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法制中对良贱以及贱籍应试报捐是有明确规定的,这些均可成为审理时拟罪的根据。
由于身份问题的复杂,除援引相关法例之外,或依据“概括性禁律”即违制律断罪,或比附类似规定做出相应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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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应该注意的是,京控案件由皇帝交办,故必须在上奏中申明拟罪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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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理案件的手法
当时审理这些案件的关键在于确认被告是否属于贱籍或从事卑贱职业,其主要的手法大致可以分为册籍等文书与乡评。
胡自庸告讦时举出的例证时是乾隆三十九年的“皂役卯册”和次年的“壮册”,经该县胥吏证明上述册籍虽然有“添注挖改”,但与旷氏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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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有“该县生监彭世泽”等证明旷福并非皂役,此案于是定谳。但是,在某些场合,由于没有可资证明的册籍,以致必须采取以“以乡里之公评为据”或通过相关人士的证言进行判断。
前六安州知州吴永绥就曾机械地以没有册籍证明为据,同意佘蟠之父佘步蟾“入籍捐考”。
这里的难点在于,类似“花鼓卖唱”之类的行为尽管“托业已属卑贱”,但却不是记载在册的“贱民”。故陶澍在审理时只能以“乡评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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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供如绘”和“无不异口同声”的情况下,认定确有“花鼓卖唱”的事实。还有类似案例。
直隶永宁府滦州的董璋之祖董良才是“满洲正蓝旗花良阿佐领下闲散吉勒图堪户下家人”,给主人“看守坟茔”。
嘉庆二年,吉勒图堪的后人强如见董璋“服役有年,甚属勤谨,又见董璋之孙董毓麟尚能读书,遂邀同族众议明放出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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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庆四年,董毓麟“赴州应考”,因被人指为“旗奴”,结果被“扣除考试”。嘉庆七年,董毓麟再次应试,依然被监生等攻讦,最终发展成为京控案件。
因董璋之孙董毓麟“系档册无名之人,未经呈请报明部旗”,单凭册籍难以确认他是否属于“旗奴”的子孙,负责审理的官员只得“提集犯证,亲加研鞫”。
才终于弄清董璋等放出为民的经过,认定董毓麟属于冒考。又如,前述之湖北江夏县人张光先在嘉庆七年“加捐知县”,被“分发四川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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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他曾经充当长随,且无可以用来查核的册籍。虽然有生员等“呈禀张光先曾当长随实是”。最终还是因“查获张光先同当长随之王奉即王士宏到案,质证明确”,才认定张光先属于冒捐。
鉴于他已经“签掣四川试用,与除授无异”,尽管“例无长随冒捐职官作何治罪专条”,决定“比照隐匿公私过名以图选用已除授者发近边充军例”,将其“发近边充军,到配折责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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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印结制度
可见,在无册籍可依的情况下,官员常常会通过审问相关人员来确认该人是否“身家清白”,该审问的结果会以具结的方式形成书面证据。
而由官员在此基础上出具的印结,是保证该人身家清白的最后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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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则例》中对此有相应的规定:凡身家不清之人捐纳职衔贡监,只系顶戴荣身,无关铨选者,出结之同乡京官罚俸一年。州县官不行查明揭报者,降一级调用。
如州县官于该衙门现充隶卒之子孙及本任内吏役曾犯案治罪者,纵容冒捐,即实降一级调用,不准抵消。转详之府州县罚俸一年。督抚藩司免议。
在司法实践中,冒滥出结的地方官员甚至有被直接“解任”者。如直隶滦州的刘廷璘捐监案,滦州知州莫某在刘氏的亲供和族邻甘结的基础上,“加结转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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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州的生员们为此向直隶学政和管辖滦州的通永道、永平府揭发了这一情况。嘉庆九年,生员们更以知州偏袒刘氏,“回护出结”为理由,前往北京向都察院呈告。
最终,刘廷璘以“冒捐”罪名被褫夺了监生身份,知州莫某因违反“娼优隶卒及其子孙概不准入考捐监”的规定。
被问以“滥行出结”之罪,处以“解任”和“交部议处”。但是,确保报捐应试之人“身家清白”的最后一道防线却常常形同虚设。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是源自印结制度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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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结作为一种加具官印的证明文书,其作用在于保证报捐者本人具有法律规定的报捐资格。从原则上说,要求出具该印结的官员对报捐者的情况。
如身份、个人履历和家庭状况等了如指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京官还是地方官,基本上在本人亲供或者族邻甘结的基础上加具印结。
《直隶册结款式》中收录有“捐纳官赴选亲供结式”:具亲供某职某人,今于与亲供为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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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奉供得,某,年若干岁,身,面,须,系某某都里甲人,〈开明出身履历,并捐纳事例年月日期银米等项数目,及换照年月日〉,移咨吏部注册,并知照在案。
并无假冒顶替、抗粮〈过继〉缘事,亦无出身不明不好等项违碍。例应请咨赴选。亲供是实。
