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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wn Girl: The Logic of Misogyny

我们所说的“厌女症”究竟应当如何定义?它针对的是谁?它透过哪些主体和社会习惯、制度、艺术品、人造物进行运作?我们如何指认厌女症

今天的推送摘自《下女:厌女的逻辑》。

虽然编辑总是盼望“重版出来”,但经常也有“初版出不来”的时候。我们将在这个栏目里推送一些“初版出不来”书稿的书摘。

父权秩序下的“执法”部门

……在我进行了概念性和描述性的思考过程以了解它们能导向什么结论之后,于此阶段,我想提出一个改良性的提议,好指出基于许多理由,我们应该如何理解厌女症。

我认为,就最一般性的描述来说,厌女症应被理解成父权秩序下的“执法”部门,整体功能在于监督和执行父权秩序主要的意识形态。以下我们可以说得更详细一些:

本质上而言,一个社会环境内的厌女症包含了敌意的社会力量,它们:

(a) 将面临一个类别(范围或宽或窄)的女孩与女人,因为她们就是身处于该社会位置(而那是什么样的位置,某种程度上会被清楚说明)的女孩与女人;并且

(b) 服务于监督和执行父权秩序,且它们会随着其他压迫与弱势体系而具体地展现出来,这些体系彼此交织,并适用于相关类别中的女孩与女人(例如各种形式的种族歧视、仇外情绪、阶级歧视、年龄歧视、跨性别恐惧症、同性恋恐惧症、健全主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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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n Goldin. The Hug, New York City. 1980

同时,作为一个实质性事实,这些厌女的社会力量将会:

经常因为(身处相关类别中的)女孩与女人对适用的父权规范与期待提出了真实、假定或代表性的挑战或破坏,而攻击她们(再一次的,与其他适用的交织压迫力量联合运作)。

举例来说,此处所指的父权规范和期待可能包括:

(a) 特别依性别而定的内容,它们反映并协助去规范或重建父权秩序;或

(b) 和(身处同样类别中的)男孩与男人(也就是她们的男性对照组)相比,对(身处相关类别中的)女孩与女人采用特别严厉的执行机制;或

(c) 和男性对照组相比,对(身处相关类别的)女孩与女人采取特别密集和/或带有侵略性的监督(例如监管、检视和猜疑)。

因此,相对于天真式理解,我的看法是:

厌女症主要以女性作为攻击目标,因为她们是活在男性世界(亦即,最重要的是,一个长期以来父权的世界)里的女性,而不是因为有个男性是厌女者,而她们在他心中是女性。

我们也可以回顾,据我就厌女症应如何被理解的分析,相关的敌意可能由个别主体、集体(或“乌合之众”)活动,或纯粹的结构机制所展示。在我们继续之前,以下几点延伸值得留意:根据这个定义,对处于社会空间不同位置的女孩和女人而言,厌女的力量可以是不同的,也可能以一种一般性的方式在女孩与女人身上运作。比方说,“厌黑女症”中的消抹(erasure)以及随之而来的隐身(invisibility)形式,可以说是既独特,又绝对只专属于某些地区的某些人;该词由莫亚·贝莉(2014)所提出,用来指称美国黑人女性因其独特的社会位置而面临的厌女症,这种厌女症结合了反黑人种族主义、异性恋霸权,以及父权力量的运作。……

尽管如此,即使运作的方式是一般性的,却不代表厌女症被体验到的方式,或它对女孩与女人造成的后续影响是一致的。这个推论并不成立,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会是错误推论,因为那将会掩盖弱势如何彼此强化,或是因特权而被减缓的重要可能性(以及其他的可能情况)(Crenshaw, 1991;2012)。

为了就此举例,我们可以回想不久前的萝塞塔·沃森(Rosetta Watson)一案。她是居住在美国密苏里州梅普尔伍德的一名黑人残障女性,因为男友的家暴——包括“使她窒息”,或者用更恰当的术语说,非致命的以手扼颈(如我们在前言所讨论过的)——而于短期内报警四次。由于她是租房者,所以当她于180天内报警超过两次后,她被认定为“妨害”(nuisance)。这是一条在美国很多城市与乡镇内常见的法规,沃森因此失去了在该市定居所需要的居留资格,因此基本上过了六个月的流浪生活。这一切都是因为她在遭遇了具有致命危险、恐怖的暴力形式时试着寻求保护。

