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利益驱使,长期以来,销售假冒知名商标商品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重视,公安机关也逐步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在此,结合实务经验以及刑法、司法解释规定,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进行简要分析,以供参考。

刑法定义:

我国《刑法》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最新界定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罪进行了修正:一是将入罪门槛由“销售金额数额较大”调整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升档量刑也做了同样调整;二是对法定性进行了修正,主要是将第二档刑由“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调整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入罪标准:《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该罪进行修正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如何界定还未出台对应的司法解释规定。实践中一般认为《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并非抛弃了原规定的“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入罪情形,仍然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之一。在最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销售金额”仍然作为入罪标准。

2004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解释》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2011年《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意见》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犯罪构成:

一、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限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仍销售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或推定行为人为“明知”:(1)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2)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3)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4)行为人曾被有关部门或消费者告知所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5)销售商品的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进价和质量的;(6)从非正常渠道取得商品后销售的;(7)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经验和知识,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8)其他能够推定行为人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三、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及国家对注册商标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销售包括产品销售的各个环节,批发、零售、代售、贩卖等。行为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且这些商品是由别人生产、提供的。

量刑:

根据《刑法》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档三年以下的入罪标准前已述及,不再赘述。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刑罚。

辩护:

承办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辩护:

1、在案证据是否能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查获的涉案商品是否进行真伪鉴定,鉴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能够证实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涉案数额能否查清,是否能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4、行为人销售的商品与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完全相同。

同种罪名的刑事案件,案情千变万化,律师在辩护时,关键是要认真研究、分析案情,进而从中发掘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追求最优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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