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济犯罪辩护律师:一人公司中职务侵占罪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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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股东将本单位财产占为己有,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通常而言,设立公司为了营利,从民事角度审查,一人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间的财产独立性较弱。如果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则公司财产也无法区分清楚,也就无法认定股东侵占了公司财产。而如果财产区分清晰,比如审计报告审计得很清楚,则存在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可能。

职务侵占罪的核心要件要求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所以,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占有和管理等是核心要素。如果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不属于公司,就失去了保护的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库中明确了这一点。“某置业公司实为王某某一人公司,由其一人经营,存在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王某某私自截留的购楼款XX万元,主观上难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也并未侵犯股东孙某某的权益,故不应计算在职务侵占的数额内,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有人担心,如此判决会不会损害其他人的权益?比如侵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等。其实,刑法只是治理社会的一种手段,除此之外,还有民法、行政法等。比如,在侵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下,民事判决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如此处理,实质上并未排除股东的责任承担,依旧能够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法秩序统一原理要求逐层规制相关行为,刑法不是唯一治理手段,也不应当成为治理社会的主要手段,反而应当保持其谦抑性。

该案例同时交代了另外一个规则,对是否侵害单位利益以及其他股东利益进行应实质审查。裁判规则论述“在实际股东仅有法定代表人一人、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下,主观上难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并未侵犯其他挂名股东的权益,故形成财产混同的相应数额不应计算在职务侵占的数额内,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即便公司形式上并非一人公司,但是实质上其他股东仅为挂名股东的,则实质上仍为一人公司,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依旧不能认定职务侵占罪。

由此,是否属于挂名股东的情况就需要审查。

了股权激励的公司,员工持股或者被代持股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我们理解,该种情形下依旧不能排除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嫌疑。被股权激励的员工虽然没有治理权,但实质上享有分红权。如果原始股东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质上侵害了单位和其他员工的利益。

但是,这种情况又要区别对待,比如,公司给予的激励实质上属于固定回报形式的,不应以职务侵占罪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