对黑人女性来说,被驱逐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社会学家马修·德斯蒙德(Matthew Desmond)认为此问题类似于黑人男性被大规模监禁的状况,它构成了一个深层的系统性不公平与弱势来源,却鲜少被人注意。“可怜的黑人男性被关了起来,而可怜的黑人女性则被关在外面,”德斯蒙德(2016)指出。这说明了厌黑女症和居住不安全感、游民、法律问题以及监禁等各种负面结果紧密相关,且使得弱势黑人女性特别容易受到这些问题的影响。【注:如金柏利.W.克伦肖(2012)所示,近年来,如同黑人男性和白人男性间的对比,若和白人女性相比,黑人女性的监禁率也因类似因素而提高(1437)。虽然一路以来,女性之间的差距似乎显著减少,但这个问题未曾如前者一般受到关注,此为不变的事实。而这很可能是一个症状,反映了黑人女性如何从整体公共论述中被消除。】因为这种种因素的结合(这使她们早已弱势得不合比例),处于这类境地的女性又特别容易遭到家庭暴力和性侵害的威胁。厌黑女症导致厌黑女症,而这个循环便如此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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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rrie Mae Weems

在将厌女症首先定义为社会环境内的一个属性后,我们如今可以说:

由此衍生,个别主体在一个社会语境里所展现出来的态度或行为可以被看作是厌女的,只要它们反映或延续了其中的厌女症。

我们也可以用类似方式将厌女症定义为社会习惯、制度、艺术品或其他人造物等的属性。

但大体说来,当我们称呼个别主体为厌女者时,必须谨慎面对个中风险,这是有理由的;风险包括我们可能高估了自己,以及可能会涉入某些道德说教,而后者正是在处理厌女症时,我们被教导须谨慎对待之事。此外,这里当然也有公平性的相关考虑,我们通常不会因为一个近乎普世性的人格特质、态度或行为意向而给某人贴上一个羞辱性的标签。

因此,我认为“厌女者”一词最适合被看作一个门槛概念,而且是一个比较性概念,它具有某种“警告性标签”的功能,并且被谨慎地使用于那些在不同社会语境中,态度和行动尤为且始终如一地厌女的人身上。根据此观点,

当且仅当和其他相对可类比的大多数人(亦即在类似的社会环境里有着相同性别,以及很可能有着相同种族、阶级、年龄等条件的其他人)比较之下,个别主体的厌女态度和/或行动明显(a)更为极端,以及(b)更为一致时,他们才能被看作是厌女者。

某方面来说,“明显”和“相对”是含糊的表达,但我却是刻意为之,因为在这个语境里,以我的目的而言,我不需要决定如何填写这个定义。因此,最好的做法是保留空间,让人们可以根据规范性和道德性理论中的不同目标而自行发展。

厌女敌意的多种形态

依我看来,厌女敌意可以是任何能达到惩罚、威慑或警告功能的行为;取决于你对惩罚的看法,它们可能是对一般人——或独独朝向被针对的女性——表示厌恶的行为。厌女敌意包含了各式各样“贬抑女性”(down girl)的举动,多样到让整份清单看起来似乎毫无止尽,但一般说来是如此:成人被带有羞辱意味地比作儿童、人类被比作动物或甚至比作物品。幼儿化或藐视也属于此范围,包括了奚落、贬低、嘲弄、侮辱、诽谤、妖魔化,以及“性化”,或是相对的,“去性化”、噤声、无视、羞辱、责怪、故作尊贵或高人一等,或是在特定社会语境下,其他带有轻视与轻蔑意味的对待。然后还有暴力跟威胁的举动:包括“打沙袋”,亦即延期攻击,或是替代性攻击【注:替代性攻击指的是,当个人宣泄冲动与怒气的管道受阻时,他会试图寻找一个可以被接受的出路。——译者注】。而根据我的看法,既然在厌女的想象中,个别的女性经常成为全体的替代品或代表,那么,几乎每一个女性都有可能受害于来自某处、某种形式的厌女敌意。

接下来,我将会专注于讨论厌女症如何透过一般性的社会规范执行机制、道德说教,其他人格层面上的负面概括、有等级的社会行动,以及类似的过程进行运作。据我所见,厌女症不需要、通常也并不来自某些特定的或(在我看来)不知为何被普遍认定的心理态度,例如将女性视为性玩物、次人,或将女性视为拥有某些令人厌恶与憎恨的“本质”。确切地说,厌女症通常是为了执行或重建父权秩序,或是在此秩序受到挑战时的抗议。厌恶从这些社会过程中产生,并由此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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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en Levitt

