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历史沿革

1、1991年08月13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2015年09月0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2021年01月0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如何认定系跨2020年8月20日民间借贷合同

一般以民间借贷合同成立的时间为准,但是民间借贷合同较为特殊,不是以借贷双方签订时生效,而是以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故贷款人支付借款的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前,且借款持续至2020年8月20日后的民间借贷合同,视为跨2020年8月20日民间借贷合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三、利息如何计算?

按照2021年01月0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故计算利息应按照如下方式分段计算

1、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

如利息已经支付的,最高可支持按照年利率36%计算利息;

如利息未支付的,最高可支持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

2、2020年8月20日至还清本金之日的利息:

如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在2019年8月20日初始一年期LPR公布前,则最高可按照起诉时一年期LPR的四倍作为年利率计算利息。

如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在2019年8月20日初始LPR公布后的,则最高可按照民间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作为年利率计算利息。

司法判例

一、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前,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照起诉时的一年期LPR四倍计算利息;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如利息已经支付的,最高可支持按照年利率36%计算利息,如利息未支付的,最高可支持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01月12日作出(2021)粤0391民初6188号民事判决书,即...

本院查明和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8月7日,原告作为出借人、被告及案外人别康作为共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本金为30万元;借款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19年8月7日至2020年2月6日共计180天;借款月利率为3%...当日,原告向被告招商银行账户汇入30万元。...

本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而原告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请求适用《借款合同》成立时的司法解释计算利息至2020年8月19日,而对此后的利息适用起诉时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为月利率3%,而被告马辉自2019年9月5日至2020年1月7日期间偿还的款项已经超过按照年利率36%标准计算的借款利息,原告于诉讼过程中确认该部分款项系按照年利率36%标准偿还的利息,多出部分系偿还的借款本金,本院依照上述规定对此予以确认,本院以286500元为基数,对被告马辉的还款性质按照先抵充借款利息再抵充借款本金的顺序予以认定,对超出年利率36%标准支付的部分于支付当日抵扣借款本金。对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标准予以计算,对2020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15.4%标准予以计算,对别康的还款超出前述标准计算的利息支付的款项于当日抵扣借款本金。

二、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后,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照民间借贷合同成立时的一年期LPR四倍计算利息。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7日作出(2023)粤1971民初15716号民事判决书,即...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转账10万元,被告当日出具借条一张,该份借条未载明利息和借款期限,原告自述被告口头上说明三五个月还完,也是按照以前约定的利息支付给原告,故原告认为依旧按照月利息百分之三计算,每月18日前还,被告每个月都支付给原告利息,一个十八日一个二日,借钱那一天支付一次利息三千元。...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案涉借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对于2020年1月18日借条的借款利息,因合同成立于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20日期间,原告自行调整主张该案涉借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利息按年利率15.4%计算未超过按即合同成立时(2020年1月8日)同期贷款利率LPR的四倍即年利率16.6%这一法律规定的上限,本院予以确认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