和《关于印发将永城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纳入商丘市实施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商医保〔2022〕40号)相关规定,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限额标准支付:门诊产前检查(围产保健):300元/例;(二)正常分娩:1600元/例;(三)剖宫产:2800元/例。筹资标准按机关事业缴纳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筹资标准按企业缴费单位的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单位补足。

消息来源:永城市医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