某职某押在上述“款式”之后,有如下原注:里邻亲族结、府州县印结俱照此加具。由此可见,族邻甘结和州县印结基本是照抄本人的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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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制度操作上的习惯做法导致印结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虚文。原因之二是出结官员的贪欲使印结变为牟利的工具。
在北京办理报捐等相关手续时需要向印结局缴纳一定的手续费,相信地方官员在出具印结时也会向印结者收取某种费用。
这一点本来无可厚非,问题在于出结官员以“索费”为目的,根本“不问取结者之身家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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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针对给事中高延祜奏称“捐官流品溷秽,请饬令出结官认真稽查”一事。
即位不久的同治皇帝颁下上谕称:近日各官出结多虚应故事,有名无实,以致身家不清白之人皆得朦捐出仕,无从指摘,更难保无匪徒溷迹其间,实属有干禁令。
嗣后各省有自俊秀贡监以及杂职虚衔捐官者,先取具亲友互保到局,对认无误,方准出结。其余各项报捐人员亦皆详究来历,毋任朦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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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有前项情弊,除出结官照例议处外,其管理印结局官员,该部查取职名,一并严加议处。
这一上谕日后被纂入《钦定吏部铨选汉官则例》。但是,这种出结官虚应故事的情况已经积重难返,并非一个上谕或者一条则例就可以实现根本的改善。
光绪二十八年七月二十五日,掌湖广道监察御史攀桂奏称:近年各省出结官员不问取结者之身家来历,惟视官之大小定索费之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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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假冒验看,或勾串金店,或交通书吏,或贿买友朋。甚至身家不清,匪徒混迹,皆可以重赂要结同乡。而管结查结各官,仍系出结官同局同人,其分费尤巨。
自前年兵燹之后,拳匪票匪逃避四出,适当停捐之际,各省展期收捐,减成交纳。苟得冒捐职官,即为藏身之符。但有重赀,即能取结。
闻各省设局收费,每月收至数万两数千两不等,为向来所未有。既大开方便之门,则匪徒乘间溷迹,尤为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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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收结费惟管结查结出结之同局之人私自分肥,而局外之人见其取之不正,代为不平。于是福建京官因辩论而斗殴,几成巨讼。直隶、云南等省京官亦有争闹之事。
至山东结费尤重,迥与各省不同,报捐四五品官结费需二三千两,六七品官需一二千两,八九品官亦需数百两,往往结费可抵捐款,是直以朝廷慎重名器之大典。
为各省结局之利权,殊觉骇人听闻。而各省印结局分费各员往往声言,印结取费虽例无明文,而朝廷知而不究,虽屡经参劾,而部议每敷衍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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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明目张胆,肆无畏忌,刊局张,定局秤,几若分所应为者,尚复成何事体?由此可见,出具印结的官员“以朝廷慎重名器之大典”作为“利权”。
无论对方是否符合出仕任官的规定,“但有重赀,即能取结”,甚至为了分配印结银而大打出手。在这种情况下,“流品之是否混杂,惟赖出结官认真稽查”只能是一个美好的幻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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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告的要挟与官府的应急处置
一旦发生此类案件时,攻讦一方除了进行申诉之外,还会和刘春霖事例那样用罢考要挟官府。面对这种情况,地方官常用的处理手法之一就是暂停被攻讦一方的考试资格。
如同治十年,湖南湘潭县胥吏欧阳楷“报捐监生,加捐同知候选并请五品封典”。其子欧阳英在光绪八年欲参加科试,被当地廪生以“身家不清,攻讦禀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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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该县考试,通常“约二千五六百人入场”,因误传准许欧阳英考试,导致“士子羞与为伍,届期无一至者”。待知县牌示晓谕之后,方才“招集四五百人,草率完事”。
此事后经湖南省籍京官诉至都察院,最终认定欧阳楷因过继给曾充“屯役”的“胞伯”为子,“为之成服送葬,得其遗产”,属于“贱役之子”。
其子欧阳英为“贱役之孙”,决定“将欧阳楷原捐监生及候选同知一并斥革,追夺五品封典,与其子欧阳英均不准朦捐朦考,以清流品而肃士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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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官采用如此对策无疑是为了尽快平息民愤,避免发展成为罢考大案。雍正乾隆年间以后,清政府视罢考为“无法之尤者”,采取了十分严厉的措施。
嘉庆十四年,清朝政府将《大清律例》中“激变良民律”原有例文进行了如下的合并修订:直省刁民,假地方公事强行出头。
逼勒平民约会、抗粮、聚众、联谋、敛钱、抅讼及借事罢考、罢市,或果有冤抑,不于上司控告,擅自聚众至四五十人,尚无哄堂塞署,并未殴官者,照光棍例,为首,拟斩立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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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从,拟绞监候。如哄堂塞署,逞凶殴官,为首,斩决,枭示。若承审官不将实在为首之人究出拟罪,混行指人为首,因而坐罪严参治罪,督抚一并交部严加议处。
《处分则例》对“严参治罪”亦有相应的规定。当发生聚众罢考事件时,地方官的处置稍有不慎,便会受到相应的处分,甚至会断送自身的前途。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官员为控制事态,便会暂时剥夺被攻讦之人的捐考资格,用妥协换得仕途的平安。但这种妥协又会使得攻讦一方有恃无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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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岸本美绪指出的那样,上述冒捐冒考案例的出现反映出当时地方社会内部竞争的激烈,既是士绅阶层与新兴势力互相斗争的产物,也是士绅阶层内部竞争加深的结果。
上述两个案例的核心是“身家不清”的问题,其本质在于“别其流品”。
