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笔:不是所有案件都能无罪辩护,也不是所有案件必须激烈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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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案件的基本可以分为两类,第一是行为性质不构罪。比如在故意伤害类案件中,如果属于正当防卫的,做无罪辩护。第二类就是没有证据证明构成犯罪,比如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中,无法查获销售和库存的货物及商标,核心证据缺失。

在我们曾经代理的一起合同诈骗罪案件中,我们在审判阶段介入。当问及被告人为何更换律师时,他的回复是:我个人觉得我可能构成犯罪,但是辩护律师却让我坚决不认罪,甚至都可以在开庭时激烈对抗。

在复制案件材料后,我们详细梳理了证据材料,包括同案犯的供述、彼此间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转账记录等,再结合部分同案犯已经被判决且已服刑完毕的实际情况。在会见时,我们与被告人核实了相关的证据,在此基础上,我们的建议是可以认罪,争取从宽处罚。但是应当在主从犯和犯罪数额等方面下功夫。

从各被告人的供述来看,均将我方被告人供述为主犯。但实际情况是,我方被告人参与时间晚、时间短,而且只是部分被告人开展犯罪活动的渠道之一。

在详细审查卷宗材料的基础上,我们与被告人达成了一致辩护方案。庭审之前,我们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第一表明被告人的基本意见,符合从宽处罚的情形。第二表达关于主从犯、犯罪数额等相关的观点,减少犯罪数额。

初次联系时,承办法官称未详细阅卷,待约卷后再沟通。后经过反复沟通,法官对于我们提及的基本意见进行了着重考虑,包括与承办的检察官沟通。

庭审时,承办法官回应了我们的意见、证据瑕疵等问题。同时安排了第二次开庭。且在第二次开庭后主动与我们就证据以及犯罪数额和主从犯的问题交流了意见。我个人的感觉是第一在庭上没有展开阐述的意见再详细沟通一下。第二在犯罪数额和主从犯的认定上,做好解释。我们的目的是实现量刑的实质优惠。

案件判决后,确实如被告人预期的满意结果。

谈这个案件并不是说辩护效果有多好。而是想说以下几点:第一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存在无罪辩护的机会,要因案而异。第二在无法无罪辩护的案件中,应尽可能地找到减轻、从轻的辩点,且要提前积极沟通。第三应当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首先需要结合案件事实与被告人达成一致意见,其次对于案件的变化,最好提前与承办人沟通,明确提出意见,以减少因庭审对抗(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需要激烈对抗,因案而异、因人而异)而发生的对被告人不利的情形。第四如果不能争取到某些从轻、减轻量刑情节的,做好备选方案,目的就是实现量刑实质从轻或者减轻(本质上有利于被告人)。

刑事诉讼应当是一场有理有利有节的战斗,攻防有道,有时候迂回一下也能实现目的,尤其是在定罪上无争议的案件。

值得说明的是,对于无罪案件,辩护律师应当坚持。但有时候也可以采取与被告人密切配合的方式实现,比如被告人可以自愿认罪,争取从宽处罚,辩护律师开展证据辩护,争取无罪的最佳效果。

刑事诉讼是一场艰苦的战斗,辩护律师和被告人都不能孤军奋战,必须团结一致,因为二者有团结的根本基础,就是诉讼目的一致。当然,如果能够在庭前争取到承办人员对被某些辩护观点认可的,也是功莫大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