换句话说,除了有时可能是一厢情愿或刻意否认所导致的结果以外,很多时候这些各式各样的“抑女”行为所反映的,并非女性实际上究竟如何被看待,而是动态、主动,并且强有力的操控,以便当女性有逾越本分的想法时叫她们安分守己。因此我认为,来自个别主体的厌女症其实无关信仰,而是更涉及欲望——要求世界能够维持在父权秩序之下或与其相符的欲望,和类似的心理状态——至少一开始是这样的。【注:信仰的内涵是再现这个世界,并且认定世界已经是某个特定的样貌(或者,若是在进行预测时,认定世界在未来将会是这个样貌)。因此信仰可被称为“由世界所引导”或是“由世界所指挥”的心理状态。而根据上述对它们的“适应指向”的(粗略)描述,欲望则是一种“指挥世界”的心理状态。关于这个对比,可以参考安斯科姆(G. E. M. Anscombe, 1957)的权威性论述。】……

惩罚与奖励的机制

虽然我认为合理的做法是在一开始就聚焦于指向女性的敌意态度,以及它们的典型表现形式(考虑它们的特点和造成不可恢复之伤害的能力),但切记,硬币的反面也同样重要。事实上,我的分析指出,有两个硬币需要被翻面:一个是在否定态度方面,还有一个是性别方面。

因为,尽管厌女症的主要表现形式可能是惩罚坏女人并监督女性的行为,然而一个惩罚与奖励(以及定罪与赦免)的系统几乎总是全面运作。因此,单单就这个论点的结构特性进行反省,我们可能会预测到,伴随许多用来执行性别服从的方法,我所定义的厌女症有可能是持续不断的。若粗略查看我们周遭的社会世界,即可为此提供初步的确认:针对女性的敌意真的只是一座巨大且恼人的冰山一角。我们也应该为那些服从性别化规范与期待的女性们所受到的奖励和评价而感到忧心,也就是当她们成为一个(举例来说)充满爱的母亲、殷勤的妻子、忠诚的秘书、“酷”女友或优秀的服务生时,我们该感到忧心。另一个担忧的焦点,则应该是那些藐视男子气概规范的男性所受到的惩罚和监督,这是一个相当受到关注、在某种程度上也颇为接纳的论点。[而虽然它并非本书的主题,这也绝不会否定它的重要性。可参考迪格比(Digby,2014)的讨论。]然而,也许比较少被注意到的是,会让支配女性的男性们受惠的正面和赦免态度,以及它们的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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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titled Film Still #17 by Cindy Sherman, 1978

厌女症内含的道德特质

我的论点有另一个特征,在于它能够容纳一些也许最初看来颇为不同、但却可信的厌女案例:例如在进步的社会环境中出现的厌女症,以及在较为专制高压的社会条件下所出现的厌女症,我的论点揭露了两者所共享的根本道德特征。以孟加拉国内的泼酸或硫酸攻击行为为例,其中几乎80%的攻击都是针对女孩或女性。这些攻击造成严重的伤害、留下伤疤,并对受害者的脸部、胸部和生殖器官造成组织与骨骼创伤;这些攻击有时也可致命。根据一份不久前的报告,“这些攻击最常见的原因是求婚、求爱或是追求遭拒。”(Pawan & Dhattarwal, 2014)此外,有学者指出,这类犯罪的典型动机是“出于嫉妒或复仇心理而欲使她受伤或毁容”(Swanson, 2002)。米杜拉·班德亚帕德耶与M. R. 汗(Mridula Bandyopadhyay & M.R. Khan, 2013)进一步解释,这些“因为被拒绝而发起的攻击不仅因为女性的拒绝而惩罚她们,也夺去了她们的社会/性资本”(72),而针对孟加拉国国内对女性的暴力与高压的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她们的整体结论为:

暴力的条件、形式和风险由当地对性与性别的意识形态所塑造。工作的性别分野建构了一个“性别等级”,把女性放逐到私领域,使她们为求生存而持续依赖男性,并将她们置于一个易受伤害的位置。因此,暴力与经济实力和经济参与内的性别差异相关,并且是一个索引。泼酸攻击强调女性对男性的高度依赖,它的作用在于警告许多可能会抗拒男性权威的女性(Bandyopadhyay & Khan, 2013,73)。

根据这份对孟加拉国内泼酸攻击行为特征的描写,在我的分析里,它很明显是极度厌女的;同时对我们有所助益的,是去反省该攻击行为和埃利奥特·罗杰的作为之间的相似性,这也是我的分析所阐明的。相对于希瑟·麦可唐纳(2014)的意见,即认为厌女症主要由偏激人士所为,这类的种族主义式的刻板印象会掩盖深层的结构相似性,而这些值得有能力对此进行探索的人们做仔细检视。【注:即使他们会采取不同形式,并提出非常不同的解决方法。这显示了一种敏感,而在对待文化差异、不同社会意义,以及所采用的实践与知识姿态可能反映殖民道德主义(colonialist moralism)等议题时,这种敏感是恰当的,且并不代表完全不予批评的顺从。】

