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晶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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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店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刘女士在其处购买了案涉商品,双方之间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该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刘女士在购买衣服清洗后予以退货,已影响商品的二次销售,并不符合双方约定的退货条件,刘女士仍强行退货,并收取平台退款208元,已构成违约。店铺要求刘女士返还货款208元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双方在网络信息合同中约定,若因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的诉讼费、户籍调查费、材料制作费等费用。

综上,闽清法院判决刘女士返还店铺货款208元,并赔偿店铺因本案产生的打印费损失90元、调档费400元。

诚信既是商家的经营之道,也是消费者应遵守的原则。消费者在享受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遵守交易规则,“七天无理由退货”并非无条件退货,不能滥用倾斜性政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案例 | 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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