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农资经销处销售以假充真肥料案

2023年4月23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农资经销处销售的某品牌晶体脲素外包装标识标注的产品名称与实际获证产品名称不符。通过在外包装上标注与尿素相近产品名称的方式,将氮含量低于尿素国家标准的复合肥料冒充尿素进行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以假充真晶体脲素456袋,并处罚款1.09万元的行政处罚。

2、彰武县某服装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案

2023年4月26日,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彰武县某服装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经查,彰武县某服装店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没收侵权裤子10条、上衣4件,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加油站擅自改动燃油加油机并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使用经检定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2023年6月1日,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组成执法小组,对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沈阳市计量测试院检定人员对当事人在用的4台加油机进行使用中检定,检定结果显示该站的4台加油机计量偏差超出《燃油加油机检定规定》±0.3%的规定,检定结论为“不合格”。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项有关规定,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4台燃油加油机、没收违法所得6.17万元,并处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4、阜新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经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青岛原浆啤酒案

2023年6月20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阜新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青岛原浆鲜啤”未经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与其公司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标志做为装潢使用,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04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5、细河区某厨具城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灶具案

2023年6月25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细河区某厨具城销售的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经查,当事人在未建立和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下购进涉案燃气灶,货值2630元,获利3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无熄火保护装置燃气灶具3台,罚没4528元的行政处罚。

6、太平区某熟食加工店无证照经营案

2023年7月10日,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太平区海新路某熟食加工店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等经营手续的情况下从事熟食加工,属于无证照经营。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太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4000元,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7、清河门区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案

2023年7月26日,清河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清河门区某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摆有待销售的某品牌多种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清河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19袋,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8、海州区某化妆品经营店销售无合法来源凭证的进口商品案

2023年7月27日,阜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海州区某化妆品经营店进行监督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44种贴有“海南离岛免税商品溯源码”标签的进口化妆品,无法在限定的期限内提供进口商品合法来源凭证。依据《辽宁省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被扣押进口化妆品、没收销售货款2000元,并处罚款8264元的行政处罚。

9、海州区某养生馆虚假宣传案

2023年8月28日,阜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海州区某养生馆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印制散发的宣传单内容和现场电视播放讲解内容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符,属于虚假商业宣传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阜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10、阜新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伪造认证证书行为案

2023年9月14日,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阜新市审计局将阜新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伪造认证证书线索的移交处理书。经查,阜新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了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伪造制作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及企业信用等级证书复印件,连续在三个采购项目的招投标中使用。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阜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