一方面是地方生员为争流品群情激愤,而另一方则往返于各级地方官衙反复申诉,乃至千里迢迢前往京城呈控,我们由此可以看出昔时人们对于流品问题的敏感和重视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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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透过这些诉讼可以看出,某些社会成员在观念意识方面对另外一部分社会成员持有蔑视情感,同时极力维护该种情感得以存在的、有可能为自身带来利益的社会结构。
另一方面,某些社会成员为争取社会地位的提升,也积极采取了包括诉讼行为在内的诸种活动,试图冲破基于流品观念生成的身份地位方面的牢笼。
与此相关,前近代国家在司法实践中则努力维护上尊下卑的社会结构。在这一问题上,我所关注的只不过是这些斗争和竞争的表现形式,以及解决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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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考察可以看出,对立各方寻求在国家司法体系之内的解决是重要的手段之一,具体说来就是提起“行政诉讼”。
至于在进入国家司法体系之前,我相信围绕此类问题存在着各方之间的交涉和调解,但这已经超出本文的范围,只能留作下一步的课题。
透过围绕着流品问题的对立和制度整备,我们可以看出清朝社会阶层的固化要求和官僚制度自身的内卷化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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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属良籍,且已经或预计会拥有为官出仕资格的人们通过坚持国家的既有制度,“别其流品”,从源头上反对“身家不清”之人进入仕途。
此举既能彰显他们在政治上的正确,又能占领道德的高地。他们将对方的疑点,尽管该疑点并不一定在法律明确禁止的范围之内,无限扩大,甚至不惜以“罢考”等群体事件要挟官府。
直至祭出京控的手段,俨然以社会基本秩序和基本价值观的卫道士自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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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文介绍的两起京控案件中,原告一方尽管受到一定程度的处罚,但在当时的社会氛围之下,他们在乡间会被视为保护既得利益的代言人,会得到相应的拥护。
他们的所作所为与为了降低科举考试的竞争率而“攻冒籍”一样,最终是为了固化社会阶层的格局,维护自身所属阶层的既得利益。
为该利益群体争取一个排除外来竞争的相对安稳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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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官僚制度的发展在清代到达了它的顶峰,其标志之一就是相关法规被不断细化,不断完善,既追求普遍性,也顾及多样性,追求“实质上”的“公平性”。
具体到本文涉及的范围而言,包括《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和各部则例在内,根据所能想到或可能会遇到的各种情况陆续制定出相关的规定,并且对既有规定作出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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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制度环境之下,无论良贱之人在报捐应试时均须同时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如前述“收生妇女”就是一例。
倘该人仅从事“收生”,其子孙可以报捐应试,倘被“勒派验奸”,则因“迹类仵作”而禁止其子孙报捐应试。
毋庸讳言,这个不断细化的过程并未导致制度内部的革新,仅仅表现为相关规定的叠床架屋和漫无止境的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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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森指出,内卷“可以被理解为一个社会体系或一种制度在一定历史时期中在同一个层面上内卷、内缠、自我维系和自我复制”。
我认为,围绕着流品问题的法规整备和行政司法实践就说明了这一点。中国传统官僚制度在清末的存在价值似乎仅仅局限于制度本身,对社会几乎已无太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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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时期已经达到烂熟程度的中国传统官僚制度面临着来自内外的压力,却只能通过不断细化既有规定,来维系自身的存在。
从其内部已经无法孕育出革新的动力,更无法为即将到来的社会巨变准备所需的人才。在这种情况下的制度细化,虽然看似详尽周全,在本质上不过是看不到出路的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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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本身已经彻底陷入了一个无法自拔的漩涡。道光十九年,离京南下的龚自珍在途经镇江时留下了著名的诗句。
“九州生气恃风雷,万马齐喑究可哀。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
相信出生于官宦之家的龚自珍所期待的“人才”不会包括贱籍之人,但他至少知道制度本身对良籍之人的报捐应试有着诸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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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透过诗句可以看出,一位清朝体制中人通过对体制内部的观察,对这种毫无希望的内卷所感到的无奈与叹息。
最后,还不应忘记那些试图循既有体制报捐应试谋得出身的贱籍之人。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不过是希望借助体制的力量,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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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后期大肆开办捐纳虽然吸收了不少书香门第之家以外之人进入仕途,看似加速了社会的流动,但既没有为旧制度注入新鲜成分,更未能催生新制度的萌芽。
反而带来了很多负面因素。这就是说,对于他们来说,报捐应试仅仅是立身出世的工具而已。
因此,贱籍之人也从另外一个侧面固化着社会阶层,寻求报捐应试的加速了中国传统官僚制度的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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