厌女症可与厌女者共生或独立存在

我列出了一些例子来说明,在没有个别偏执者专注于厌女行为的情况下,许多厌女的社会机制可以如何运作。不过,考虑到这些补述内容中确实包含了个别主体,我的论点亦明确证实了,个人主体有可能应该要被称为厌女者。再三考虑后,我认为保留这个可能性对我而言是很重要的。我认为,厌女症的“害群之马”描述显然有误,而且无所助益,一直以来我也渴望突破它,但我们也不应太急着赦免每一个人。而根据我的论点,粗略来说,厌女者就是厌女症所做的事;意思就是,厌女者有可能单纯只是在为厌女的社会环境做出贡献时,始终表现卓越的人(无论考虑所有的因素之后,该体系是否可以被视为是厌女的,重点在于他们坚定致力于往那个方向推进)。此外,厌女者也可能是被一个厌女的社会氛围深深影响了信仰、欲望、行动、价值、忠诚、期待、修辞等的人。因此,根据我的论点,罗杰和林博都做了不少事,让他们得以赢得这个称号。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们将看到另外一些符合该要求的主体。

故而,针对厌女症,我的研究取径试着避免两个在我看来错误的极端情况:第一个是把厌女症看作由个别“害群之马”所散布的祸害;第二个则是以全然结构和社会的语言来思考厌女症,排除了个别主体和人际互动的特殊性。如哈斯兰格(2012)所说,我们必须试着在理论化的过程中,同时公平地对待个别主体和社会结构,以及在物质现实里,它们如何以复杂的形式彼此密切相关(11,414-418,特别是414页第8行)。其中一个我将试着在此强调的后续可能性是,一个社会体系或环境可能对于身处其中的某些人而言有着特定的气氛或“氛围”,而这需要在广义上以态度的语言来描述,好持平地理解人们身在其中的经验。对特定女性来说,这样的氛围可能被形容为特别不友善、令人生畏,或是“感到寒意”。

相比于厌女症的天真式理解,在我的分析之上,这个说明补全了我对厌女症的逻辑(亦即其构成本质)的简短概述;然而,若讨论到厌女症的实质内容,还有很多工作等着我们,其中某些内容是特定的当地语境所独有的。我将在下一章陆续处理这段过渡过程,讨论厌女症和性别歧视之间的对比,以及这两者在当前的美国政治中如何经常互相合作。我也会讨论一些不同类型的厌女者,以及厌女症如何得以透过全然的结构机制、政治运动和社会习惯的运作而被化为实体。

但首先,让我回到景岛社区杀人案上,为一些开头讨论中尚未被处理到的问题收尾。

无人之地

在第一章里,对女性主义的厌女症诊断所提出的反对论点中,此刻还剩下哪些?透过我的分析,其中大多数已经变得没有意义,因为它们基于以下的错误对比:

• 一名男性是自恋者或妄想者,与他是一名厌女者,即一个强力且持续传达厌女社会力量的人,两者之间并没有冲突,因为厌女症在本质上就是自恋而妄想的。它把非个人的失望转化成苦涩的怨恨,或某种“忿忿不平的理所当然”(aggrieved entitlement)的感受——若我们借用社会学家迈克尔·基梅尔(Michael Kimmel)为此发展的术语(2013,18-25,第一章)来形容的话。厌女症也能够将主体和他完全不认识的女性间的关系转化成亲密的,在一种想象的层面上。

• 一名男性感到弱势和缺乏安全感,与他是一名厌女者之间并没有冲突;事实上,我的分析将会预测,这类弱势乃是一个常见的诱因。一个人是种族主义者(比方说)和他是一名厌女者之间同样也没有冲突。相反的,一个人可能会异常固执于他在众多显著社会等级中的位置,这是很合理的。

• 一名男性会攻击其他男性,与他是一名厌女者之间也没有冲突。像埃利奥特·罗杰这样的一个人,他渴望能同时支配地位较高的男性以及被他们吸引的女性,这是完全合理的组合。事实上,对于如罗杰一般的人来说,这样的支配可能是唯一能让他得偿所愿、获得“阿尔法男”地位的可行办法,至少在他能够正确判断自己于社会等级中的位置时是如此。他必须在社会世界里晋升到比其他男性更高的位置,而为了这个目的,他在“辣”妹——也就是高地位女性——眼中的地位会很有用,可能还很关键;反之亦然。性别内部和性别之间的等级当然深刻地相互交缠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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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岁的埃利奥特·罗杰(Elliot Rodger)在加州大学圣巴巴拉分校 (UCSB)校园附近通过枪击、刺伤和车辆撞击造成 6人死亡,14 人受伤,然后开枪自杀。

