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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深圳市龙岗公安的通报,本案从法律上对老人的定性暂告一段。

虽然未公布具体的拘留天数,但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49条的规定,处罚的上限为15日拘留及1000元罚款可见一斑。

也有人质疑为何没有以诈骗罪追刑事责任?

诈骗罪刑事立案一般与诈骗的金额相关,深圳地区诈骗罪的立案金额为6000元以上。这一点不同于盗窃罪,盗窃罪与金额和盗窃的次数均有关,即便金额未到达立案标准但是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也可以被立案追究责任。

北站爷爷单次诈骗金额较少,对被骗的人来讲损失轻微,即便新闻媒体报道,也很难让受害人愿意花时间和精力去报案。所以即便公安机关认定了多次但是由于合计金额未达到6000元,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这也是此类诈骗案件的特点,利用人的同情心和善良,伪装成弱者(可能是残疾、老人、学生),骗取钱财,但单次金额较少,导致打击难度较大。

最可恶的是,他们的存在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

虽然水滴筹等工具覆盖了一些弱势群体,但还有一部分真正需要帮助且不会使用软件的弱势群体,因此类案件的恶劣影响,人们难以判断我资助的人是真正有困难的人,还是骗子,选择不出手,于是真正需要帮助的人成了这类案件深层次的受害者。

此类骗子的诈骗金额虽然不如电信诈骗,不至于让受害人倾家荡产,但同样动摇了社会的信任基石,侵占了受害人的合法财产。

风起于青萍之末,浪成于微澜之间。

唐山龙哥反杀案,一个案件唤醒了刑法第二十条的大范围适用,每一个看似不大的案件背后存在大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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遍地的假乞讨、假学生、假穷困,每个案件看似不大,但蚕食着良善的社会风俗!每一个因诈骗而致富但没有受到处理,也是对法治的嘲弄!

这类案件绝不是个例,比如2018年自爆有家中两套豪宅北京假乞丐案、40岁大妈假扮小学生乞讨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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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现象成为社会普遍现象,背后有利益的驱动,也有不劳而获的思想,更是大不了老子被拘留几天,出来了继续干的法律漏洞

多次诈骗但是金额即便未达到立案标准有没有必要予以刑事化,遏制一下这种现象,修复社会信任,值得讨论和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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