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言

郭女士在2019年为儿子购买了一份重疾保险,保额25万,附加保额1万元的住院医疗,以及保额150万的百万医疗保险,因疫情期间收入受到影响,第二期保费未能按时交纳,导致保单失效。2021年郭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复效,保险公司告知需对被保险人进行体检,郭女士表示不理解,不接受体检要求,最终经过沟通,说服郭女士带儿子完成体检,体检结果正常,保单顺利复效

案例简介

郭女士超过宽限期未支付当期保费导致保单失效,后来又在两年内向公司申请复效,但是对于涉及人身健康或寿险的保险单,为了排除逆选择,投保人申请保单复效时,保险公司会重新核保,有可能会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以确定其健康状况符合投保条件。若健康状况发生异常,保险公司可能对不同的风险等级作出加费或责任除外的核保决定;若体检不合格,保险公司还可能拒绝保单复效的申请。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保人自保险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费的合同效力中止。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风险提示

本案例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应关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保障期间、缴费时间、宽限期及复效的有关规定,明确自身权益,为了确保享有不间断的保障,金融消费者应按期缴纳每期保险费,若因各种原因忘记缴纳或暂时经济紧张无法缴费,也应尽量在保单的宽限期内缴费,避免合同效力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