• 与斯蒂芬·平克的意见相反,我们没有理由期待厌女症通常会以暴力甚至暴力倾向的形式呈现。从执行父权社会关系的观点来看,这没有必要,甚至并不值得向往。当一切按照计划行事时,父权社会关系理应是温和而无缝的,暴力大多要在事情出状况时才会浮出水面。当强大的女性被认定未能够全心全意地为支配性男性利益提供服务时,有很多非暴力且低成本的方式可以化解她们带给男性的精神威胁,例如借由诽谤、妖魔化、贬低、侮辱、嘲弄、讥讽、躲避,和羞辱;女性可以在想象层面,而非实际层面上被打倒。

• 与克里斯·弗格森(2014)的意见相反,我们没有理由设想厌女症可以透过直接的教导而在不同文化间传播。再一次重复,这没有必要。除了强烈地认定个人理所应当获得权利之外,个别主体被教导的(或者更恰当地说,他们所学习或内化的),反而是各种父权规范和期待,这些规范与期待用来决定女性在服务身处支配地位之男性的利益时,所具备的社会角色。因此,当一个女性被认定为挑战、抗拒或破坏这些规范与期待时,她和其他女性便有可能受到惩罚,或面临其他遭遇。因此,厌女症往往涉及的是,当一个主体觉得被女性威胁、推入困境、反对、贬低、辜负、训斥、伤害、击败、胜过、纠正、超越、夺权、取代、打破希望、侮辱、磨练、颠覆或驱逐时,所产生的普通反应。

• 与希瑟·麦可唐纳(2014)的意见相反,女性体验到的社会进步与针对她们的厌女症之间并无冲突。进步和怨恨完全可以共存;事实上,女性正有可能因为她们在某些领域达到了快速的社会进步而遭受怨恨。在我的分析里,当某些女性在迄今为男性所支配的角色上获得成功,以及当她们放弃传统上女性化的照护工作时,这有可能激发厌女的敌意。厌女症经常源自于想要打倒女性的渴望,借此使她们再次安分守己。因此,当她们爬得越高,她们就越有可能被迫摔落。玻璃天花板也许被打破了,但打压也会有,而当其他女性崛起时,某些女性会被洒落的玻璃碎片击中。

最后,每一个男人心里都住着一个厌女者吗?一如汤姆·佛地所好奇的那般。假如按照我在此处下的定义,亦即把厌女者看作一个门槛概念,答案是否定的。与此同时,一个人也不需要是一名男性,才能成为厌女者。就此而言,女性也可以符合这个描述,非二元性别者亦同。(虽然单就女性而言,厌女态度与行动的必要一致性有多普遍,这是一个仍未有定论的实证问题,我在最后一章将会提到一些相关研究。)但除此之外,身处当下这个历史性时刻,我们之中的许多人、甚至是大多数人,在某些时候都可能具备运作厌女社会力量的能力,即使我们抱持着真诚的平等主义信念并投身于女性主义。我相信,我也不例外。这些运作形式可能不只包含不经意地监督和执行性别化的规范与期待;根据我的分析,它也可能过度监督和过度执行性别中立(gender-neutral)和可能正当有效的规范,譬如真正的道德义务。倘若这么做的结果,是在面对在某些方面被隐约认定为(再一次,正确或错误地)不守规矩的女性时,我们会表现出和她们的男性同侪相比,更过度且具有针对性的敌意,那么,在本书里,她们所面对的情况仍然可以被视为厌女症。本书接下来的例证中将不乏许多清楚展现双重标准的案例。

本文作者 凯特·曼恩(Kate Manne),康奈尔大学哲学系副教授,自2013年起任教至今。其研究集中于道德哲学、社会哲学与女性主义哲学。《下女:厌女的逻辑》(Down Girl: The Logic of Misogyny)为其第一部著作,深刻探索并拆解了现代生活中公共场域和政治场域中的厌女逻辑。2020年出版新作《有资格:男性的特权如何伤害女性》(Entitled: How Male Privilege Hurts Women)。

译者 巫静文,台大社工系、斯德哥尔摩大学社工硕士,专注于性别与性别暴力问题。于网络书写性别议题多年,曾任性别部落格“Queerology”和性暴力写作计划“如果你也听说”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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